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式名言

时间:2022-04-16 13:49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北郭先生的乡村观 | 评论: 次 | 点击:

营造法式名言

1.《营造法式》及其成就

《营造法式》是北宋崇宁二年(1103年)颁刊的一部建筑典籍,是一部由官方向全国发行的建筑法规性质的专书。

全书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将北宋以前的经史群书中有关建筑工程技术方面的史料加以整理,汇编成“总释”两卷。 第二部分,按照建筑行业中的不同工种分门别类,编制成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即“各作制度”共十三卷。

其中包括:大木作制度,即有关建筑物结构技术、构造作法的制度;小木作制度,即有关建筑物的门、窗、栏杆、龛、橱等精细木工的型制及构造作法的制度;石作制度,即有关建筑中石构件的使用及加工制度,石雕的题材及技法;壕寨制度,即有关房屋地基处理及筑城、筑墙、测量、放线等方面的制度;彩画作制度,即有关建筑上绘制彩画的格式,使用的颜料及操作方法的制度;雕作制度,即有关木雕的题材、技法等方面的制度;旋作制度,即有关建筑上使用的旋工制品的规格及加工技术的制度;锯作制度,即有关木质材料切割的规矩及节约木料的制度;竹作制度,即有关建筑中使用竹编制品的规格及加工技术的制度;瓦作制度,即有关瓦的规格及使用制度; 砖作制度,即有关砖的规格及使用制度;泥作制度,即有关垒墙及抹灰的制度;窑作制度,即有关烧制砖瓦的技法。 第三部分,总结编制出各工种的用工及用料定额标准,共十五卷。

第四部分,结合各作制度绘图一百九十三幅,共六卷。 《营造法式》产生于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之下,目的乃是为了加强对官办建筑行业的管理,于绍圣四年(1097年)命李诫编修。

李诫于元符三年(1100年)完成编修,崇宁二年(1103年)经过皇帝批准刊印,敕令公诸于世。 《营造法式》的文字部分和图解部分。

2.营造法式的特点

从《营造法式》一书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模数思想的制定和运用。大木作制度规定“材”的高度分为十五“分”,而以十“分”为其厚。斗栱的两层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称为“栔”。大木作的一切构件几乎全部用“材”、“栔”、“分”来确定的。这是模数制在我国建筑业最早的运用,并且作为一种法规被确定在《营造法式》这部巨著中。

(2)设计的灵活性。《营造法式》第3卷~第15卷中的“各作制度”,即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虽然都有相应的做法规定,但并未对群体建筑的布局和单体建筑的平面尺寸等有所限制;恰恰相反,《营造法式》内“各作制度”的条文后面都附有“随宜加减”的小注,以此告诉设计人员可根据每个个体设计在各作制度的总原则下,对建筑单体和构件的比例、尺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以充分发挥设计者的创造性。

(3)技术和经验的总结。为了施工时方便,“总例”中列举了圆、方、六棱、八棱等形体的径、周长和斜长的比例数字,以便施工时工匠们掌握。如:按传统的木构架结构规定,凡是立柱都有“侧脚”(即柱础),柱头向内微倾约1%,同时廊柱的边柱(四角柱)有“升起”,就是柱的高度从中柱向两端逐渐加高。这样,使整个建筑木构架产生向内倾斜的倾向,客观上增加了建筑物的稳定性,也为屋顶部分四角的飞檐创造条件。在横梁与立柱交接处用斗栱支托,既美观又可减少梁端剪力,只是复杂的斗栱结构的卯榫“绞割”往往会减少每个构件断面的1/3~1/2,是个重要缺点,但在《营造法式》中对此规定了较合理的“绞割”比例和位置。

(4)装饰与结构的统一。《营造法式》对石作、砖作、小木作、彩画等都有详细的说明和图样,明显地体现出宋代建筑在艺术形象和雕刻装饰等加工工艺方面比唐朝建筑更精致、更全面。柱梁、斗栱等木构件,在规定它们的结构尺寸和构造方法的同时,也规定了它们的艺术加工方法,如梁、柱、斗栱、椽头等构件的轮廓和曲线,就是用“卷杀”的方法(就是按比例、分段作圆弧曲线的方法)进行制作的,利用结构构件本身,只是稍作适当的艺术加工,使它兼有受力和装饰效果,这是我国古代木构架建筑的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建筑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贡献。

(5)建筑生产管理的严密性。在全书34卷中,用13卷的篇幅来叙述功限(劳动定额)和料例(材料消耗定额和质量标准),足见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在计算劳动定额时,首先按四季白天的长短分为中工(春、秋)、长工(夏)和短工(冬)三种时段,工值以中工为准,长、短工各增或减10%,而军工、雇工还有不同的定额;其次,对每一工种的不同构件(或部位),按等级、大小和质量要求,如运输距离远近、水流的顺流或逆流、所加工木材的软硬等,分别规定了工值的计算方法。料例部分各种材料的消耗都有详细而具体的定额,执行起来十分方便。

