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目的名言(刑罚的目的)
时间:2022-04-09 23:40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江苏检察在线 | 评论: 次 | 点击: 次
刑罚的目的名言(刑罚的目的)
1.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的目的——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所请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二)一般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二、刑罚的目的--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
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贯彻始终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
1、道义报应道义报应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实行报应。根据道义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道德过为基础,使刑罚与道德充分保持一致。
道义报应的本质是将刑罚奠基于主观恶性,予以否定的伦理评价。道义报应揭示了刑罚的伦理意义,因而是刑罚的题中应有之义。
2、法律报应法律报应是指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实行报应。根据法律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基础。
法律报应将刑法与道德加以区分,认为犯罪的本质并不是一种恶,尤其不能把罪过视为犯罪的本质,满足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而是强调犯罪是在客观上对法秩序的破坏,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3、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道义报应以道德罪过作为报应的根据,而法律报应以法律规定的客观危害作为报应的基础,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
但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都是对已然的犯罪的一种报应,对已然的犯罪人予以否定的伦理的与法律的评价,使刑罚兼具伦理上之必要性与逻辑上之必要性,从而体现社会伦理与法律的尊严,因而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具有内在同一性。
2.古代关于惩治犯罪的名言有哪些
1.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2. 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
3. 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
4.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5. 有功不赏,有罪不诛,虽唐虞犹不能以化天下
1.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摘自春秋·老聃《老子》七十三章。天网:天道之网。恢恢:形容非常广大。疏:指网眼稀疏。这句话大意是:主宰宇宙万物的天道之网广大无边,虽然它的网眼稀疏,但任何罪恶它都一点不会漏失。
2. 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摘自汉·荀悦《申鉴·政体》。劝:奖励。纵:放纵。这两句大意是:应该受到奖赏,却不给予奖励,这叫禁止好人做好事;应该受到刑罚,却不给予惩处,那叫放纵坏人行邪恶。此二句说明奖善惩恶的道理。奖善,能够伸张正义,鼓励人们积极向上,走正道,为国为民多效力;惩恶,可以铲除邪恶,使坏人歹徒慑于刑罚,不敢为非作歹,走邪道,这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治理。刘向《说苑·政理》说“有功而不赏,则善不劝;有过而不诛则恶不惧”,也是这个意思。
3. 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摘自战国·荀况《荀子·正论》。称:相称。这两句大意是:犯的罪和所受的刑罚相称,社会就太平;量刑与所犯的罪过不相称,社会就会出现混乱。刑罚的关键是合于法。量刑合法,可以使罪犯低头伏罪,使其他人知法畏法,社会秩序就易于治理,量刑过重,会使罪犯不服气,产生抵制行为;量刑过轻,等于放纵罪犯,达不到惩罚的目的,社会秩序就会出现混乱。可见,刑罚必须相称,才能达到制乱治安的目的。
4.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摘自宋·欧阳修《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迁:向。远:离开,这两句大意是:法令,是用来禁止人民做违法的事,让人民趋向善良,远商罪恶的。法,就是国家制定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规则。它禁止人民作统治者认为不该作的事,鼓励人民作统治者认为应该作的事,以法律的形式将人民的行动限制在统浩阶级的道德规范之中,若有越轨,就要绳之以法。
5. 有功不赏,有罪不诛,虽唐虞犹不能以化天下。汉·宣帝《赐王成爵秩诏》。化:教化。这几句太意是:有功劳不奖赏,有罪恶不惩治,就是唐尧、虞舜也不能教化天下,使天下安定。实行法治,必须奖惩分明。有功就应得到奖赏,有罪就应受到惩罚,这样人们才能争着去立功,不敢以身试法。否则,立功不见赏,有罪不见罚,谁还去立功?谁不敢去犯罪?出现这种情况,社会将出现大倒退,太混乱,再有才能的人,也无法清理这样的国家。可以此二句说明只有奖惩分明,才能治国安邦。
3.简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有预防目的和报应目的:
一、预防目的
1、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2、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报应目的
1. 道义报应
道义报应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实行报应。根据道义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道德过为基础,使刑罚与道德充分保持一致。道义报应的本质是将刑罚奠基于主观恶性,予以否定的伦理评价。道义报应揭示了刑罚的伦理意义,因而是刑罚的题中应有之义。
2.法律报应
