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名言

时间:2022-04-12 19:57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哲思学意 | 评论: 次 | 点击:

哈贝马斯名言

1.什么是哈贝马斯精神交往理论要点

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旗帜性人物,交往理性理论可以说是哈贝马斯思想肖像最浓墨重彩的一笔,也是区别他与老一代的法兰克福学派理论家学说的理论。

他把凭借语言来进行的交往形式,当作一种理想的交往模式,进而建立了他的交往合理化的理论体系。 一、交往理性概念的形成 对哈贝马斯而言,西方的理性化过程包括认知宇宙观的发展和个人意识的提升,他认为古希腊时期以前的理性,带有浓厚的先验色彩: 即认识的理性于整体世界之理性结构中仅能够识别自身,或者说理性赋予历史与自然一种先验思辨的特性。

这一时期的理性被认为是宇宙普适化法则或主体天赋之能力,并于自然与世界中贯穿自身、实现主体精神之合理的结构。而“在欧洲传统哲学中,理性乃是宇宙的普遍法则或主体的先天本质。

它或被视为世界固有的秩序,即物质世界本身的构成方式,承担着无所不在的统一性诺言; 或被说成是主体与生俱来的先验能力---在自然和历史中贯彻自身、实现自身的主体精神赋予了自然和历史以一种合理的结构; 或被解释为主体和世界共同具有的本质---认识主体的理性在理性结构的世界中识别自身。” 正是由于传统哲学理性概念的缺失,因此对理性问题的探讨成为哈贝马斯思想的核心议题。

哈贝马斯“交往理性”概念的形成深受韦伯的合理性理论的影响。韦伯在《基督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精神》一书中,曾对“合理化”的概念有切中肯綮的描述。

并曾引用席勒的名言“解开世界之谜”作为“合理化”的注脚。因此似乎可以说,合理化在消极方面就是化除思想中的神秘成分; 而在积极方面则是增加思想的系统性与一致性,“合理化”趋势的结果就是加强人类对世界过程的预测与控制。

韦伯认为由于理性主义的态度与合理化的概念,推动了现代西方的经济、科技、政治、法律与军事等各部门,现代西方文化遂显现为一个整体“合理化”的过程。然而缘于韦伯对西方文明的使命感,以及对近代合理化趋势的广泛分析,他清楚地看到两个对立面: 西方传统的理想与价值( 如自由、民主与个人主义) 与近代的合理化发展( 如工业化、科层化) 的对立。

欧洲从 18 世纪启蒙运动以来,由于自然科学、技术、工业的突飞猛进,使思想家对于人类的理性充满信心,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道德与社会组织都能循科技发展的模式不断地进步,以臻于至善。因为在“预测与控制世界过程”下,所谓“合理化”的工具性格就昭然若揭了。

工具性的合理化背后所蕴含的理性主要是一种“工具理性”或韦伯行动论架构所称之“目的理性”( 以精确的计算、目标取向) ,是以达到某一既定目的的有效性,来衡量社会文化设计的合理性,而对此特定之目的本身却不作任何的价值判断,视之为既定的事实( 所谓的价值中立) .然而此种工具理性所欲服务的目的---“主宰世界”在未加反省的控制与操纵下,工具理性过度膨胀,工业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及技术等等作为,遂与计算性、安全性、效率性等科学万能的价值观挂钩,也与科技官僚、专家学者之被重用联系起来; 能够合理地决定目标与价值( 驾驭工具理性) 的理性相对萎缩,于是工具理性有如脱缰之野马,无从驾驭,甚至有反过来控制人类历史形成的可能! 哈贝马斯针对高度工业化的社会( 或高度发展的科技文明) 与韦伯“合理化”产生之问题,提出“交往理性”、“生活世界殖民化”主张,对目的理性作出系统性的批判,他企图从人类最基本的社会行动---交往行动中,找寻一个广泛的理性基础,作为迈向理性社会的指引。在高度工业化、工具理性高度发展的社会,只有在交往理性化获致相应的发展,工具理性才不会堕落为一种毁灭性的非理性力量。

哈贝马斯特别关注交往行为,工具性合理化的高度发展如果没有辅以交往合理化,则作为科技、工业主体的人群之共同意志无法形成,因而无法驾驭高度发展的工具理性,最后工具“合理化”往往成为一种非理性的力量、摆脱人类的控制,甚至反过来控制人类的历史行程,或成为一种毁灭的力量。这样的理性不但自我否定,还可能奴役人类、摧毁人类的文明,因此建构一种拯救理性危机、对抗工具理性的理性刻不容缓,交往理性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的理性概念基本上循着三个向度发展: 首先,是将传统意识哲学的研究,转向语言哲学的范式,并沿着康德的理性批判工作,进一步为理性的概念重新定位。其次,重新阐释韦伯对西方近代文明的理性化现象的批判,以及“合理化”过程的反省。

再次,针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中有关“异化”现象的产生加以批判。按照其交往理性的概念,理性应该通过相互交往的理解过程而得到解释。

换句话说,理性体现在人们之间相互交流的理解过程中,体现在人们控制自然中的工具理性转换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交往理性。 二、交往理性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 交往行为 有鉴于目的性、规范调节、戏剧行为对于行为中语言使用的片面理解,哈贝马斯是在考察了四种行为概念后提出交往行为概念的。

首先,哈贝马斯考察了目的性行为。所谓目的性行为,就是指行为者在特定情境下通过选择恰当运用即能带来成功的工具或。

2.尤尔根·哈贝马斯是什么人物

尤尔根 ·哈贝马斯是德国的哲学家和社会理论家,他把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与美国的实用主义结合在一起。

在用这种结合强调演说和对话是一种政治生活方式时,他是一个后现代人。他用与同时代思想家的接合——从雅克 ·德里达到约翰 ·罗尔斯再到罗马教皇本笃十六世,当时他是主教拉青格 ^来例证他的理论。

