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辩论赛优美句子

时间:2022-04-25 22:55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法律读库 | 评论: 次 | 点击:

公诉人辩论赛优美句子

1. 第五届十佳公诉人大赛辩论稿

公诉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检察院,就有机会现场观看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诉人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

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实只是智力和口才的表演。参赛者在这样的比赛中展现了自己既有的才能,从这样高强度对抗辩论中获得的经验,也会使自己在出庭公诉时辩论起来更加气势如虹,甚至同行观众也能从观摩比赛中获益良多,但是,这样的辩论,却无法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代法治要求控辩机制的核心在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检方和被控方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通过程序内的双方的对抗性活动,特别是对抗辩论,使犯罪或者无辜的法律真实得到呈现。而我们目前真实的刑事司法状况是: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身陷囹圄,即使是真正的无辜者,也逃不过被剃发、穿囚衣的厄运,甚至连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无法得到为自己书写辩护词的一支笔和一张纸,会见自己的亲属和律师的合理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在这样严重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面前,公诉人的高超的口才与能力,除了作为表演,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与真实的庭审控辩相比,公诉人辩手大赛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绝对力量失衡的表演,一个则是地位平等势均力敌的表演。由于辩论比赛出题的限制,比赛往往没有单边和标准的答案,就这一点来说,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结果与真实的控辩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点则在于一个博得满堂的掌声,一个却可能把无辜者顺理成章地投入监狱。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公诉人辩论大赛虽然提升了公诉人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却无法实现控辩制度的初衷,即通过控辩还原指控事件和行为的法律真实。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从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入手,在公诉人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自身身体力行并敦促其他司法机关逐渐落实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放松对辩护人的不合理的限制,使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对抗,不再是一方手持削铁如泥的宝剑,一方却只能戴着脚镣和手铐跳舞,而是一场诉讼程序规范内的势均力敌的较量的话,则是真正的法治之福和社会之福,使刑法真正成为守法者和罪犯的共同的保护神。

3、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又将拉开帷幕啦!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将于2009年9月举行。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公诉领域最高水平的颠峰对决,可以说是公诉领域的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可是分量好重的无比荣耀哦!提早一年的时间公布比赛通知及评选规则,在向鹏的印象中好象是第一次。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也是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竞争最激烈的比赛,何以如此?首先,每个省只能选派3名选手参加,所以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各个省通过残酷淘汰赛选出的精英,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一些公诉高手,都代表了所在省份的最高水平。其次,比赛的内容多,比赛的面比较广,竞争之激烈是空前的,比赛的项目包括公诉业务笔试、论文写作、公诉业务答辩、论辩四个大项,既包括法学理论功底的较量,也包括公诉实战经验的比拼,这就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必须有敏捷的应变能力,必须有雄辩的口才,因此,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实力与智力的激烈对抗,是全面素质的体现。

第三,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既是智慧的挑战,也是体力的抗衡,要知道,整个封闭式比赛要在激烈、紧张的对抗中持续10天,10天之内参加四项高智力的比赛,没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力是很难坚持下去的,所以,较好的心理素质很重要。综上,能参加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很难啊,要想获得好成绩更加难!对于上述三点,向鹏参加了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比江西省选拔赛,深有体会,在那次选拔赛上,我仅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未进“十佳”。

向鹏留意了一下公布的评选规则,。

2. 辩论赛经典语句

古今中外,哪一个卓有成效的人不曾千万次开卷?正是因为开卷读书,他们成名成家,成就非凡。孔子读书破万卷,编写修订了《诗》与《书》;司马迁读书破万卷,写成了《史记》彪炳千秋;李白读书破万卷,斗酒诗百篇;鲁迅、郭沫若读书破万卷,成为中国现代文学的巨匠……高尔基说得好:“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多读书增长知识,使人聪慧,已经成为铁的事实。英国哲学家培根有句名言:“史鉴使人明智,诗歌使人巧慧,数学使人精细,博物使人深沉,伦理使人庄重。”这诸多意思,可一言以蔽之:开卷有益。如果我们不读书,哪来的知识?更何况,关于读书有益的名言数不胜数。大家说一说,这么多的名人、伟人总结出来的经验,难道不能充分说明“开卷有益“吗?

