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偷盗名言

时间:2022-05-06 03:48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天津二中院 | 评论: 次 | 点击:

有关偷盗名言

1.有关偷窃名言(在线等)谢谢

有关偷窃名言

在很穷的时候,用到自己偷来的东西,感觉妙不可言!-中国当代作家 王小波

荣誉这东西,不会给一个偷盗它,但配不上它的人带来愉快,它只有在一个配得上它的人的心里才会引起不断的颤动。 -俄罗斯作家 果戈里

每次从我妈支付宝里偷钱,淘宝都让我写理由,只能不尴不尬地写”反正就是有理由”和“扶贫”,盗亦有道真难啊……-青年女作家 蒋方舟

在饿死以前,凡是一个挨了饿都能不学而能的,便是偷,抢!最先挨饿的人类,多半只知道抢,不知道偷。偷大约是人类羞耻心增进了以后,一面又感到怎么办稳健一点的智育发达以后的事。﹣当代作者,学者 沈从文

名言有两种释义,即称说、描述和著名的言论或话语。其作用其实都在指示人们行动,向着某一些目的。如国外名言梦是心灵的思想,是我们的秘密真情(杜鲁门·卡波特)。

2.关于盗窃的名句

有关偷窃名言 在很穷的时候,用到自己偷来的东西,感觉妙不可言!-中国当代作家 王小波 荣誉这东西,不会给一个偷盗它,但配不上它的人带来愉快,它只有在一个配得上它的人的心里才会引起不断的颤动。

-俄罗斯作家 果戈里 每次从我妈支付宝里偷钱,淘宝都让我写理由,只能不尴不尬地写”反正就是有理由”和“扶贫”,盗亦有道真难啊……-青年女作家 蒋方舟 在饿死以前,凡是一个挨了饿都能不学而能的,便是偷,抢!最先挨饿的人类,多半只知道抢,不知道偷。偷大约是人类羞耻心增进了以后,一面又感到怎么办稳健一点的智育发达以后的事。

﹣当代作者,学者 沈从文。

3.关于告诫偷窃的名人名言有哪些

1、偷个鸡蛋吃不饱,一个臭名背到老。——谚语

2、小时偷针,大了偷金。——谚语

3、不吃酒的脸不红,不做贼的心不惊。——谚语

4、偷盗一次,做贼一世。——英国谚语

5、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论语·述而》

6、勿以恶小而为之。——《三国志·蜀书·先主传》

7、谁自重,谁就会得到尊重。-——巴尔扎克

8、自尊自爱,作为一种力求完善的动力,是一切伟大事业的渊源。——屠格涅夫

9、自我热爱是一种最微妙的感情,比世界上最敏感的人还要敏感。——法国作家拉罗什夫科《箴言集》

10、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看守所里人才多,说话还好听。——窃·格瓦拉

11、在很穷的时候,用到自己偷来的东西,感觉妙不可言!——中国当代作家 王小波

12、守法和有良心的人,即使有迫切的需要也不会偷窃,可是,即使把百万金元给了盗贼,也没法儿指望他从此不偷不盗。——克雷洛夫

13、、请不要在偷盗中浪费你的青春。——尤尤

14、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陶渊明《五柳先生传》

15、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屈原

关于励志的名人名言:

1、天才是百分之一的灵感加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爱迪生

2、一个人几乎可以在任何他怀有无限热忱的事情上成功。 ——查尔斯·史考伯

3、深窥自己的心,而后发觉一切的奇迹在你自己。——培根

4、坚强的信念能赢得强者的心,并使他们变得更坚强。 ——白哲特

5、流水在碰到底处时才会释放活力。——歌德

6、那脑袋里的智慧,就像打火石里的火花一样,不去打它是不肯出来的。——莎士比亚

7、多数人都拥有自己不了解的能力和机会,都有可能做到未曾梦想的事情。 ——戴尔·卡耐基

4.关于警告世人不能偷窃的名言有哪些

1、偷个鸡蛋吃不饱,一个臭名背到老。-----《瑞文书》

2、小时偷针,大了偷金。-----《瑞文书》

3、不吃酒的脸不红,不做贼的心不惊。-----《瑞文书》

4、Once a thief, always a thief. 偷盗一次,做贼一世。-----《瑞文书》

5、小时偷针,大时偷金。-----《瑞文书》

6、偷鸡不成蚀把米。----《瑞文书》

7、君子坦荡荡 小人长戚戚。-----《瑞文书》

8、勿以恶小而为之。-----《瑞文书》

9、在很穷的时候,用到自己偷来的东西,感觉妙不可言!-----《瑞文书》

10、荣誉这东西,不会给一个偷盗它,但配不上它的人带来愉快,它只有在一个配得上它的人的心里才会引起不断的颤动。 -----《瑞文书》

11、每次从我妈支付宝里偷钱,淘宝都让我写理由,只能不尴不尬地写”反正就是有理由”和“扶贫”,盗亦有道真难啊……-----《瑞文书》

12、在饿死以前,凡是一个挨了饿都能不学而能的,便是偷,抢!最先挨饿的人类,多半只知道抢,不知道偷。-----《瑞文书》

13、偷大约是人类羞耻心增进了以后,一面又感到怎么办稳健一点的智育发达以后的事。-----《瑞文书》

14、守法和有良心的人,即使有迫切的需要也不会偷窃,可是,即使把百万金元给了盗贼,也没法儿指望他从此不偷不盗。-----《瑞文书》

15、小偷一根针,大偷一桶金,贪念无边。-----《瑞文书》

有关偷盗名言

非典型盗窃案中的认识错误:究竟是偷还是捡?

来源:法务之家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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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发布了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数据显示,盗窃罪的数量排在了所有起诉罪名中的第二位,盗窃案是全国司法机关办理的常见案件、主要案件。对于一般的盗窃案件,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足以定性,笔者称之为典型盗窃案件。但在办案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涉及盗窃罪的争议案件,笔者称之为非典型盗窃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关于盗窃罪的认定,各地司法部门的观点并不一致,拿走财物的行为人也有着诸多困惑;特别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非典型盗窃案中,究竟是盗窃行为,还是捡拾行为?这些不一致和困惑的根源在于盗窃罪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能够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法律认识错误是指:在适用法律上对行为的违法性产生的认识错误。正如法谚所说“不知法者不免责”, 非典型盗窃案件中的法律认识错误不能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也不能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非典型盗窃案件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将在后续文章中展开论述。本文限于篇幅,仅就法律认识错误进行探讨,力求在非典型盗窃案件中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国内外学者均认为,盗窃的本质是行为人主观上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客观上通过转移财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占有,建立了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占有,由于占有天然具有排他性,盗窃行为人就将他人占有变更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进而达到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目的。如果财物没有处于占有状态,是脱离占有物,比如《刑法》中的遗忘物或者《民法典》物权编中的遗失物,那么行为人转移财物的行为就没有侵害他人的占有,从而不构成盗窃,是捡拾行为。要判断是盗窃行为还是捡拾行为,就需要先判断财物的占有状态。所以对占有的研究就格外重要。《刑法》保护的占有不同于《民法典》,前者侧重于事实状态,后者意在于权利状态。《刑法》中的占有虽然相对于民法更重视事实上的支配,但《刑法》中除了事实占有,还承认观念占有。事实占有是指:财物处于财物主人的实际支配范围之内。观念占有是指:财物不在财物主人的实际支配范围之内,但根据社会中一般人的观念,在一定范围内认为财物仍然是主人在占有。笔者认为:观念占有源于立法目的中的预防作用。荀况在《汉书》中的有一句名言“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末也”,意思是制定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打击大恶,预防小恶,“惩其末”说的就是从小处预防犯罪。根据社会中一般人的观念,如果财物是主人在占有,那么这种财物就值得法律保护,行为人转移占有财物的行为就具有了违法性,因此也就有了预防的必要性。明确观念占有在法律中的预防功能,可以有效降低社会运行中的安防成本,鼓励人们通过交易来转移占有,从而促进市场繁荣、经济发展。所以,《刑法》承认观念占有。笔者认为:观念占有作为对犯罪客体的规范性评价,应该符合预测可能性原则,所以认定观念占有除了社会中一般人的观念,还应有更为明确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具体而言:观念占有必须基于财物主人对财物强烈的占有意思,占有意思和财物的特性、所处的环境、所处的位置等共同构成了财物主人对财物的“权利外观”。比如,行李箱整齐放置在公共场所中无人看守的行李存放处等,虽然财物主人没有事实上占有支配财物,但这一系列鲜明的“权利外观”不言自明的宣示着财物主人的占有。社会中的一般人基于这些“权利外观”,应当能认识到这种财物处在财物主人的占有之下,这就是观念占有。