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与大多数自认为是后现代哲学家的人不同,哈贝马斯支持民主价值标准的启蒙运动。 哈贝马斯的主要著作包括《公共领域的结构变化》、《理论与实践》、《论社会科学的逻辑》、《知识与人的利益》、《走向合理的社会》、《技术和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沟通行为理论》、《论沟通语用论》、《后民族格局》、《老欧洲、新欧洲、核心欧洲》、《有分歧的西方》以及与约瑟夫 ·拉青格合著的《世俗化的辩证法》。

3.如何学习哈贝马斯的理论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年6月18日—),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

历任海德堡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教授、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长以及德国马普协会生活世界研究所所长。1994年荣休。

他同时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 他继承和发展了康德哲学,为“启蒙”进行了辩护, 称现代性为“尚未完成之工程”,提出了著名的交往理性的理论,对后现代主义思潮进行了有力的批判。

哈贝马斯在知识论上的一个主要信念就是:任何一个认识都起源于兴趣。他提出人类旨趣的三种类型: a.「经验─分析的科学研究」包含技术的认知旨趣 b.「历史-解释学的科学研究」包含实践的认知旨趣 c.具有批判倾向的科学(critically oriented)的研究,包含解放的认知旨趣 哈贝马斯于2001年4月访华,在北京和上海两地做了题为《全球化压力下的欧洲民族国家》等一系列的演讲,在中国学术界反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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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求:人类史上最著名的10位哲学家

泰勒士(Θαλῆς Thales,生活在约公元前585年)是古希腊哲学家、古希腊七贤之一、米利都学派的创始人。

生于希腊繁荣的港口城市米利都城,据说曾游历过埃及等地,并测量过金字塔的高度,还成功预测过一次日蚀。 泰勒士认为万物由水构成,水是万物之源。

这种观点可能是因为看到海水蒸发的过程而形成的。据传说他的格言是:"水是最好的"。

泰勒士还曾宣称,「万物中皆有神在」。 泰勒士对希腊哲学有着重要的影响。

阿那克西曼德据说是他的学生。还有传说认为,毕达哥拉斯早年也曾拜访过泰勒士,并听从了他的劝告,前往埃及进行过研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前480年),古希腊哲学家、爱非斯派的创始人。生于爱非斯一个贵族家庭。

他的文章晦涩难懂,富有隐喻。赫拉克利特的理论以毕达哥拉斯的学说为基础。

他借用毕达哥拉斯“和谐”的概念,认为在对立与冲突的背后有某种程度的和谐,而协调本身并不是引人注目的。 他认为冲突使世界充满生气。

赫拉克利特还认为,火是万物的本原,“一切事物都换成火,火也换成一切事物”。 赫拉克利特也认为所有东西都是流动的,每一件事物都在不断变换,他的名言是:“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因为无论是这条河还是这个人都已经不同。”

苏格拉底因此称赫拉克利特为“流动者”。 赫拉克利特的对立理论则指出,世间的事物都是相对的,在没有理解恶的时候也就不可能理解善。

赫拉克利特认为神是涵盖整个世界的事物。但他常常用逻各斯(logos,即理性)一词来代替神。

他相信世界上有“普遍的理性”来指导大自然发生的每一件事。 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 希腊文 ∏υθαγόρας,约前580年—前500年),古希腊哲学家、数学家和音乐理论家。

生于萨摩斯岛,早年曾游历埃及,后定居意大利南部城市克罗顿,并建立了自己的社团。公元前510年因发生反对派的造反,毕达哥拉斯又搬到梅达彭提翁,直至死去。

毕达哥拉斯的哲学思想受到俄耳浦斯的影响,具有一些神秘主义因素。他认为社会中有三类人,而灵魂属于轮回的结果。

但同时从毕达哥拉斯开始,希腊哲学开始产生了数学的传统。毕达哥拉斯曾用数学研究乐律,而由此所产生的「和谐」的概念也对以后古希腊的哲学家有重大影响。

毕达哥拉斯还是在西方第一个发现勾股定理(在西方又称毕达哥拉斯定理,Pythagoras' Theorem)的人。 在宇宙论方面,毕达哥拉斯结合了米利都学派以及自己有关数的理论。

他认为存在着许多但有限个世界,并坚持大地是圆形的,不过则抛弃了米利都学派的地心说。毕达哥拉斯对数学的研究还产生了后来的理念论和共相论。

即有了可理喻的东西与可感知的东西的区别,可理喻的东西是完美的、永恒的,而可感知的东西则是有缺陷的。 这个思想被柏拉图发扬光大,并从此一直支配着哲学及神学思想。

苏格拉底(希腊文:∑ωκράτης(前469年—前399年)是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与他的学生之一是柏拉图及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希腊三贤”。

出生于伯里克利统治的雅典黄金时期,死于雅典的败落时期。 (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的三十人僭主集团倒台后的时期)。

出身贫寒,父亲是一名雕刻师,母亲为助产士。苏格拉底是一位个性鲜明,被人褒贬不一而充满传奇色彩的历史人物。

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他一生未曾著述,其言论和思想多见于柏拉图和色诺芬的著作如《苏格拉底言行回忆录》。 苏格拉底最后因触犯了当时权贵的利益而被冠以腐蚀青年思想之名被迫饮毒堇汁而死。

他长期靠教育为业,苏格拉底的教学方式独特,常常用启发、辩论的方式来进行教育。苏格拉底是柏拉图哲学路线的创始者。

苏格拉底重视伦理学,是古希腊第一个提出要用理性和思维去寻找普遍道德的人,他是道德哲学的创始人,他强调道德是由理性指导的,所以“美德就是知识”,认为善出于知,恶出于无知。 在欧洲哲学史上最早提出唯心主义的目的论,认为一切都是神所创造与安排的,体现了神的智慧与目的。

提出了“自知自己无知”的命题,认为只有放弃对自然界的求索(因为那是神的领域),承认自己无知的人才是聪明人。最有知识的是神,知识最终从神而来,真正的知是服从神。

在逻辑学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苏格拉底提出归纳论证,从具体实事中找出确定的论点,并注意一般定义的方法,对概念作出精确的说明。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主要认为是非有标准。

