反贪局口号

时间:2022-04-23 18:26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南方周末 | 评论: 次 | 点击:

反贪局口号

1.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词,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生矛盾纠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

“反贪机构转隶意味着转机”——重塑最高检

2018年3月,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走进街道社区向市民宣传公益诉讼法律知识。2019年1月,最高检成立了专门办理公益诉讼业务的检察厅。(东方IC/图)

(本文首发于2019年1月17日《南方周末》)

“在检察机关内部,业务强手集中于公诉部门。有一句话叫‘谁要当上公诉厅的厅长,谁就是未来的副检察长’。”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实行捕诉合一是要解决内设机构发展的不平衡。

以前,最高检内设机构叫“厅”,地方检察院叫“部”“局”“处”“科”的都有,今后地方统一叫“部”。

“过去可以说‘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谁有本事争取设个机构就设个机构,搞得‘五花八门’,机构的名称、履行的职责都不一致。”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在发布会上说,这次机构改革特别强调要统一和规范。

打一条红底暗紫斜纹领带,西装左领别一枚检察官徽章,62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现在中外记者面前,允诺将“知无不言”。2019年1月3日,国新办新年第一场发布会上,刚完成内设机构改革的最高检首次公开亮相。

新一轮改革主要集中在业务部门,原有部门被打散后,按照案件类型被重组为第一至第十检察厅,比改革之前多出一个。

根据方案,最高检单独设立了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撤销了原铁路运输检察厅,原来的民事行政厅被一拆为三,分别成为办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的检察厅。

在一位司法改革研究者的印象中,最高检自1978年恢复重建以来,内设机构一直相对稳定,这次机构调整是“动作比较大的”。张军本人,将其称为一场“重塑性变革”。

法官出身的张军曾任最高法副院长、中纪委副书记、司法部部长,2018年3月当选最高检检察长。

彼时,中央已提出要深化司法机构改革,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司法机构中,由于监察体制改革,检察院受到的影响最大。

随着各级监委成立,全国四级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人员全部转隶。

“检察机关的一块重要职能归了监察机关,大家觉得失去一个抓手,舍不得,情感上过不去。”最高检一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描述张军到任时面临的境况,“转隶以后,怎样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提给新一届检察机关的一个最紧迫的任务。”

内部在迷茫,外界在观望,人们都想知道:检察机关将向何处去?

有望为学术争议画上一个句号

最高检此次改革较为彻底的做法是业务部门实行“捕诉一体”。

此前实行的“捕诉分离”是最高检在1996年确立的,被大多数地方检察院效仿。

运行20多年后,“捕诉分离”被终结。2018年7月,张军表示,下半年各级检察机关要实行捕诉合一(当时的提法是“捕诉合一”)。法律界一时争议四起,支持者认为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反对者担心会造成逮捕率反弹、弱化内部监督(详见南方周末2018年8月2日报道《争议“捕诉合一”:新方向还是回头路?》)。

“在检察机关内部,业务强手集中于公诉部门。有一句话叫‘谁要当上公诉厅的厅长,谁就是未来的副检察长’。”2018年8月8日,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实行捕诉合一是要解决内设机构发展的不平衡,同时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性。

专业体现在精细分工。相比公安部有经侦、毒品、国家安全等多个专业侦查局,最高人民法院有按辖区和罪名划分的5个刑事审判庭,“而到了检察机关,只有一个侦监,只有一个公诉,所有罪都能捕、都能诉。”上述负责人感到,检察官的法律专业能力有所欠缺。

“政法委研究一个案件,比方说金融犯罪,公安就派一个经济犯罪侦查局的人去,法院就派一个经济审判庭的人去,而我们侦监、公诉两个部门都得去,有时两人意见还不统一。”一位检察系统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不能由一名检察官从头负责到尾的办案流程,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很被动。

内设机构改革后,最高检撤销了侦监厅和公诉厅,重组为4个刑事办案机构——第一至第四检察厅。它们按照犯罪类型划分:第一检察厅主要负责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第二检察厅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重大犯罪案件,第三检察厅办理国家监委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第四检察厅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按新的提法,4个刑事办案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分析,在刑事检察领域,最高检原本是按刑事诉讼法逻辑建构内设机构的,“就是按照诉讼的环节来体现专业化,你专门负责批捕,他专门负责起诉”。