1、思路决定出路。

2、路是靠自己走出来的。

3、生命不止需要长度,更需要宽度

4、想你,一天一次;想你,一次一天。

5、爱过才知痛滋味,痛过才知情可贵。

转自:雨后池塘()

6、只要是世界上的事,总有完成他的一天。

7、吸取不等于收获,创造才是收获的终结

8、人言为信,如果一个人没有“信”了,那他说的话也不算人话了。

9、发泄可以舒缓情绪,但是不可以用伤害自己和他人的方式。

10、天天晨练不仅为了健身,也为了体现生命的倔强。

11、回忆童年可以是一种解压的方式,但是不可以做为逃避现实的借口。

12、过去再优美,我们不能住进去;未来再艰险,我们只能走过去!

13、你能找一个理由让自己伤心,也能找一个理由让自己快乐。

14、只要你还活着,你就没有理由逃避问题,你也有机会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15、你比那些躺在坟墓里的人都有希望

16、当你感到无助的时候,还有一种坚实的力量可以依靠,那就是你自己

17、时刻都在心里认为自己是一个优秀的人,那么你做的事情也会因此而优秀

18、再困难的事情,你一去做便不再困难了。

19、善用换位思考就能拥有快乐人生!

20、磨难首先是一种幸运,然后才是一种不幸。

21、当你坚持不住的时候,再坚持一下!

22、快乐并非取决于你是什么人,或你拥有什么,他完全来自于你的思想。

23、你怎样面对生活,生活也将怎样回报你。

24、如果你连自己都不相信自己,还指望谁相信你?

25、就是老天都放弃你,自己也不要放弃自己。

26、不论你怎么样,父母总是在第一时间为你着想。

27、家,是一种心灵上的寄托,而不是我们生活上的负担!

28、你以什么样的心态去面对生活,你就会收获什么样的心情!

29、不要错过每一次值得流泪的时刻,让泪水悄悄滋润你干涸的灵魂。

30、在你被俗事扰的心力疲惫时,抬起头看看星空,仔细的看,你会发现自己很渺小,烦你的那些事情便不再是那么困难了

转自:雨后池塘()

31、相信自己能成功,不一定能成功,因为成功仅靠信念是不行的,但是相信自己能失败时,一定会失败,因为失败的信念会让你放弃一切!

32、你付出了不一定立刻有收获,因为没有人规定付出一定会马上有收获,因此付出了就不用一直等待收获,当你收获时只要知道这次收获是哪次付出的就行了

3. 本人寻找历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辩论比赛的资料辩论题目、辩论过程录像

只有相关内容,不定满意: 1、对话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游小琴 一副黑框眼镜,一头齐肩短发。

干练,是游小琴给记者的第一印象。采访中,游小琴每聊开一个话题,总要跟上“一、二、三”的梳理总结,极大地方便了记者的采写。

善于分析,讲究逻辑,这是游小琴留给记者的第二感觉。 最令记者感动的,还是她自始至终所强调的“公诉人要有正义感和良知”的理念。

参赛是享受“盛宴” 记 者:“十佳公诉人”的参选和获选经历,带给你的收获是什么? 游小琴:首先感谢高检院和我们院的领导,给了我这次参赛的机会。最大的收获是业务水平得到一定提升。

和各省顶尖公诉人同台竞技,更多的是享受一场公诉“盛宴”,开阔眼界,学习他人之长。心态也得到一个更高层次的锤炼。

在司法界、学术界权威人士面前答辩论辩,这让我在以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日子里,能有一个更加沉稳的心态,自信心大增。还有就是广交良友。

收获是多方面的,影响是长远的。 记 者:通过参赛,你认为合格的公诉人应该是怎样的? 游小琴:底线是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其次是拥有正义感、良知和责任心,因为公诉人面对的是他人的自由、他人的生命。

我最欣赏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这句话。 不停地用规范考量事实,然后又用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最后才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不允许草率。

对内外工作关系的协调也是必修课,这包括与系统内的办案人员、系统外的法院公安人员、当事人双方等人员的沟通协调。另外,还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

公诉带来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记 者:工作带给你最快乐和最痛苦的事是什么? 游小琴:能真正为他人的自由作出努力,这是工作带给我最大的快乐。 最痛苦的事就是错诉。

我不允许自己的职业生涯里出现“佘祥林”现象,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有。 记 者:公诉成功时的心情怎样?如果失败了呢? 游小琴:成功时,正义感和良知得到满足,很快乐。

失败说明审查工作没有做到位,应当汲取教训。我要强调的是,公诉人代表着国家,所以必须要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一丝不苟。