传说苏格拉底的家庭生活不幸,其妻子是个泼妇。 柏拉图(希腊语:∏λάτων,英语:Plato,约公元前427年-前347年)是古希腊哲学家,其主要哲学思想是理念论,对西方的哲学思想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原名亚里士多克勒(Aristoklēs),家中排行老四。柏拉图是其体育老师给他起的绰号。

他是苏格拉底的学生,又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理想国》是他最重要的著作。

柏拉图出身雅典贵族,并受到良好的贵族教育。大约二十岁时,他开始追随苏格拉底。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受审并被判死刑,柏拉图逃往梅加腊避难。 后来他到各地游历,包括西西里岛、南意大利、埃及等地。

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回到雅典,并创办了学。

5.西方哲理大师有哪些

泰勒斯 赫拉克利特 德谟克里特斯 毕达哥拉斯 苏格拉底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斐洛 伊壁鸠鲁 阿基米德 普罗汀 鲍依修斯 圣奥古斯丁 托马斯·阿奎那 席德佳 尼科罗·马基雅弗利 马丁·路德 弗兰西斯·培根 勒奈·笛卡尔 斯宾诺莎 让-雅克·卢梭 伊曼努尔·康德 黑格尔 亚瑟·叔本华 尼采 达尔文 卡尔·马克思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奥古斯特·孔德 皮尔斯 威廉·詹姆士布拉德雷 本纳德多·克罗齐 约翰·杜威 伯特兰·罗素 鲁道夫·卡尔纳普 让·保罗·萨特 加缪 马丁·海德格尔 维特根斯坦。

6.德国著名哲学家有哪些

1康德Immanuel Kant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创始人 2马克思 3尼采 Friedrich W.Nietzsche 4黑格尔Lvilhelm Friedrich Hegel 5叔本华 Arthur Schopenhauer 6莱布尼茨 7海德格尔 Martin Heidegger 存在主义哲学 技术哲学的创始人 8雅斯培尔斯=卡尔-雅斯贝斯=雅斯贝尔斯=雅斯贝尔 Karl Jaspers !教育问题 存在主义哲学 9维特根施坦 !分析哲学 10哈贝马斯=哈贝玛斯 Habermas !法兰克福学派 11阿多尔诺=阿多诺 Theodor W.Adorno !法兰克福学派 哲学家、音乐理论家、社会学家 二十世纪最重要的德国哲学家之一 12谢林!精神哲学 13胡塞尔 !创立现象学 14狄尔泰 Wilhelm Dilthey !诠释学 15费希特 Johann G.Fichte !行动 16卡西尔=恩斯特·卡西尔=卡西勤 符号形式哲学 名著《人论》!17伽达默尔 !节日 18马尔库塞 !法兰克福学派 19华特.班雅明=本杰明=本雅明=沃尔特·本杰明 Walter Benjamin !文化/艺术作品 20费尔巴哈!21鲍姆嘉=亚历山大·鲍姆嘉滕=鲍姆加登=鲍姆伽通!哲学家、教育家 美学之父 22斯宾格勒=斯本格勒=施宾格勒 《西方的没落》!哲学家、史学家 23莱辛=勒辛!提出教育上亦有和谐原则 24约瑟夫.狄兹根=约瑟·狄慈根!《论逻辑书简》 25威尔什=沃夫冈·韦尔施!"审美人" 26霍克海默尔=霍克海默 M.Max Horkheimer !法兰克福学派创始人之一 27彼得?斯劳特戴克 !Peter Sloterdijk 在德国公众的眼中,是目前仅次于哈贝马斯的德国哲学家 28西美尔=息默尔=齐美尔 Simmel !29施普兰格=斯普兰格=!将社会的价值总结为六大类 30马克斯-舍勒 !31文德尔班!32恩斯特·布洛赫!33施莱尔马赫=施莱艾尔马赫 Friedrich Schleiermach !诠释学 哲学家和神学家 34塞巴斯蒂安.弗兰克!卡尔·克劳斯 弗雷格 分析哲学的先驱 阿芬那留斯 Avenarius 经验批判主义的创始人之一 布伦塔诺(1838~1917)Brentano,Franz 哲学家,心理学家 意动心理学的创始人 卡尔纳普 迈因策尔 Klaus Mainzer 哲学家、系统科学家 诺瓦利斯 鲍威尔(1809~1882)Bauer,Bruno 亨利希·奥伯斯 爱克哈特 Eckhart,Meister Johannes 神秘主义哲学家,神学家 曼海姆 (1893-1947)哲学家和社会学家 创知识社会学 沃尔夫 《理性心理学》 提出本体论这一概念 拉察鲁斯 创民族心理学 纳特尔 鲁道尔夫·欧肯 得诺贝尔奖 人生哲学 赫尔德 包尔生 《伦理学原理》 鲁道夫斯坦纳 Rudolf Steiner 创Anthroposophy(人智学) 席勒 提出美育概念 保尔逊 冈斯·兰科 伊曼纽尔 欧根·卡尔·杜林 马克斯·韦伯 哲学家兼心理学家: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 !冯特(W.wundt) 哲学家,生理学,心理学家 实验心理学的创始人!弗洛姆 哲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 《爱的艺术》!赫尔巴特 He'erbate 哲学家、心理学家和教育家 !联结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

7.著名哲学家

康德/view/3899.htm▲德国康德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创始人。

生平概述 伊曼努尔·康德生于1724年4月22日,1740年入哥尼斯贝格大学。从1746年起任家庭教师4年。

1755年完成大学学业,取得编外讲师资格,任讲师15年。在此期间康德作为教师和著作家,声望日隆。

除讲授物理学和数学外,还讲授逻辑学、形而上学、道德哲学、火器和筑城学、自然地理等。18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的主要著作有:《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1764)、《把负数概念引进于哲学中的尝试》(1763)、《上帝存在的论证的唯一可能的根源》(1763)。