改革后的机构设立则以刑法逻辑取代,不同部门对应不同犯罪类型。张建伟认为“这种逻辑转变和张军检察长本人的从业背景有关,刑法学者倾向于按照犯罪大类来做分类,走一种刑法专业化道路”。

“‘捕诉合一’是和内设机构调整紧紧捆绑在一块的,不‘捕诉合一’就没法搞部门整合。”张建伟仍习惯“捕诉合一”的提法,他说,虽然刑诉法学者对“捕诉合一”有不同意见,但“内设机构调整有望为学术争议画上一个句号,不过这一争议含有的刑事诉讼意义上的专业化问题仍然值得重视”。

扩展监督“地盘”

“捕诉一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最高检内设机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在改革之前,不平衡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捕、诉之间。

“过去反贪工作在检察机关何等重要!我们必须把更多精力、更强力量投放在反贪上,工作部署、物质保障更多向反贪倾斜。同时也就难以把一样的精力放在其他法律监督工作上,或者说即便想抓也只能是心有余。”2018年7月,最高检在深圳举办大检察官研讨班,张军出席并作讲话。

基于这样的认识,张军上任后提出,反贪机构转隶意味着转机。

“今天回过头来看,大家都意识到过去以反贪为主、为重,导致反贪与其他工作不平衡,并由此派生形成‘三个不平衡’。”张军在深圳的研讨班上归纳,检察机关过去的工作中,刑事检察明显更强,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刑事检察中,公诉部门分量更重,与侦查监督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发展不平衡;最高检、省级检察院的领导指导能力与市、县检察院办案工作的实际需求不适应,也是一种不平衡。

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体现在最高检的机构和人员设置上。

改革前,最高检设侦查监督厅、公诉厅(2个)、刑事执行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等多个刑事检察部门,共有一百三十多个编制。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都挤压在民事行政检察厅一个部门,仅有三十余个编制。

张军在2019年1月3日的发布会上说,最高检现在积压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有几年前的、有十几年前的,一个民事行政检察厅不能适应需求,“因此我们进行分设,根本考虑就是办案的需求”。

随着改革后原民事行政检察厅一分为三,第六至第八检察厅分别办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编制增加到了近80个。张建伟从中看到的是,“异军突起的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大增长点。”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新中国成立初期,地方检察机关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都可以监督。

“文革”结束后,恢复重建的检察院的检察职能受到压缩,法律监督局限于诉讼监督的范围,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近年的监察体制改革则进一步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但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的加强,又让检察机关“扳回”了一点。“行政公益诉讼锋芒所指,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于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扩展到了行政执法领域。”张建伟分析。

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的“地盘”已经在扩大。

2019年1月7日起,法治节目《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在中央电视台连播五天,每天一集,其中有两集的主题是公益诉讼。

节目现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介绍了一个案例:面对屡禁不止的骚扰电话,宁波市民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义务;海曙区检察院向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后,通信管理局率领三大运营商对当地的机构进行了治理。

该案例特别之处在于,目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主要范围并不包括治理骚扰电话,海曙区检察院的行为属于扩大“地盘”。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在节目中解释,除了要把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列举的案件类型办好,公益诉讼还有很多探索的范围、拓展的空间。

“吃不饱”的怎么办?

监察体制改革后,与之配套的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10月完成修改,检察机关保留了部分侦查权——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的犯罪侦查。这部分职能被划归最高检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第五检察厅。

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在2015年以前称为监所检察机构,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

“它是典型的法律监督部门,发现监狱、看守所存在问题就去纠正违法,没发现问题也没法采取什么动作。所以过去它是吃不饱的,不像侦监、公诉等办案部门,每天要面对大量涌入检察院的案件。”张建伟分析,从工作量的合理分配看,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权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其合理性。

但这种安排也给原刑事执行检察厅带来巨大挑战。“侦查本身是非常专业化的工作,不是什么人都能问得下口供的。检察机关过去在这方面有经验的人员都转隶到监察委员会去了,现在这方面力量不足。”张建伟说。

至于当前是否要重设侦查队伍,改革方案设计过程中有过讨论。据张建伟介绍,最高检做了一个统计,前述14个罪名的犯罪案件,多时全国一年有六七百件,少时一年两百件,“平均下来,全国一年才四百来件案件要侦查,就感觉重新培育组织侦查人员好像跟案件数量不太相称”。