记 者:工作中如果遇上法和情之间的博弈,你最真实的感想是什么? 游小琴:如果是变味人情,坚决抵制。另外,司法是讲究亲历性的活动,在接触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投入自己的感情,这个时候,怎么把握?我的理解是公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职业,对他人的自由持有正义感和敬畏感,这是激励公诉人公正执法的一种不竭的内在动力。

“舌战群儒”展我公诉风采 记 者:庭审中,你一次一个人最多辩战几位律师? 游小琴:2004年的一个案子,一对七,上午下午整整一天,最后全部有罪判决。我是“遇强则强”这一类人,所以法庭上很兴奋,逻辑分析、口头辩诉等发挥得比平时好。

总的感觉是非常舒畅愉快,让我坚信公诉工作不仅体现公平与正义,而且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充满了自我挑战的乐趣。 记 者:累了怎么办? 游小琴:运动,工作之余我总爱运动。

喜欢力量型的运动,比如跑步、爬山。一方面能锻炼身体,另一方面能改善精神状态。

我只要一上山,无论情绪如何低落,都能在短时间内重振精神。多运动,才有强健的体格和良好的心态,才能一个人对战多位律师嘛。

记 者:检察官和对阵的律师相比,后者的收入似乎更为可观。对此,你怎样看待? 游小琴:不能做简单的对比。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诉人的后勤保障和技术保障,在人才的教育、培养方面花了大力气。 公诉人工作、成长在一片沃土之中。

同时,公诉人得到的是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所有这些,都不能用钱衡量。

记 者:谢谢,再次祝贺你当选全国“十佳”。 游小琴:我会继续努力,谢谢。

2、公诉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检察院,就有机会现场观看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诉人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

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

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

公诉人庭审“十小问”

公诉人庭审“十小问”

作者:姚国梅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公诉人该怎样出庭?第一公诉人坐在哪,发言时话该怎么说,宣读起诉书时要不要起立……诸如此类的问题,常常会困扰刚开始办案的公诉人。同为公诉人的你,在过去的某次庭审时,有没有默默的在心里画过一个问号?在被他人质疑时,有没有无从反驳、自证有理的无力感?

存在的未必是合理的,多年延续的习惯未必就是规范的行为准则。尤其是随着刑事案件庭审网络直播的快速普及,公诉人的言行举止被置于网络“聚光灯”之下,稍有差错可能会被诟病、被质疑,进而引发舆情,影响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公信力。

所以,有必要对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说话、如何着装、如何举手投足,“找找茬”“较较真”,多问几个为什么,多寻根溯源,及时修正行为偏差和用语偏差,以不断提升公诉人出庭规范形象和素养。

梳理以往规定,高检院对于出庭行为的规范,只有在2004年颁布的《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2008年《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范》中有较为全面的规定。其后,除制服穿着要求之外,关于公诉人用语、仪态等方面的要求,鲜有规定。笔者曾尝试各种方式搜索,也未能找到。相信很多公诉人也有同样的困惑。

庭审中,那些貌似琐碎的小细节,公诉人应该遵循怎样的规则?

一、宣读起诉书时要起立吗?

根据《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范》第二百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应当起立,并保持姿势端正。从“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始至“检察官XXX”结束。宣读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实务中,很多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并不起立。师父传徒弟,一代一代公诉人这样成长起来。当笔者初次知道宣读起诉书要起立时,随之而来的疑惑是:发表公诉意见时要不要起立?讯问时要不要起立?举证阶段呢?算了,举证阶段时间太长,全程站立公诉人体力怕是吃不消。

人类一思考,规范就发笑。事实上,高检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范》第二百条,已明确只有在宣读起诉书时需要起立。虽早有规定,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出处来源,于是久而久之,坐着宣读起诉书成为了一种习惯。

二、称呼其他人时要看对方吗?

根据《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十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称呼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等时,应当正视相关人员。

也就是说,庭审中公诉人眼睛望向哪里,也是有要求的。你不能把目光投向远方、故作深沉;也不能目光闪烁、躲闪游离,显得毫无底气和自信。如此规范,也符合常识常理。公诉人庭审指控,不是自说自话、自言自语,而是在与审、辩、被告人、旁听群众之间进行交流,职责要求需要公诉人积极输出指控的观点和论据。生活交流中,如若不正视对方都会显得不礼貌,更何况庭审这种履行公职的场所。所以,公诉人在庭审中,要注意自己的眼睛。在称呼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等时应正视对方,否则要么会让人觉得傲慢,要么就显得指控没底气。对话时正视对方,是礼仪的要求,也是指控犯罪的职责所需。

三、公诉人可不可以“读稿子”?