所著《视灵者的幻梦》(1766)检验了有关精神世界的全部观点。1770年被任命为逻辑和形而上学教授。

同年发表《论感觉界和理智界的形式和原则》。从1781年开始,9年内出版了一系列涉及广阔领域的有独创性的伟大著作,短期内带来了一场哲学思想上的革命。

如《纯粹理性批判》(1781)、《实践理性批判》(1788)、《判断力批判》(1790)。1793年《在理性范围内的宗教》出版后被指控为滥用哲学,歪曲并蔑视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于是政府要求康德不得在讲课和著述中再谈论宗教问题。

但1797年国王死后,他又在最后一篇重要论文《学院之争》(1798)中重新论及这一问题。《从自然科学最高原理到物理学的过渡》本来可能成为康德哲学的重要补充,但此书未能完成。

1804年2月12日病逝。 “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

这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气势磅礴的名言之一,它刻在康德的墓碑上,出自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最后一章。 1804年2月12日上午11时,伊曼努埃尔.康德在家乡科尼斯堡去世。

康德去世时形容枯槁,瘦得只剩下一把骨头,遗体放在那里就像一个木乃伊。而且他的遗体也确实像一个木乃伊那样被展览:科尼斯堡的居民排着长队瞻仰这个城市的最伟大的儿子。

当时天气寒冷,土地冻得无法挖掘,整整16天过去后康德的遗体才被下葬。 去世时的康德似乎仅仅是自己的一个影子,临死前的若干年里,他的身体和精神都极为衰弱,作为哲学家的康德也只剩下了一个影子,那时德国哲学界的风云人物是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等人早,他们作为德国唯心主义的领军人物誉满天下。

1799年,康德发表了生前最后一篇文章-“论与费希特科学学之关系”。在这篇封笔之作中,康德对费希特的科学哲学给予的评价是:一钱不值。

这是康德作为哲学家的最后一句话,从此他就告别了哲学舞台-他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使命。 死后的康德很快就从哲学的影子变成了人类思想天空里的一颗巨星,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现代存在主义哲学奠基人卡尔.雅斯贝斯(1883~1969)将康德与柏拉图(约公元前427年-前347年)和奥古斯汀(354-430)并列称为三大“永不休止的哲学奠基人”。

生平概述2: 康德于1724年4月22日出生在东普鲁士的首府科尼斯堡(K?nigsberg),他出生时,有“武王”之称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利希-威廉一世在那里已经统治了11个年头。 康德的父亲是一个马鞍匠,父母都是信仰新教的虔信派(Pietismus)教徒,虔信派强调宗教的精神,重视虔诚的信仰感情,康德小时候的精神世界受到很深的虔信派影响。

八岁时,康德开始上学,学校提倡的是人文主义教育,反对宗教带给人的思想上的僵化。学校的教育改变了康德的宗教态度,他从此开始一生都对宗教祈祷和教堂唱诗感到反感。

也是因为学校的教育,他开始怀疑建立在感觉与感受上的宗教,他的宗教哲学简单地来说也是对虔信派的一种反动。 1740年,康德进了科尼斯堡大学。

人们现在无法考证他当时注册了什么专业,但可以肯定的是他经常听哲学课。1748年,24岁的康德大学毕业,因为他的父亲已经去世两年,他衣食无托,前途渺茫。

由于大学没有他的位置,他决定到科尼斯堡附近的小城镇去做家庭教师。 康德曾说再也没有哪个家庭教师比他还差,但是实际上他这是谦虚,因为他教过的学生对他的口碑都不错。

在做家庭教师期间,他发表了第一本著作-“关于生命力的真实估计之思考”,内容是关于笛卡儿、牛顿和莱布尼茨提出的哲学与科学命题。五年的家庭教师生涯后康德重返科尼斯堡,从此他再也没有离开过家乡。

返回家乡后,康德再次进入大学学习。1755年,康德以“自然通史和天体论”获得硕士学位,三个月后获得大学私人助教资格,开始教授哲学。

在私人助教这个教职上,康德一干就是15年,学生的听课费就成了他的生活来源。因为康德的课很受欢迎,愿意听他的课的学生也多,因此他在生活上也做到了衣食无忧。

在任助教期间,康德开始经常发表著作。他的论题包罗万象,从自然科学、美学、神学甚至到巫术应有尽有,但贯穿其中的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哲学研究应该如何进行:是从理性的观点出发,从普遍真理中推导出有关事物的真理还是从经验出发,通过观察得出普遍的结论? 康德。

8.黑格尔 的简介

姓名: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

出生: 1770年8月27日(德国斯图加特)

去世: 1831年11月14日(德国柏林)

学派/流派: 黑格尔主义

主要领域: 逻辑学、历史哲学、美学、宗教、形而上学、认识论、政治学

受影响于: 亚里士多德、安瑟伦(Anselm)、笛卡尔、斯宾诺莎、歌德、伯麦(Jacob Boehme)、卢梭、康德、费希特、谢林 等。

施影响于: 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鲍威尔(Bruno Bauer)、托洛茨基、布拉德雷(F.H.Bradley)、汉斯·昆(Hans Küng)、海德格尔、萨特、巴特、哈贝马斯、伽达默尔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 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黑格尔简介

黑格尔1770年8月27日生于德国的斯图加特。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其哲学思想才最终被定为普鲁士国家的钦定学说。因此,说他大器晚成毫不过分。

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做世界的本原。绝对精神并不是超越于世界之上的东西,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因此,事物的更替、发展、永恒的生命过程,就是绝对精神本身。黑格尔哲学的任务和目的,就是要展示通过自然、社会和思维体现出来的绝对精神,揭示它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实际上是在探讨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关系,在唯心主义基础上揭示二者的辩证同一。

围绕这个基本命题,黑格尔建立起令人叹为观止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主要讲述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三个阶段: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黑格尔在论述每一个概念、事物和整个体系的发展中自始至终都贯彻了这种辩证法的原则。这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惊人的大胆思考之一。恩格斯后来给其以高度的评价:“近代德国哲学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达到了顶峰,在这个体系中,黑格尔第一次—这是他的巨大功绩—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处于不断运动、变化、转化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