可见,《营造法式》就是当时的建筑法规。有了它,无论是对群体建筑的布局设计和单体建筑及构件的比例、尺寸的确定,以及编制各工种的用工计划、工程总造价,还是编制各工种之间先后顺序、相互关系(相当于现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和质量标准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便于建筑设计和施工顺利进行,也便于随时质检和竣工验收。

3.《营造法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营造法式》全书共计34卷,分2113为52615个部分357篇,共3555条。是当时建筑设计与施工经验的集合4102与总结1653,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原书《元祐法式》没有规定模数制,也就是“材”的用法,不能对构建比例、用料做出严格的规定,建筑设计、施工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李诫奉命重新编著后,改善了这些弊端。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了:释名、名作制度、功限、料例和图样,前面还有“看样”和目录各1卷。看样主要是说明各种以前的固定数据和做法规定及做法来由,如屋顶曲线的做法。

在《营造式法》中,作者以材作为建筑度量衡的标准。各种制度虽都有严格规定,但并没有限制建筑的群组布局和尺度控制。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规定的条例下,可“随宜加减”,富有灵活性。在论述中,作者在很多方面延续了传统做法,如侧脚、升起的规定,使得整个构架向内倾斜,增加构架的稳定性。在对结构构件的详细规定的同时,作者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装饰手法的表现。将装饰做在结构中,不单独设置装饰构件。作者在施工的规定上着墨甚多。全书34卷,作者用了13卷来说明各种用料用途,具体地确定了劳动定额,及运输、加工等所耗时间,对于编造预算、施工组织也都有严格规定。

《营造法式》一书的完成,确立了当时建筑的耗材、度量标准,对规范当时混乱的建筑制度、减少利用建筑工事贪污舞弊的现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作为中国第一本官修建筑技术书籍,其对古代建筑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也是不可磨灭的。

《营造法式》的现代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北宋时期宫殿、寺庙、官署、府第等木构建筑所使用的方法,使我们能在实物遗存较少的情况下,对当时的建筑有非常详细的了解,填补了中国古代建筑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各类现代建筑的图纸图样

4.营造法式是谁著作的

李诫。

《营造法式》是宋代李诫创作的建筑学著作,是李诫在两浙工匠喻皓《木经》的基础上编成的。是北宋官方颁布的一部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书。

《营造法式》是中国古代最完整的建筑技术书籍,标志着中国古代建筑已经发展到了较高阶段。

扩展资料:

《营造法式》的特点:

(1)模数思想的制定和运用。大木作制度规定“材”的高度分为十五“分”,而以十“分”为其厚。斗栱的两层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称为“栔”。大木作的一切构件几乎全部用“材”、“栔”、“分”来确定的。这是模数制在我国建筑业最早的运用,并且作为一种法规被确定在《营造法式》这部巨著中。

(2)设计的灵活性。《营造法式》第3卷~第15卷中的“各作制度”,即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虽然都有相应的做法规定,但并未对群体建筑的布局和单体建筑的平面尺寸等有所限制;

恰恰相反,《营造法式》内“各作制度”的条文后面都附有“随宜加减”的小注,以此告诉设计人员可根据每个个体设计在各作制度的总原则下,对建筑单体和构件的比例、尺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以充分发挥设计者的创造性。

5.宋代的 《营造法式》是本什么著作

《营造法式》是北宋官方颁布的一部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书。《营造法式》是宋崇宁二年(1103年)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诫,是李诫在两浙工匠喻皓《木经》的基础上编成的。

《营造法式》是我国古代最完整的建筑技术书籍,标志着中国古代建筑已经发展到了较高阶段。

北宋建国以后百余年间,大兴土木,宫殿、衙署、庙宇、园囿的建造此起彼伏,造型豪华精美,负责工程的大小官吏贪污成风,致使国库无法应付浩大的开支。

因而,建筑的各种设计标准、规范和有关材料、施工定额、指标急待制定,以明确房屋建筑的等级制度、建筑的艺术形式及严格的料例功限以杜防贪污盗窃被提到议事日程。

扩展资料

从《营造法式》一书的主要内容,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模数思想的制定和运用。大木作制度规定“材”的高度分为十五“分”,而以十“分”为其厚。斗栱的两层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称为“栔”。

大木作的一切构件几乎全部用“材”、“栔”、“分”来确定的。这是模数制在我国建筑业最早的运用,并且作为一种法规被确定在《营造法式》这部巨著中。

2、设计的灵活性。《营造法式》第3卷~第15卷中的“各作制度”,即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虽然都有相应的做法规定,但并未对群体建筑的布局和单体建筑的平面尺寸等有所限制。

恰恰相反,《营造法式》内“各作制度”的条文后面都附有“随宜加减”的小注,以此告诉设计人员可根据每个个体设计在各作制度的总原则下,对建筑单体和构件的比例、尺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以充分发挥设计者的创造性。

3、建筑生产管理的严密性。在全书34卷中,用13卷的篇幅来叙述功限(劳动定额)和料例(材料消耗定额和质量标准),足见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营造法式

营造法式名言

此材非彼材,此分非彼分,《营造法式》这一段你读懂了吗?