按照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要求,公诉人在庭前要准备好三纲一书: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书。再加上提起公诉时移送给法院的起诉书,这意味着开庭时,公诉人手上有已经准备好的三纲二书。这些文书,在庭审中如何使用,公诉人是宣读?还是发表?

法律对公诉人在各个阶段是宣读、还是发表,作出了区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的规定,公诉人是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向被害人、证人发问,出示物证,宣读证言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虽然,不同阶段用了不同的词汇,但汉语言博大精深,这些词的含义本身可能就存在交叉。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宣读是指当众朗读;发表是表示思想、观点、文章和意见等东西通过报纸、书刊或者公众演讲等形式公诸于众。按照上述词义,宣读和发表都可以读事先准备好的稿子。而对于讯问、发问、出示证据等环节,也并不排斥读稿子的形式。

而且,从操作层面来说,公诉人在庭审上,因为要履行指控犯罪职责,永远是说话最多的人,甚至多到可能会占据庭审人员发言总和的80%以上。全程脱稿?那是对公诉人记忆力的“极限挑战”,不可能做到,更加没必要。

既然规范上未禁止,实务操作全程脱稿也不现实,同时庭前准备的过于充分,庭审控辩争议点基本不会超出预案范围。这些,都给公诉人提供了全程读稿子的机会。另外,庭审网络直播,公诉人也怕说错话承担责任,毕竟公诉人不是圣人,连续说个几个小时,谁敢保证自己每句话没都有歧义?“辽宁盘锦案”公诉人的发言就是惨痛的教训。所以,出于“自保”的需要,公诉人也倾向于“读稿子”。

但是回忆十多年前,笔者工作之初,还没有庭审预案的制作要求,很多公诉同仁都是赤手空拳上战场(即只带起诉书和证据出庭),那时候想低头看稿子都没得看,于是各个都昂首挺胸、善于随机应变。但近几年来,很多人养长了读稿子的习惯,反倒是一抬头就会忘词。

事实上,对于公诉人庭审低头读稿的行为,实务中也多有质疑。曾有一起案件,在辩论阶段,辩护人首轮发言第一句话就是:“公诉人终于念完了公诉意见”(特意在“念”字上加重了语气,明显有嘲讽之意)。

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来说,既然刑事诉讼法对起诉书、公诉意见、证据等要求公诉人运用不同的表达方式,那么就意味着,宣读和发表应当有所区别;从文书的形式来说,起诉书是以检察院名义制发(加盖公章)并送达法院,公诉人只能原文宣读,无权擅自更改,而质证意见、公诉意见、答辩意见无此要求,更多的是公诉人对于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论证和说理,有非常明显的个性化特征,所以读并不合适,抬头说出来更为适宜。再者,质证意见、公诉意见、答辩意见,是公诉人结合庭审情况发表的,如果仍以庭前制作的稿子为准,则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架构,没有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指控效果也不好。

有人说,公诉人在庭审上,是带着枷锁跳舞。如此描述,十分形象。起诉书内容已确定,而庭审却瞬息万变,公诉人带着指控的任务,要在规则束缚下辩论、说理。如果说“读稿子”可以,那么向法院移送起诉书的同时,移送三纲一书,让法院书面审即可,何必要公开开庭、控辩对抗让法院居正裁决呢?公诉人若以不变应万变,全程读稿子,还如何体现检察官对指控犯罪的作用和价值?

庭审的本质,其实是一场还原事实真相、明晰责任归属的辩论。如果双方都全程读稿子,你觉得这还是一场辩论吗?

四、第一公诉人应该坐在哪?

根据《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八条,多名公诉人出庭时,应按照第一公诉人、第二公诉人、第三公诉人……的排序(一般是起诉书署名的公诉人顺序),从公诉席上靠近审判席一侧的位置开始依次就坐。

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件庭审都是一名公诉人出庭的,不会涉及座位排序的问题。所以一旦偶遇多人开庭的情况,就难免让人犹豫迟疑,怎样坐才合适?从方便举证示证、与其他公诉人沟通角度来说,貌似坐在公诉席的正中间更加合适。但是,这看似合情合理的理解,并不是规范的。

事实上,庭审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的,越靠近审判长,才越方便接受审判长的信息,按照庭审秩序开展讯问、举证等相关工作。所以,规范要求,第一公诉人要坐在最靠近审判席的公诉席位置上。

规定中有两层含义需要划重点:第一,检察长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并不是坐在公诉席的最中间位置,而应是公诉席最靠近审判席一侧的那个位置。第二,检察官助理是不能坐在第一公诉人位置上的,只能坐在比最后一名公诉人更远离审判席的那个位置。

五、公诉人发表意见可否说“我认为”?