黑格尔一生著述颇丰,其代表作品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和《美学》等。

哈贝马斯名言

哈贝马斯:作为私人自律领域的市民社会

哈贝马斯:作为私人自律领域的市民社会

选自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 1999

转自再建巴别塔公众号 ID: zdwufei001

如果关于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兴起的历史叙述仅仅局限于公众、报刊、政党和议会之间的制度关系,局限于权威与公共性(作为对内阁的批判监督原则)相互对抗的紧张地带,那么这种叙述就只能是抽象的。这种叙述所能证明的,公共领域在18世纪承担起了政治功能,但是只有从整个市民社会的历史发展这样一个特殊阶段才能理解这种功能。在市民社会里,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基本上从政府指令下解放了出来。这种解放过程一时所实现的是政治制度,因此,公共领域在政治领域占据了中心地位也就并非偶然。这一点成为具有代议制政府形式的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组织原则,例如1832年改革法案之后的英国;这种原则也基本上适用于各国以1830年比利时宪法为模式建立起来的所谓的立宪君主制。

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获得了市民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规范地位,并且具有一种适合市民社会需要的国家权力机关。对于这种“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来说,其社会前提条件在于市场不断获得自由,尽力使社会再生产领域的交换成为私人相互之间的事务,最终实现市民社会的私人化。在专制主义统治下,最初只有在私人意义上才谈得上建立起作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社会关系被剥夺了其准公共性质。法律和行政等方面的政治功能都被收归公共权力机关。脱离公共领域的绝不是从国家权威统治下解放出来这一意义上的“私人”领域;这种领域只是作为屈服于重商主义法规的领域才出现的。另一方面,从积极意义上看,重商主义的“统一体系”已经促使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私有化开始萌芽: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私有化可以按照市场自身的规律自主地逐步进行。因为随着受到上层支持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逐步扩展开来,社会关系也采取了交换关系的形式。随着市场领域的扩张和解放,商品所有者获得了私人自律;“私人”一词的肯定意义正是依据以资本主义方式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力概念而产生的。

私法的现代历史显示了在重商主义阶段这种进程已经走到何种地步。把法律行为理解为以自愿为基础的契约是根据商品所有者自由竞争的交换方式而形成的。与此同时,私法体系——在原则上把私人之间的关系归结为私人契约——是以按照所有者自由竞争的交换方式而形成的。与此同时,私法体系——在原则上把私人之间的关系归结为私人契约——是以按照自由市场法则形成的交换关系为样板而建立起来的。当然,契约双方并不一定永远都是交换伙伴关系,但这种关系是市民社会的核心关系,它为一切契约关系提供了模式。有了私法体系规定的各种基本自由,一种普遍法律地位范畴——个人合法地位的保障——也就明确了;法律地位不再用等级或出身来确定。“自由身份”、“公民身份”和“血缘身份”让位给一种现在适用于一切法律主体的“自然身份”(国籍),——而这是与市场中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基本平等、公共领域中受过教育的人之间的基本平等相一致的。

有了庞大的资产阶级民法法典,一套保障严格意义的私人领域的规范体系发展了起来,从而确保私人相互交往,彼此都越来越不受等级和国家的干涉。这些法典保障了私有财产制度以及相关的订立契约、进行贸易和继承财产的基本自由。欧洲大陆的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的确比英国清晰,其原因在于大陆各国相继制定了法典,而同样的进程在英国是在习惯法的框架中完成的。但是,在英国形成的有关允许商品自由流通的社会具体法规制度要早于那些具有罗马法传统的国家。普鲁士于1794年颁布了《通用邦法》;奥地利于1811年颁布了《通用民法典》;资产阶级私法的经典、法国1804年的《民法典》是在这二者之间问世的。所有这些法典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产生不仅代表了市民社会的利益,而且也动用了市民社会的特殊媒体:它们都经历了由私人组成的公众的反复公开批判。通过有奖征文和问卷调查,公众舆论对法典的制定做出了贡献,甚至在没有议会机构的地方或议会机构不起作用的地方,如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国,基本上也是如此。巴黎与柏林、维也纳等地的情况一样,1800年拟议中的法典不仅提交给专家在内部讨论,而且也提交给公众做公开批评。实际上,这些法律条文不是出自传统的法律人士之手,而是由受过教育和受到信任的政府官员起草的,他们和己经具有政治批判意识的公众保持着一定的联系;基本思想在一些圈子里经过了激烈的讨论,这种圈子包括苏亚雷斯(F.Surarez)参加的柏林“星期三聚会”。

私法的现代历史并不是从18世纪自然法成文化开始的。但是,随着传统法律形式(无论是旧的统治等级还是市民职业阶层的传统法律形式)的瓦解,已经被认可的罗马法发展成了获得解放的市民社会的法律。最初认为罗马法是私法,是相对于教会法而言的。在专制主义统治下,它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一种司法技术,在倾向中央集权的权威和维护特权的等级之间的斗争中,它充当着封建领土的工具。市民社会应当摆脱其社团特征,臣服于君主的行政主权。即便在这种功能中,罗马法也并不能保障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私法制度。私法没有被治安法规完全吸收之际,它还是受制于当局;这些治安法规涉及到“公共福利”的各种边缘问题以及商业法、职业法和劳动法。当时主要的私法理论所依据的就是这些法规的汇编,但相对于法律事实,它们不过是一种虚构:

“在劳动法里,涉及到自由劳动关系时,这些汇编仅仅提到应该给自由人的服务支付基本上没有差异的工资;但是,有关家庭仆佣的地方法规把家长和家庭共同体作为其出发点,有关手工业者的地方法规是以职业身份为前提的;有关农业劳动的法规把农民的服役义务视为理所当然;有关债务的法规大多以契约自由为前提;地方法规还包含着许多有关限价、赋税、物资供应和优先义务、生产限制、义务合同等的规定。一种抽象并且通用的,因此表面上自由的法律制度意味着在经济上个人已经获得自由,但它却遇到了契约法、劳动法、住宅法以及不动产法(即私法当中有关社会经济问题的核心内容)等对于当局、职业身份和法人团体有关规定的约束。这种约束是十分严格的,几乎到了令人窒息的地步。”

