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工作格言警句
时间:2022-04-05 04:54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 评论: 次 | 点击: 次
司法行政工作格言警句
1. 有谁知道行政法学的名言名句
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
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自由繁荣的国度》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六大观念》 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 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27、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两次会战之间》 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
2. 求与法院工作相关的名言警句
1、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W)
2、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英国政治家 伯克 E)
3、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 达雷尔 L)
4、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国作家 丁尼生 A)
5、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英国 奥古斯丁)
6、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F)
7、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
8、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9、一身正气敢碰硬、两袖清风不染尘。
10、钱不可贪、文不可抄、官不可讨、天不可欺。
11、在情与法的天平上,寻求平衡,以"廉洁"和"良知"为砝码是我的选择。
12、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培根)
13、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英大法官 丹宁)
14、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3. 搜集与公正执法有关的名言警句
一、法律非仗恃强力作为后盾,则不能达到其目的。
出自:〔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介绍: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西方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亨利四世赞其为“荷兰的奇迹”。
二、法律既没有也不应该给予私人杀死应处死刑者的权力,除非在极端残暴的犯罪情况下。否则,法庭就没有用了。
出自:〔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三、我们不能把法律当作吓鸟用的稻草人,让他安然不动地矗立在那边,鸟儿们见惯以后,会在它顶上栖息而不再对它害怕。
出自:〔英〕莎士比亚《一报还一报》
介绍:威廉·莎士比亚(英语:William Shakespeare,1564年4月23日-1616年4月23日),华人社会常尊称为莎翁,是英国文学史上最杰出的戏剧家,也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最重要、最伟大的作家之一,当时人文主义文学的集大成者,以及全世界最卓越的文学家之一。
四、不要容许任何人实际上把法律置于改革之外;也不要让每个人替自己的事情辩护,不要让每个人去找最能干的人充当自己的法学家。
出自:〔英〕温斯坦莱《温斯坦莱文选》
介绍:杰腊德·温斯坦莱(约1609—1652)是十七世纪英国掘地派运动的著名领袖和杰出思想家。
五、应当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政府的真正生命就在于此。
出自:〔英〕温斯坦莱《温斯坦莱文选》
4. 100分帮我写点格言警句,紧密结合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
严格执法,维护稳定.严格执法,文明服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零错案、零投诉、零复议、零举报、零信访”。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反腐倡廉重于泰山,廉政建设功在千秋 二、不勤难以成就事业,不廉难以凝聚人心
一身正气胸怀大局克勤克俭,两袖清风执政为民任劳任怨
秉公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浩然正气展示党的风采
执法如山方显凛然正气,清正廉洁自会宠辱不惊
廉洁执法民重,洁身自好民敬
廉一世英名万世,贪一时臭名千古
5. 激励工作的名言警句
1、如果你只为薪水而工作,你的生活将因此而陷入平庸之中。你找不到人生中真正的成就感。工作的目的虽然是为了获得报酬,但工作能给你带来的远比工资要多的多;
2、不要小看自己所做的每一件事,即便是最普通的事,也应该全力以赴、尽职尽责地去完成。小任务顺利完成,有利于你对大任务的成功把握。
3、如果你自认为敬业精神不够,那就趁年轻的时候强迫自己敬业---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任何事!经过一段时间后,敬业就会变成一种习惯;
4、“每天多做一点”的工作态度将会让你从你的同事中脱颖而出,不管你是普通职员还是管理阶层,这都一样。你的上司和顾客都愿意加倍地信赖你,从而给你更多的机会;
5、如果你永远保持勤奋的工作态度,你就会得到他人的称许和赞扬,就会赢得老板的器重,同时也会获取一份最可贵的资产---自信;
6、一个忠诚的人十分难得。一个既忠诚又有能力的人更是难求;在人生事业中,需要用智慧来做出决策的大事很少,需要用行动来落实的小事甚多。少数人需要智慧加勤奋,而多数人却要靠忠诚和勤奋;
7、热忱是工作的灵魂,甚至就是生活本身。年轻人如果不能从每天的工作中找到乐趣,仅仅是因为要生存才不得不从事工作、完成职责,这样的人是注定要失败的;
8、付出多少,得到多少,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因果法则。回报也许无法立刻得到,却可能会在不经意见,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出现;
9、如果不是你的工作,而你做了,这就是机会。
-----摘自著名作家阿尔伯特.哈伯德
6. 求关于工作能力的名人名言
如果只把工作当作一件差事,或者只将目光停留在工作本身,那么即使是从事你喜欢的工作,你依然无法持久地保持对工作的激情。但如果把工作当作一项事业来看待,情况就会完全不同。 ———— 比尔·盖茨
工作是一个施展自己才能的舞台。我们寒窗苦读来的知识,我们的应变力,我们的决断力,我们的适应力以及我们的协调力都将在这样一个舞台上得到展示。除了工作,没有哪项活动能提供如此高度的充实自我、表达自我的机会、以及如此强的个人使命感和一种活着的理由。工作的质量往往决定生活的质量。 ————约翰·洛克菲勒
工作是使生活得到快乐的最好方法。 ————康德
任何工作本身都没有未来,未来掌握在工作者手里。 ————乔治·W·克兰
为了使人们在工作时感到快乐,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他们一定要胜任自己的工作;他们不可做得太多;他们必须对自己的工作有成就感。 ———— 罗斯金
为把明天的工作做好,最好的准备是把今天的工作做好。 ————哈伯德
不能爱哪行才干哪行,要干哪行爱哪行。 ———— 丘吉尔
工作是一种乐趣时,生活是一种享受!工作是一种义务时,生活则是一种苦役。 ———— 高尔基
一个有真正才能的人会在工作过程中感到最高度的快乐。 ————歌德
只要我分秒必争地一头钻进工作,积累起来就成为我需要的特别有用的几个钟头。 ————美国教育家 厄斯金.J 成功的秘诀就是每天都比别人多努力一点。 ————台湾长鸿益集团厂训