法律报应是指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实行报应。根据法律报应的观点,对犯罪人发动刑罚,应以其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基础。法律报应将刑法与道德加以区分,认为犯罪的本质并不是一种恶,尤其不能把罪过视为犯罪的本质,满足于对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评价,而是强调犯罪是在客观上对法秩序的破坏,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
扩展资料
刑罚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罚
4.国家刑罚的目的
国家刑罚的目的: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一)特殊预防所请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二)一般预防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贯彻始终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
张明楷: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立法本意或者原意
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学(教义学),所以,必须熟悉刑法条文并且尽可能明确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使法律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这句法律格言同样适用于刑法的解释。只有熟悉了刑法条文,才能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只有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才能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有的条文之间看似没有什么联系,实际上存在密切关系。熟悉刑法条文,意味着明确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并且使条文之间保持协调关系。
例如,刑法第237条前两款分别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种观点认为,本条规定的“侮辱妇女”,主要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伤风败俗的行为,其中包括追逐、堵截妇女的行为。追逐、堵截行为基本上发生在公共场所,根据这种观点,对追逐、堵截妇女的行为,一般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姑且不说这样的处罚是否过于严厉,只要看一看另一个条文的规定,就会发现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其中的一种行为类型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用多加解释,就可以明白,对于在公共场所追逐、堵截妇女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不能认定为强制侮辱罪。倘若将在公共场所追逐、堵截妇女的行为认定为强制侮辱罪,而将在公共场所追逐、堵截男性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就导致处罚的不公平。显然,只要留意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就不会对刑法第237条做出上述不协调的解释。再如,有人主张将逃避债务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只要看看刑法第276条之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就可能放弃这一主张。
对刑法条文的熟悉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还需要明确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刑法虽然由是文字表述的,但法条文字的字面含义不等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任何文字都具有多种含义;虽然文字的核心含义比较清楚,但其向周边扩展时就会出含义模糊的地带;文字的含义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不能依靠查字词、查辞海的方式学习刑法,切莫“大脑一片空白,目光往返于法条与词典之间”。倘若字面含义就是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法学专业就纯属多余,中文专业就足以取代法学专业。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要明确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首先必须弄清楚刑法条文的目的何在,然后在目的指导下解释刑法条文。在例二中,我们或许清楚地知道“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文字含义,但仅此还不够,还必须知道法条禁止这种行为的目的何在?或者说,设置这一法条是为了保护什么法益?否则,我们就不可能明确法条的真实含义。对一个刑法条文的不同解释,大多是因为对条文的目的理解不同。另一方面,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又不能脱离文字含义,或者说,并不是符合目的的解释就是正确的解释。在例一中,我们或许清楚地知道条文的目的是禁止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但是,我们又不能脱离“穿着、佩戴”这两个词的含义去处理张三、李四的行为。
当然,了解了刑法条文的目的,并不等于能够直接获得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要获得法条的真实含义,还需要多种路径与方法。例如,要考察条文的体系地位以及法条之间的关系、与法条相关的社会现状、国民的理性需求等等;还要运用各种法学研究的方法。特别要说明的是,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并不是所谓立法本意或者立法原意;不要以为发现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就是指寻找到条文的立法本意或者原意。事实上,并不存在所谓的立法本意或者原意,我们也没有获得立法本意或者原意的路径。一些人声称的立法本意或者原意,其实是他本人的想法,各位不要信以为真。
本文摘自《法学第一课》,桑磊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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