从18世纪中叶开始,现代私法原则上已经摆脱了这些束缚。但是,直到一百年后,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才彻底打破当时阻碍着利用工业资本和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所有限制;财产才变得可以让市场参与者在交换交易中自由支配;而继承人则由财产所有者自行决定;选择和从事某种行业以及训练工人由企业家自己决定;工资由雇主和雇工之间自由协定。1757年,英国的治安法官首先在纺织业失去了代表国家规定工资的任务;到1813年,所有部门都引入了自由劳资制度;一年后,规定七年学徒期的伊丽莎白法被废除了。这项法律严格禁止工人集会。自18世纪中叶开始,就业自由也逐步推进。在法国,这种发展是从大革命爆发开始的;到1791年,国家对于工商业的所有指令和所有与等级有关的法规几乎都被废除了。奥地利约瑟夫二世所完成的改革,在普鲁士直到1806年战败后才由施泰因—哈登堡改革付诸实现。封建主义的继承法则保留了很长一段时间。在英国,财产继承应该独立于家庭的集体经济单位,应该成为财产所有者个人的事情,这样一种具有个人主义色彩的观念是在1843年改革法案之后才普及开来的。国家之间的贸易(在德意志是领地之间的贸易)摆脱关税束缚之前,工业资本已经扫除了国内的一切障碍;最终,自由竞争法则几乎完全支配了商品市场、不动产市场、劳动市场,甚至资本市场本身。

即使在英国,外贸的自由化关系也是在1846年废除了谷物法之后才得以实现的。在已有市场中站稳脚跟的保守的既得利益集团与投资于新部门,并处于扩张阶段的新兴利益集团之间的旧矛盾在更高层次上又一次展开了。但是这一次,由于工业革命的巨大力量的推动,这种矛盾不仅暂时削弱了旧的垄断集团,而且从长远角度看更彻底颠倒了市场支配者的地位。新兴产业需要为自己的产品扩大消费市场,需要扩大原材料的供应,最终需要扩大食品进口,以使生产者(即雇佣工人)的生存水平保持在最低限度。这在客观上就必然要求废除英国当时的政府法规、特权和种种控制,因为当时英国既控制着海洋也控制着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放任可以使它获得一切,而不会有丝毫损失。英国在工业方面的领先地位加强了它对自由贸易的兴趣。另外,我们也可以对从宗主国解放出来的北美殖民地做同样的个案考察。与一个自由国家进行贸易表明至少是与在同一个殖民体系内进行交换一样有利可图。从这一点看,自由贸易,即国内外自由竞争的有效性在所谓的“自由主义”阶段起着决定作用。实际上,我们已经习惯于从这种特殊形式的竞争资本主义来看资本主义的实质。与这种观念相反,有必要提醒人们,这个阶段不过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漫长历史长河中的一个顺利的瞬间;因为它是英国在18世纪的独特处境的产物。其他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从来也没有毫无保留地实现自由放任原则。甚至在19世纪中叶自由资本主义的顶峰时期也是如此。但是,正是在这一阶段,市民社会作为私人领域从公共权力机关的指令下彻底解放了出来,从而使得政治公共领域在这时能在资产阶级法治国家里得到充分的发展。

按照市民社会自身的理想,自由竞争制度可以自我调节;但前提是“没有任何经济之外的权威干预市场交易”,也就是说,应当保证所有人都得到福利和每个人都能公平地按劳取得报酬。完全受自由市场规律支配的社会不仅是一个不受控制的领域,而且是一个不受任何强制干涉的领域;每一个商品所有者的经济力量都进入一个庞大的制度当中,对价格机制没有任何影响,因而绝不会对其他商品拥有者产生直接的影响。这样一个社会始终屈从于市场的非强制性决定,它本身是自主的,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是交换过程的自发产物。有关经济的基本法也在法律上保障私人领域沿着中立和自由的方向向前发展。法律保障,即给国家功能规定基本规范,和资产阶级私法制度中规定的自由共同为“自由市场”制度提供保护。就其社会学意义而言,国家未经法律授权而进行的干预之所以应该受到指责,主要不是因为践踏了自然法所规定的公正原则,而仅仅是因为它们是不可预测的,因而完全违反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私人利益的理性尺度。因为果真如此,也就没有了马克斯·韦伯在论述工业资本主义时所揭示出来的那些“对可计算性的保障”:计算谋利机会,要求根据预期计算进行交易。因此,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范畴是能力和法律;“合理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司法体系,是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组织条件。行政当局和司法当局必须遵守的法律本身适用于每一个人:原则上不允许有豁免权和特权存在。在这方面,国家法律和市场规律是一致的:二者都不允许任何公民和私人有例外;二者都是客观的,也就是说,都不受个人操纵(个别商品所有者不能影响市场价格);二者也不是具体针对某个人的(自由市场不允许有特殊协定)。

当然,市场规律是自己给自己披上了古典经济学所说的“自然秩序”表象,国家法律则相反,它明确需要制定。如果君主愿意让自己的命令以及国务活动都遵守基本规范,而且基本规范又符合资产阶级商业活动的利益,那么,君主也可以起到立法者的作用。法治国家本身并不一定要使公共领域在代议制政府形式(或至少是议会授权的政府形式)的架构中实现宪政。重农学派所设想的就是这种情况;他们所谓的合法专制主义申言,开明君主可以代表公众舆论。但是,甚至在自由主义阶段,与工业资本相竞争的利益集团(尤其是地主集团,无论是庄园主,还是转变为资产阶级的大土地所有者)依然十分强大,他们直到1832年还支配着英国议会,此后又把谷物法的废除拖延了14年之久。因此,重农学派所说的开明君主始终是一个纯粹的虚构;在阶级利益的冲突中,法治国家并不能保障立法完全符合资产阶级商业的需要。只有当私人组成的公众本身获得了立法能力,才能确保做到这一点。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建立了作为国家机器,因而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从而在制度上保证法律与公众舆论之间的联系。