庭审是有标准用语的,实务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形。比如公诉人会说“我认为”,称审判长为“法官”,对辩护人直呼姓名,或者在二审庭审上被辩护人称为“公诉人”。有时在庭审答辩或者举证阶段结束时,公诉人会说“说完了”,也有不说的,而是和审判长眼神交流或者点头示意。

同为语言,场合不同,要求也不同,比如书面语和白话使用场合就不同。刑事案件庭审这种特别强调仪式感的场所,庭审用语怎么可能没有规范?

根据《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范》,庭审用语规则如下:

1.使用普通话。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

2.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3.对庭审中各方人员的规范称呼:

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在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XXX”,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

多名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一名被告人聘请两名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第一辩护人”、“被告人XXX的第二辩护人”。

4.每个阶段的结语:

宣读起诉书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讯问暂时告一段落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 “审判长,对被告人XXX的讯问暂时到此。”

每出示、宣读或播放一份(组)证据后,应说明“×××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也可以根据案情在证据全部出示完毕后再向法庭说明;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且已经过当庭质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合议庭依法采信。”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公诉人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5.讯问、询问用语

发问应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避免提出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问题;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讯问。

6.不能说起诉书指控事实。而应该说:起诉书载明的事实,或者起诉指控事实。因为起诉书不能指控,而是检察机关来指控。起诉书只能是载明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

六、庭审中要喝水怎么办?

中年人的标配是枸杞和保温杯。笔者也是一名中年公诉人。所以每次开庭都喜欢带保温杯。有一次带了一只印着维尼熊的保温本,就很纠结放在哪里。放在桌面上?在如此庄严肃穆的法庭之上,估计会非常显眼,让人一眼就看到。而且,被告人和旁听群众看过来,会作何感想?会不会让人觉得我说的话,都不那么严肃了?

庭审喝水,没有问题。问题是,公诉人的杯子,应该有点讲究。《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规定了公诉人不得有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其实并不限于服饰、发行和举止,还包括公诉人随身携带的杯子、笔等可能会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物品。一只卡通保温杯或者颜色亮丽的杯子,并不适合公诉人形象。

因为,法庭是庄严肃穆的地方,公诉人的一身行头也要和这种气氛合拍。我们可以把庭审比较一场“庭审戏剧”(当然很不恰当),公诉人的卡通保温杯,会让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时常“出戏”,公诉指控的严肃和权威就会大打折扣。

至于公诉人的水杯如何选择,当然最好是由单位统一定制的水杯。如果没有,那么请选择矿泉水或者黑白灰这种单色系的水杯(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才符合公诉人指控犯罪的气场。

七、公诉人怎样进入法庭?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公诉人出席法庭应携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夹。法庭书记员宣布“请公诉人入庭”后,公诉人应手持出庭文件夹精神饱满步入法庭,并向旁听席露出文件夹上的检察徽章。

这个规定所提及的行为,据笔者的了解,在实务中已经不存在了。大概是因为无法操作。因为在开庭之前,控辩审三方已经在法庭中候审。而所谓的检察机关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夹,也很少见,只有在大要案中才会出现(不知道是否是按照高检院要求统一制发,还是各地检察院的创新举措)。

现实中很多公诉人出庭都是怀抱一摞卷宗,案卷多的时候则会提着多个袋子,看着有点狼狈;或者是拿着制服、领带,坐到公诉席上开始着装。至于起诉书,远远看过去只是若干页装订起来的白纸,很难让其他人看到最后一页上鲜红的检察公章。

上述规定中所提到部分规范,笔者认为仍有执行的价值和意义。例如,公诉人要精神饱满步入法庭;携带统一制发的带有检察徽章的出庭文件夹,在宣读起诉书时会向旁听席露出文件夹上的检察徽章。因为庭审,就是一个最为注重仪式感的场所。控辩审席位的摆放、法槌、制服、徽章,书记员宣布开庭、法警到场等等程序的严苛,都在通过严格的司法仪式,来维护法庭的庄严肃穆、捍卫法律的权威,让各方参与庭审人员感受到庭审的严肃性,并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对规则的遵守。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律师出庭时穿法袍、戴假发也是如此,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彰显法律的权威。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指控犯罪,在入场时就应有严格的行为规范,要带着“气场”进入法庭,从细微处体现检察指控的严肃性,如此会更有利于指控效果。