此材非彼材,此分非彼分,《营造法式》这一段你读懂了吗?

大材小用,就其本义来说,应该是指大的材料被用到了小的地方。

宋代李诫《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说,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

李诫所说的“以材为祖”,是理解古代木结构各部分比例关系的全部要害所在。这里所说的“材”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木材,而是具有“模数”意义的“基准材”。祖者,宗也。一座建筑,按照其形制、等级和规模,选定了国家营造制度所允许使用或推荐使用的“基准材”,然后各部分所使用的木材均参照此“材”,或取其倍数,或取其分数,各得其宜,形成和谐统一的整体。这就是《营造法式》所说的“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以为制度焉”。

此材非彼材,此分非彼分,《营造法式》这一段你读懂了吗?

《营造法式》所说的“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具体如下:

第一等,广九寸,厚六寸。以六分为一分°。右殿身九间至十一间则用之。若副阶并殿挟屋,材分减殿身一等,廊屋减挟屋一等。余准此。

第二等,广八寸二分五厘,厚五寸五分。以五分五厘为一分°。右殿身五间至七间则用之。

第三等,广七寸五分,厚五寸。以五分为一分°。右殿身三间至殿五间或堂七间则用之。

第四等,广七寸二分,厚四寸八分。以四分八厘为一分°。右殿三间、厅堂五间则用之。

第五等,广六寸六分,厚四寸四分。以四分四厘为一分°。右殿小三间、厅堂大三间则用之。

第六等,广六寸,厚四寸。以四分为一分°。右亭榭或小厅堂皆用之。

第七等,广五寸二分五厘,厚三寸五分。以三分五厘为一分°。右小殿及亭榭等用之。

第八等,广四寸五分,厚三寸。以三分为一分°。右殿内藻井或小亭榭施铺作多则用之。

此材非彼材,此分非彼分,《营造法式》这一段你读懂了吗?

以第一等材为例,稍作解释:

——“第一等”是“材”的标号,相当于现代商品的规格型号。

——“广九寸,厚六寸”是第一等材截面的长和宽。

——“以六分为一分”是梁思成先生的注释。前一个分,是分寸尺丈之分,是长度单位。后一个分,其实是“份”,为了区分于前者,梁思成先生专门发明了一个度量衡单位“分°”。按照《营造法式》,“各以其材之广分为十五分°,以十分°为其厚”。以第一等材为例,“广九寸”分为十五分°,每分°就是六分。十分°,就是六寸,也就是第一等材的厚度。其他各等材,广与厚的比例都是3:2,广除以十五或厚除以十,就是这等材的分°。

——第一等材是“右殿身九间至十一间”的殿的基准材。如果殿身四周有回廊、构成重檐——所谓“副阶”,或者大殿左右有“挟屋”——类似于后世的耳房,那么副阶和挟屋所用的材“减殿身一等”,也就是用“第二等材”。大殿的辅助用房“廊屋”用材“减挟屋一等”,用“第三等材”。“余准此”,意思是说,后面所列各等材,也按照房屋的等级所使用之材依此递减。

——“右”,意思是“上文”。按照古书的排版习惯,右边的文字是上文。

——“则用之”之“则”,不宜解释成“就”“那么”,而应当解释成动词,以……为准则。

可见,规模宏大的殿用第一等材,而小厅堂,按照《营造法式》,只能用第六等材。将第一等材用到小厅堂上,就是“大材小用”了。

“大材小用”或“小材大用”的说法,远早于宋代。晋石崇《许巢论》:“盖闻圣人在位,则群材必举,官才任能,轻重允宜。大任已备,则不抑大材使居小位。小材已极其分,则不以积久而合处过材之位。”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似乎听说圣人在位的时候,一定是各种人才都被推举出来,让有才能的人做官得到任用,所有的任用均公允适宜。堪当大任的人各方面已经做得非常完备,那么就不要抑制大材让他们迁居小位。才能较小的人已经发挥到了极限,那么也不宜因为他们处于小位时间长久而让他们升任到超越他们才能的大位上去。

这段话的思想是否正确,姑且无论。就其传达的信息而言,材有数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的思想早就有了。我推想,或许在原始社会人类初始使用木材搭建巢居的时候就知道大材大用、小材小用了。只不过,当时不会有“模数”意义的“基准材”的概念。

宋代《营造法式》所讲的“材有八等”已经相当成熟,蔚为体系。而任何体系的形成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将“基准材”观念之形成往前推八百年,上溯两汉,或许也是可能的。另,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开始统一度量衡,秦王朝对“材”的“等级”是否已有划分,实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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