然而,由于这种情况,这种国家就陷入了一种固有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法律概念的暧昧:

在反对强大的君主政府的斗争中,作为法治的根本特征,人民的参与必然愈益受到重视,最终变成一种决定性的因素。如果人民的参与在政治上成为法治的一个突出特征,反之则可以说……人民的参与,就是法治。这样,法治也就意味着人民的参与或人民的最终统治。

于是,一方面,在作为一种意志表达的法律概念里还包含着通过暴力而提出的统治要求这样一个因素。另一方面,法律概念作为一种理性表达,也把另一种起源比较古老,靠公众舆论在议会与公众之间维持的因素包括在内。这就是卡尔·施密特之所以把法律的其他定义放在其政治定义之前的原因:“法律并不是某个人或许多人的意志,而是具有普遍性合理性;不是‘意志’,而是‘理性’。”就其本意而言,法治从根本上是要消除统治;这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理想,似乎对从政治统治下解放出来的私人领域的政治保障也不能采取统治形式。资产阶级关于以法为本的国家理想是要求一切国务活动都必须遵守公众舆论认可的规范体系(这种体系应该尽可能地没有漏洞)。其目的已经是要彻底废除作为统治工具的国家。统治行为根本就是值得质疑的。

由于私人的公开批判要求具有一种既正确又公正,而且没有任何强制的鲜明特征,所以,诉诸公众舆论的立法显然就不能再说是一种统治了。但是,只有通过与旧权力的艰苦斗争才能贏得这种立法能力,因此它本身也免不了带有“强权”的性质。洛克称之为“立法权”,孟德斯鸠称之为“权力”(pouvour);在这两人的心目中只有执法(纯粹“应用”已有的法律)是无需权力的,因此无需一种明确的社会范畴来承担。然而,立法权和执法权的区分源于对规范与行动、规范理智与行为意志的区分。虽然立法被设想为一种“权力”,但它应当是理性协议的结果,而不是政治意志的产物。卢梭的民主理论尽管把君主的主权变成了人民的主权,但也没有解决这个难题。公众舆论在原则上是反对专横独断,而遵循由具有批判功能的私人组成的公众心目中的内在法律,因此,公众舆论严格来讲根本不配享有作为享有高于一切法律的最高意志,即所谓主权的地位。就其本意而言,公众舆论既不想制约权力,也不想成为权力本身,更不用说成为一切权力的来源了。就其手段而言,其执行权力的特征应当改变统治本身。公众“统治”(Herrschaft)的理想原是要消灭一切统治制度;建立法律的是真理,而不是权威(veritasnon auctoritas facit legem),这是对霍布斯名言的一种颠倒,但是当人们试图借助主权概念理解公众舆论的功能时,这种颠倒就看不出来了,这和权力在法治国家结构中是一样的。权力本身成为了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的讨论对象。公众讨论应当把意志变成理性,使私人观点得以公开竞争,并且在切实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事务上达成共识。

如果法治国家没有从旧的封建等级国家结构中真正摆脱出来(如英国),而是(像在欧洲大陆那样)由一项基本法(宪法)所确立,那么,公共领域在其中便会公开发挥作用。有一些基本权利和具有批判功能的公共领域有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也和私人在公共领域的政治地位有关(请愿权、选举权等)。另一些基本权利则和父权制家庭内在领域中的个体自由有关(个人自由,住宅不可侵犯等)。第三类基本权利涉及的是财产私有者在市民社会领域里的交易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私有财产等)。所有这些基本权利都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其核心是内在领域)加以全面保护,既保护公共领域的制度和工具(出版,政党),又保护私人自律的基础(家庭和财产),最后还保护私人作为公民的政治地位和作为商品所有者的经济地位(以及他们作为“人”的个人交往地位,如通信自由)。

作为宪法对公共领域及其功能的规定结果,公共性成为国家机构本身的组织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来讨论公共性(Publizitaet)。议会活动的公共性保证了公众舆论可以对它施加影响;也保证了议员和选民(都是公众的一部分)之间的纽带关系。与此同时,庭审也公开了。甚至独立的司法机构也要公众舆论的制约;实际上,它之所以能够独立于行政干预和私人干预,可以说完全是由于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所保障的。真正抵制公共性原则的,是国家行政机构,但这不是说某些行动为了符合公共利益而采取保密措施,而是因为除了军队之外,在专制君主制时期建立起来的官僚机构是君主手中仅有的对抗市民社会利益的权力工具。然而,即使在开明专制体制下,1804年普鲁士国王向国务大臣下达的一个命令也典型地证实了当时的流行见解:“体面的公共性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对于臣民都是防止下级官员玩忽职守和故意刁难的最可靠保证,因此值得千方百计地加以提倡和保护。”