7.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8.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名言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法学家) 波洛克F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伯克E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前总统)威尔逊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蒲松林
熟悉这 100 条法律格言,为法考主观题快速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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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的回答,加分秘诀在于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避免口语化。对法学生来说,除去平时的法理记诵,考场上能够信手拈来的法言法语,不外乎法律格言和法学家名言。
在主观题战场上,也许一个案例,几个法理,若干条文,都是对某一条古老法律格言的现代阐释,如果能够熟悉之,引用之,会起到画龙点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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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读君整理了 50 条经典法律格言及 50 条经常被引用的法学家名言,可以快速为主观题增加「法言法语」的含量。比起引用法条(不熟悉的法条翻出来需要很长时间),恰如其分地插入一句法律格言或名言,可马上拉开与其他考友的距离,甚至让阅卷老师眼前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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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这 100 条法律格言,为法考主观题快速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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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这句法谚源自 1924 年 R v. Sussex Justices 案中王座法庭首席法官休厄特(Lord Hewart C.J.)的名言,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这句源自英国的法谚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这种正义的迟到现象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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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um crimen sing lege,a poena sine leg.
这一格言最先是由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A.Feuerbuch)于1801年在其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表述出来的。
也可译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格言表述与经典表达,即只要没有制定法的规定,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或者说,能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只限于制定法。
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其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
法律在惩罚前应予警告。
Lex moneat,priusquam feriat.
这意味着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因此,对行为时不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事后刑法给予处罚;在刑罚法规有变更时,对行为时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比行为时更重的刑法;对行为时虽被禁止但法律没有规定法定刑的行为,不能事后科处刑罚。概言之,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内容之一,故刑法的溯及力是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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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Graviore culpa gravior poena.
这一格言表述了罪刑相适应思想的基本内容,即罪责轻则刑罚轻,罪责重则刑罚重,应当根据犯罪裁量刑罚,而不是随意裁量刑罚。用英语法律格言来表述便是,罪行越大,绞架越高。我国刑法理论在1979年刑法时代就一直没有争议地认为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现行《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Nemo punitur pro alieno delicto.
格言表述了坚持个人责任(罪责自负)、禁止团体责任或集体责任(反对株连)的原则: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古代,经常出现一人犯罪,全族甚至全村受罚的现象。如《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父母犯罪,其子女也应承担刑事责任;盗卖他人财物的罪犯如果死亡,其家属担负五倍于原物的赔偿金。在法兰西王国,路易十四颁发敕令规定株连原则,一人犯罪,祸及全家,即使是幼儿与精神病患者也不能幸免,甚至连全村的人都要被连坐。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株连现象,则是众所周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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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a potentia supra leges esse debet.
通俗一点说,就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位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人都能拥有正义,但不能出售正义;同样,正义不可用金钱购买,用金钱购买的正义最不公正。但是,正义从不拒绝任何人,平等是正义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Nemo judex in parte sua.
根据「自然正义」的法则,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既是裁判者必须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一种法律程序时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之一。在不少法学论著中,这一法则又被称为「无偏私」(impartiality)原则。据此,无论是法官还是其他从事裁判工作的人,都不得与案件有着各种各样的偏私,而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并且与案件本身利益无涉。否则,他作为裁判者,就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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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Ubi commodum,ibi auctor.