八、起诉书未署名的检察官能出庭吗?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检察权学理研究,检察权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而不是由检察官独立行使。这意味着检察一体化,检察职能具有相互协助性、检察官之间和检察院之间具有职务上的可承继、转移和代理性等特点。所以,即使出庭公诉人不是起诉书署名的检察官,按照上述规定和理论依据,公诉人仍具有出庭资格。

而且,2013年高检院下发的检察机关文书模板中有《派员出庭通知书》,而2020年版的文书模板取消了这一文书,说明高检院认为刑事案件不需要制作《派员出庭通知书》。

但从实务操作层面来说,出现这种情形时,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在庭前向法院送达《派员出庭通知书》,写明要出庭的公诉人姓名。因为庭审开始时,审判长要询问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公诉人回避。如果当事人、辩护人等均不知道公诉人情况,如何履行申请回避权?如果在庭审中再说明公诉人更换的情况,一旦被告人或辩护人质疑、要求提供时间考虑公诉人是否符合回避条件,虽不会实质影响到指控,但会影响到庭审效率。

九、多媒体出示的是证据吗?

多媒体举证,在大要案或者观摩庭中,广为流行。高检院在2018年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六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要求公诉人举证质证,应当注重与现代科技手段相融合,积极运用多媒体示证、电子卷宗、出庭一体化平台等,增强庭审指控犯罪效果。

很多庭审,举证阶段是公诉人在举证的同时,播放着制作精美的PPT。甚至更进一步,是播放动画,用动画方式还原犯罪经过。

在感慨科技手段强大、动画制作如此生动的同时,公诉小伙伴们,心里有没有过这样的疑问:这样举证,可以吗?多媒体方式向法庭出示的,是证据吗?

由于多媒体举证,向法庭所举证据并不是证据本身,而是转化为多媒体形式放映,是对证据表现形式的一种转化。所以,多媒体举证,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一是要征得审判长准许。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等相关规定中,明确庭审程序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的。这意味着,公诉人在庭审中应遵守庭审规则,各阶段的发言需要经过审判长的准许。所以,用多媒体举证的方式,也需征得审判长准许。

二是多媒体举证只能适用于言词证据。这意味着,对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照片等等证据,即使在多媒体上展示给法庭看了,还需要原物出示,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当然要求。

三是当辩护人也要求运用PPT或动画来举证时,建议公诉人不要再使用多媒体方式举证。因为作为公诉人的你,在法庭上说的每句话都必须有依据。而你,一定无法说清为什么你制作的动画(和辩护人的不一样)就是对的。

十、公诉人着装打扮有何讲究?

公诉人出庭如何着装,《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和《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即:公诉人出庭,需要穿检察制服,佩戴检徽和制式领带,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精神饱满,举止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2)不得系扎围巾、染彩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3) 不得佩戴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4)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至于制服如何穿规范、检徽如何佩戴,在高检院2010年《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有详细的规定。篇幅较长,不再赘述。有兴趣的小伙伴,可见附件。

实务中,公诉人开庭穿制服都能做到,但穿的是否规范,衣服是不是到处褶皱(尤其是夏天的衬衫)、是否与日常衣服混搭,就很难说;按时出席法庭都能做到,但是否精神饱满就不一定;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举止也出现过,比如转笔、小幅度的葛优躺、撸袖子等小动作……

其实上述规范,不可能穷尽所有细小动作,还需按其本质要求来考虑行为举止是否恰当。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的本质要求,和张熙怀《公诉精神》一文所言内涵一致,公诉人“惟有挺直你的腰杆,双眼炯炯有神直视,口语清晰有力,才能充分展现出你的自信,被害人相信你的能力,被告凛于你的威严,辩护人钦佩你的风范,检察官的精神油然而生。”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女同志们化淡妆是可以的(奔走相告),但是浓妆、彩发、首饰是不规范的。所以检察院的素颜女公诉人们,下次开庭化个淡妆吧,即使被工作和生活压榨的“面有菜色”,也可以“包装”的更加精神饱满。

结语:

距离高检院2004年制定的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已有近20年。时代在变化,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变化,公诉理念也在变化。从操作层面来说,规范不可能事无巨细,对任何一个小细节都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对于一名公诉人,唯有时刻谨记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之职责,不断更新理念,与时俱进,在规范开庭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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