宪法的核心条款指出,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然而,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在宪法上得到确认却毋宁说是需要通过暴力才得以实现的漫长过程。相反,以公共领域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声称自己是一个公共权力组织,能够确保公共权力服从独立和自由的私人领域的需要。这样看来,宪法规范所依据的是一种与现实根本不符的市民社会模式。这些从资本主义(包括其自由阶段)的历史进程中得出的范畴,本身就具有历史特征。它们揭示的是社会发展趋势,但仅仅是趋势而已。例如,法治国家对“私人”凭借财产而获得社会保障的自律的依赖,在程度上是与对由这些民众组成的公众的教育程度的依赖一样的。但这种“私人”实际上是很少的一些人,是指上层资产阶级,即使把小资产阶级加上,人数也是很有限。大多数还是“平民百姓”,尤其是农业人口。而且,凭借军队和官僚机构支持的君主、大地主和封建贵族继续按照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法则行使权力。但是,新宪法,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都诉诸公民和普通人,而且只要“公共性”成为宪法的组织原则,它就必须如此。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成败始终都离不开普遍开放的原则。把某个特殊集团完全排除在外的公共领域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根本就不算是公共领域。因此,称得上是资产阶级法治国家主体的公众是把他们的领域看作这样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他们认为,原则上一切人都属于这一领域。所谓人就是指道德人格,指私人。我们已经说明了这种自我理解得以形成的历史语境和社会语境:关于这种无形人性的意识是在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父权制家庭内在领域里发展起来的。与此同时,“公众”则具有了一种特殊形式,即18世纪有文化的资产阶级公众。这种公共领域即使具有了政治功能,也还是具有文学性质;教育是一个入门标准,财产则是另一个标准。实际上,这两个标准划定的人格范围大体上是一致的;因为学校教育在当时与其说是社会地位的一个前提,不如说是社会地位的一个结果,受教育阶层也是有产阶级。因此,制约进入政治公共领域的财产状况与纳税标准是一致的:实际上,法国大革命已经开始用这样一个标准划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Aktiv—und Passivbürger)。

但是,对选举权的这种限定并不一定就是对公共领域的限定,因为这种限定可以说是对在私人领域里取得的经济地位(既受过教育又占有财产的个人的地位)的一种纯粹法律认定。资产阶级法治国家所建立起来的政治公共领域,其普遍开放性从一开始就取决于市民社会的结构,而不仅仅是由市民社会给自己制定了政治宪法之后才确定下来的。只要经济和社会条件使得一切人都享有同等入门条件,具体说,就是获得有教养、有财产的人所需要的私人自律的资格,公共领域也就有了保障。当时的政治经济学规定了这些条件;没有亚当·斯密(Adam Smith),也就不可能有边沁(L. J. Bentham)。

古典经济学的前提是众所周知的。它设想了这样一种制度:其内在法则给个人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基础,由此个人可以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来合理计算其经济活动。每一个人都在为自己盘算,而且不与其他人通气;商品生产在主观上是处于无政府状态,但在客观上却是有条不紊的。因此,第一个前提是一个经济前提:即对自由竞争的保障。第二个前提则提出,所有的商品都是按照它们的“价值”进行交换;而“价值”则是用生产它的必要劳动量来衡量。这里所说的商品既包括产品,也包括生产产品的劳动力。若要实现这个条件,必须是每个商品供应者都自己生产他的商品,或者反过来说,每个劳动者自己都占有生产工具,所以这第二个前提相当于一种社会学前提:即小商品生产者的社会模式。它与第一个前提密切相关,因为关于价格独立形成的经济前提就包含着那种关于绝对平均地分配生产手段的占有权的社会学前提。第三个前提是一个理论前提,是由老穆勒最先提出来的、后来则形成所谓的萨伊定律(Saysches Gesetz)。按照这个定律,在生产者、产品和资本完全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供求关系总是均衡的。这就意味着任何生产能力都不会被闲置,劳动力资源会得到充分利用,社会制度在原则上是没有危机的,并保持高度的平衡,在任何时候都会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这些条件下,而且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每一个人才会有平等的机会,再加上自己的能力和“运气”(这个词表示,尽管市场运作是严格确定的,但仍缺乏透明性),争取获得财产所有者的地位,进而获得“人”的地位,即获准进入公共领域的资格——财产和教育。政治经济学具有明显的论辩功能,因此即使到了19世纪前半期这些条件也并没有实现。但是,自由主义模式十分逼近现实,因此,资产阶级的利益可以被说成是普遍利益,第三等级可以说是代表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公共性作为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组织原则就具有了可信度。如果每一个人看上去都有机会成为“公民”,那么只有公民才可以进入政治公共领域;而且不会因此而丧失其公共性原则。反之,只有有产者可以组成一个“公众”,才能用立法手段来保护现存财产秩序的基础;只有他们的私人利益才会自动地汇聚成一个以维护作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为目标的共同利益。因此,只有从他们当中才能产生出可以预见的普遍利益的真正代表,因为他们不必在扮演公共角色时掩盖他们的私人存在。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个人”和“公民”之间没有差别。因为“个人”同时也是一个私有财产拥有者,他作为公民就要保护财产秩序的稳定,也就是保护私有财产。阶级利益是公众舆论的基础。但在当时,阶级利益必然在客观上与普遍利益重合,至少阶级观念会被认为是公众舆论,其中介是公众的批判,结果则是合理性。如果公众作为统治阶级自我封闭,如果放弃了公共性原则,那么公众舆论就可能变成强制,批判就会变成教条,缺乏公众舆论的认识就会变成命令。只要前面谈到的那些前提得到认可,只要公共性能够完整地保存下来,并作为一种原则而发挥作用,那么公众的自我想象和个体行为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同时又不仅仅是意识形态。在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持续统治的基础上,统治阶级总会推动政治制度的发展,而这些政治制度作为其客观意义又的确接受了它们所消除的理念:建立法律的是真理,而不是权威(veritas non auctoritas facit legem),即把统治消解为轻松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只有在一种强制性的公众舆论的基础上才能盛行开来。

如果说意识形态不仅仅是社会所需要的虚假意识的体现,如果说它们在某一方面能够握有真理,从而能超越现实,建立一种乌托邦形式,不管它们是不是仅仅为了替自己辩护,那么,从这个时期开始,也就有了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根源应该是在角色和公众舆论中把“财产所有者”与“一般人”等同起来;所谓角色,就是资产阶级法治国家政治公共领域中作为公众的私人,而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则是把政治公共领域与文学公共领域等同起来。公共舆论实际上是把统治和它演变而成的纯粹理性等同起来。而在公众舆论里,阶级利益通过公开批判具有了一种普遍利益的表象。

无论情况如何,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都是与一系列复杂的社会条件紧密相关的。它们处于不停的变化当中,而且随着这种变化,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公共领域中的矛盾也就出现了。公共领域本身在原则上是反对一切统治的,但是,在公共性原则的帮助下,却建立起了一种政治制度,其社会基础并没有消灭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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