这条格言的逻辑指向刑法的根本目的:保护法益。盖因在通常情况下,犯罪人获得利益与被害人损失利益是等同的,但在不少情况下,二者却不完全一致,即在犯罪人事实上没有获得利益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利益却受到了侵害。如果法律的逻辑是保护法益,那么犯罪人没有获得利益,也应当得到惩罚。服从是法律的形式,保护法益才是法律的本质。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被具体化到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与法定刑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这样我们分析案例时,首先可以问:法益是什么?
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De minimis non curat lex;Lex non curat de minimis.
这条格言的字面含义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过于轻微的事项,相反,只是规定和处理较为重大的事项。这条格言本质上表达了刑法的谦抑性。如果刑法什么琐碎之事都要管,会损伤国家的威信,降低刑罚的信用,造成国民的激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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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
Nemo bis punitur pro eodem delicto.
这一法律格言,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换言之,任何人不因一个犯罪而再度受罚,或者说对一个犯罪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与这条格言相对照的,「对同一犯罪不得再度裁判(Ne bis in idem)」的法律格言。一方面,可以将该格言作出与前面完全相同的实质性理解,即经过审判对同一犯罪定罪量刑后,不得再次通过审判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形式上理解为,对同一犯罪已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得再进行审判。后一方面的理解目前还没有被我国采纳。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Nemo 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Cogitationis poenam nemo patitur.
这一罗马法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刑罚处罚对象;反过来说,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但是,在人类社会的相当长历史时期内,的确存在将思想作为处罚对象的现象,亦即,在刑法上意图被视为行为。原因之一在于法律与宗教、道德没有分离,古代「罪」的观念与神秘的、宗教的污秽相联系,是许多民族共同的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与道德不相分离的现象,必然导致过剩犯罪化,即刑罚处罚范围过于扩大,从而导致将思想作为处罚对象。因此,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首先应归功于将法律与道德作出严格区分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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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也是行为。
Et non facere facere est.
首先,不作为并不是单纯的「无」,而是没有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二者显然具有性质上的区别。其次,法律所设计的行为规范,无非是禁止性、命令性与授权性的,对授权性规范不产生违法问题,对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的违反便是违法。违反禁止性规范就是「不应为而为」,违反命令性规范就是「应为而不为」,前者属于作为,后者属于不作为,但都是违反法规范的,在行为性质上没有区别。
法律不强人所难。
Lex non cogit ad impossibilia;Lex neminem cogit ad impossibilia.
这条格言可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法律既是针对司法人员的裁判规范,也是针对一般人的行为规范。就对一般人的行为规范而言,其内容往往表现为禁止与命令,即禁止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命令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换言之,法律警告但不教示,法律命令而不争论。但是,禁止也好、命令也罢,都是以人们在行为的当时可以不违反禁止规范或者命令规范为前提的,也可以说以自己能够控制不实施违反规范的行为为前提。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这便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格言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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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Volenti non fit infuria;Scienti et consentienti non fit injuria.
直译应为「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对知情且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同意),那么,该行为就不违法。不过,适用时不能一概按照该格言的文字去执行,常常要受一定的限制。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In dubio pro reo.
这一格言的基本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该原则的适用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宣告无罪,这可以由存疑时有利于自由的格言来表示;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这可谓存疑时应以轻缓优先;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这可谓存疑时从轻处罚;如此等等。当然,全面、准确理解与合理、妥当适用该原则,无疑十分重要,但又绝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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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救济则无权利。
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
这句为英美法国家家喻户晓的法谚有时还被表述为:「一项没有救济的权利根本不成其为权利」。具体而言,法律对公民权利规定的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公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Nemo potest ex suo delicto consequi emolumentum.
这句罗马法时代著名法谚的意思是,利益的取得都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违法行为不能获利。要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不去实施违法行为,就不能不「剥夺违法者违法所得的利益」。这是彻底消除违法者违法动机的必由之路。这句话的典型应用,就是继承人通过谋杀被继承人获得的财富,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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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
Probatio incumbit ei qui dicit.
这是罗马法时代的一句著名法律格言,更进一步地说,「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主张者,而不是否认者。」格言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在诉讼过程中,哪一方提出了积极的诉讼主张,就需要对该主张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假如该方提不出任何证据,或者无法证明本方所提出的案件事实,则该方所提出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而在举证和证明的过程中,否认该诉讼主张的一方则不承担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永恒相伴的则是败诉风险,也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其不利的证词。
Accusare nemo se debet.
被告人都没有供述犯罪事实的义务。当然,被告人只要出于自由意志和自愿选择,完全可以自行充当自己犯罪事实的证人。但是,被告人没有这样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也没有权力强迫被告人作此选择;被告人也不能因为拒绝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遭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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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国:《法学的圣殿》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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