因为案件数量有限,最高检规定,设区市以上的检察院才进行相关侦查工作,基层检察院发现这14类犯罪案件线索时,要报市级检察院来立案侦查。

同样是考虑到工作量的问题,最高检还将原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合并,设立了第十检察厅,负责受理向最高检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最高检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此外,随着地方铁路运输检察院纳入国家统一司法管理体系、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转隶、铁路管理部门改制,最高检原铁路运输检察厅主要职能在弱化,该厅在此次改革中被撤销,原有部分职能由其他业务厅行使。

最高检网站显示,原铁路运输检察厅厅长徐向春,现任职务是第十检察厅厅长,该厅设两名副厅长,其中一位是曾推动聂树斌、陈满等冤案平反的检察官杜亚起。

监督与办案分开?意见未被采纳

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法学界、业界曾提出过各种建议,有些被采纳,如单独设立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

此举也吸收了地方经验。早在1986年,上海长宁区检察院率先设立了少年起诉组,专门负责少年犯罪的起诉工作。由此逐步发展,不少地方检察院逐步都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

2015年12月,最高检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作为临时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始终是捕、诉、监、防一体化,效果社会上充分认可,是我们检察工作的一个亮点。”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因为担心没那么多内设机构,这次本来想把“未检”作为一项附带职能放在一个刑事检察厅里。

“有学者就说,你们这么一个亮点,一定要坚持,要专门设一个机构。”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说,最终他们决定将临时的未检办公室升格为第九检察厅,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趋于专业化。

也有一些看起来合理的意见,在此次改革中没被采纳。

在《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节目录制时,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尚未对外公布。第一集的主题是“刑事法律监督”,担任嘉宾的一位法学家就建议,检察机关应当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法律监督。“我们过去的监督很多都是在办案中来监督,那么检察官们往往忙于办案,疏于监督。”

而从现已公布的改革方案来看,最高检除了原有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部门是纯法律监督部门以外,并未将刑事诉讼监督单列出来成立独立的部门。

事实上,张军执掌最高检后提出过一句口号:“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他的思路是,离开办案,检察机关的权力难以行使,谈法律监督是空中楼阁。

张建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曾有地方检察院探索过刑事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在内设机构中,从侦查监督部门中分出一个批捕部门,又从公诉部门中分出一个审判监督部门。

“最高检显然是不太赞同这个做法的,所以才提出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张建伟说,张军这一思路,在此次对最高检的“重塑性变革”中得以凸显。

“三个暂不明确”

中央是2018年12月4日正式印发最高检“三定”规定的。据《检察日报》报道,2018年12月17日,最高检召开了全体机关干部参加的内设机构改革动员部署会,公布了新设业务机构筹备小组名单,“也就是新设10个厅的负责人名单”。

动员会召开之前,最高检曾组织机关干部填报个人工作意愿,每人可填两个以上。为准确体现大家选择业务部门和岗位时的真实意愿,尽可能减少其他因素对改革的干扰,最高检采取的策略是在填报时“三个暂不明确”——新设业务机构具体办公地点、厅领导和分管院领导,均暂不明确。

从动员会第二天开始,10个新设业务机构才相继召集由分管院领导参加的“全体人员见面会”,通过建立微信群、逐一通知等方式,让大家及时“找到组织”。

之后一周,“搬家”成了院内主题词。2018年12月23日,随着最后一批搬迁物品从最高检办公西区被运送至东区,机构调整组建和办公用房搬迁工作全部完成。

“我们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过去可以说‘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谁有本事争取设个机构就设个机构,搞得‘五花八门’,机构的名称、履行的职责都不一致。”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在发布会上说,这次机构改革特别强调要统一和规范,下级检察院跟上级检察院的主要业务机构设置原则上要对应,以保证业务对应、上下一致。

内设机构名称也要统一。以前,最高检内设机构叫“厅”,地方检察院叫“部”“局”“处”“科”的都有,今后地方统一叫“部”。

“如果说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是‘打样’,那么,省以下各级检察机关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要迅速以此为样本‘重塑’。”据《检察日报》报道,2019年3月底前,全国各级检察院要基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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