结合一起国内真实发生的非典型盗窃案件,具体阐释涉及到观念占有的法律认识错误。在铁路普快列车硬座车厢内,行为人甲于2020年9月12日23时许从东方站进站乘车,进入到案发车厢后就坐在了13号车厢29号座位上睡觉,9月13日7时许列车即将运行到甲要下车的西方站,甲睡醒后准备下车时,发现自己座位附近的31号座位上放着一个黑色双肩背包。该双肩背包拉锁闭合,包内有衣物,洗漱用品,联想牌拯救者笔记本电脑一台,户口本原件一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物品。从甲发现该背包,到列车运行到西方站停车开门后甲下车时,该双肩背包附近只有甲自己。甲就在下车时将这个黑色双肩背包带走,并带回了其居住地。9月13日8时许,13号车厢旅客乙发现自己放在13号车厢31号座位上的黑色双肩背包丢失,遂报警。经查明,旅客乙上车后带着自己的双肩背包到购票的座位13号车厢31号座就坐,因乙看到13号车厢尾端有三个空座连成一排,乙就躺到这一排空座上睡觉,8时许,乙睡醒后到自己的31号座位上查看自己的双肩背包,发现丢失。4天后,行为人甲被办案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并且上交了黑色双肩背包及包内物品,经鉴定,仅联想牌拯救者笔记本电脑的价格就达到了人民币2970.57元。行为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捡双肩背包,而不是偷双肩背包。但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足以认定甲涉嫌盗窃罪,对行为人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在侦查期限内以起诉意见书将甲列为犯罪嫌疑人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本案中,行为人甲将双肩背包带下车,完成了对双肩背包的转移占有,此时背包的主人在距离放背包座位较远的车厢尾部睡觉,背包主人不能对背包进行现实的支配控制,即背包主人没有建立对背包有效的事实占有,但在本案中这个背包处于其主人的观念占有中。具体分析如下:第一、从双肩背包的特性上来考量。背包拉锁闭合放置在座位上,包内有笔记本电脑和衣物,洗漱物品,还有户口本。因为包里有这些生活必需用品和户口本原件,这个背包肯定不是抛弃物,即便是要抛弃笔记本电脑、衣物、洗漱用品,也不会抛弃户口本原件。所以,从背包的外观上就能建立背包主人对背包占有的“权利外观”,按照社会中一般人的观念,能推断出这个背包肯定不是主人的抛弃物。第二、从背包所处的位置和环境来考量。背包主人将这个包放在了自己购买车票所对应的座位上。众所周知,铁路列车实行对号入座,在背包主人乘坐列车期间,自己购票的座位不会有其他旅客使用,所以背包主人完全可以使用自己的座位来放置双肩背包。更进一步分析,铁路普通快速列车的旅客一般都会携带行李出行,列车车厢座位的补充作用就是方便旅客放置携带的行李物品,正如同我们经常在汽车座位上放置背包等物品,而铁路普通快速列车由于长途运行且各车厢之间相互连通,旅客离开自己的座位属于常见现象,对此,行为人甲应该有足够的认知。所以,能够认定背包放置在被害人座位期间,属于背包主人在占有。第三、从背包主人的有意识行为来考量。背包主人有意识的将双肩背包放置在自己的知道的位置,并且在乘车期间回到自己座位上查看,表现出了强烈的占有意思,这个双肩背包就不宜评价为遗忘物,行为人甲更没有任何依据佐证背包属于遗忘物。综上所述,行为人甲拿走的是主人占有的双肩背包。

行为人甲在被传唤到案后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捡拾行为,自己拿走的是遗忘的或抛弃的背包。误以为双肩背包是脱离主人占有的财物,属于对象归类错误,如同误以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一样。行为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捡不是偷,本质上是法律认识错误,具体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能阻却犯罪故意,因而不影响犯罪成立。在这起非典型盗窃案件中,行为人甲将旅客乙的双肩背包带走的行为属于盗窃,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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