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抗疫情的句子正能量简短朋友圈

时间:2022-03-30 08:30 | 分类: 正能量句子 | 作者:鲁网 | 评论: 次 | 点击:

3月23日,烟台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 指挥部)印发《关于纾困解难稳中求进的若干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对冲疫情不利影响,“稳中求进”推动高质量发展。

政策措施共计30条,条条“暖心”,具体内容如下:

一强化财税金融支持

1.设立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应急转贷基金1亿元,为资金困难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提供资金周转支持,资金使用费率不高于银行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2.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符合规定的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5.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6.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7.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村(社区)就业服务专员(含原招聘专员)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按照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8.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和“绿色通道”,进行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9.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担保增信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盲目脱保,2022年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和市级再担保费。

10.加强对企业融资成本的监测,做好减费让利工作。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信贷支持,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11.优化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市属大型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实行应收账款票据化。大型国有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支持小微企业发行增信集合债券,推动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12.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受疫情影响企业融资服务绿色通道,推出特色信贷产品,确保金融服务不间断、服务质量不下降。梳理应急保供、重点支持企业的有效融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推送,为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支持。开展分行业分领域政银企对接活动,组织金融机构加强线下金融服务对接。

13.着力缓解价格波动压力,期货机构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对生猪、苹果等农产品开展“保险+期货”的市场主体给予保费补贴。

14.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15.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16.疫情防控期间,对本市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减免30%费用;对相关企业委托业务提供“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安排检验检测、发放检验报告证书;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多参数监护仪、心电图机、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实行免费检测,对呼吸机等非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设备减免30%费用;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送检计量设备免除加急费。

二赋能重点领域发展

17.对以烟台为访问港并组织游客在烟台游览有门票收入旅游景区点2个以上的邮轮航次,按标准对旅行社给予奖励:国内邮轮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3万元/航次;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6万元/航次。海外邮轮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6万元/航次;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12万元/航次。对开展海上夜游的游船企业,按照开通海上游船夜航的夜晚数计,每1个夜晚给予补助2000元。

18.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

19.扶持住宿餐饮企业恢复发展,2022年对营业额前10名的纳统住宿、餐饮企业奖补10万元。激励企业升规纳统,对当年首次纳统的住宿、餐饮企业奖励5万元。

20.发放300万元文旅消费券,加快“烟台文旅云”迭代升级,健全“一中心四平台”智慧文旅公共服务体系,推进3A级以上旅游景区分时预约系统建设。

21.疫情期间,鼓励各区(市)对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补贴支持。在市级商务发展政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品牌首店入驻、建设、运营及新品首发。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5日后(含3月5日)有效期届满,疫情防控期间无法领取新证的,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可适当顺延。

22.疫情期间,施工单位按照政府要求停工的,工期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疫情期间产生的疫情防控(包括人员隔离和防疫物资)、人工、材料价格、误工费用等计入施工成本。因疫情影响开发建设进度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

23.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不得拒绝。

24.实行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给予安装ETC套装设备的货车在烟台境内高速85折优惠。推动汽车客运站对站内经营区域进行改造,向集客运、商业、旅游集散、邮政、物流、汽车后服务和文化体育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转变。推动客运站利用符合规划的自有闲置场地发展车辆维修和车辆检测等道路运输辅助业。

25.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攻关,对在烟台市境内注册,开展新冠病毒预防控制、治疗技术、疫情监测设备、防护用品、检测试剂及相关药物研发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疫情防控应急攻关专项,给予立项支持;对符合《关于促进全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政策的新冠病毒检测等医疗器械及创新药物,提前兑现奖补政策。对承担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结题的,项目实施周期自然顺延6至12个月。

26.支持外贸企业线上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年内新上线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通过网络平台撮合交易、自建独立站并在国外门户网站开展宣传推广,实际成交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7.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2022年免征内销缓税利息。对分类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实行24小时退税,其他类别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三加大民生保障力度

28.推行“电水气暖”市政综合服务模式,提供综合受理、报批辅导、流程定制、跟踪服务、帮办代办等全过程服务。推行“掌上办”“网上办”“无纸化办公”,企业可通过政务服务网联合接入模块提交申请,实现掌上申请、在线审批、统一出件的全流程“零跑动”。统筹协调各专营单位联合施工、联合验收,实现“电水气暖”一体接入。

29.对防疫临时重要客户编制“一户一策”供电保障方案,摸排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等信息,全面做好重点用户的供电保障工作。推出欠费不停电政策,执行疫情封闭居民小区欠费不停电措施,直至该区域降为低风险。解除工商业用户业务办理限制,对出现高中风险地区的区域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

30.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生产生活物资供给保障等领域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实行当天件、当天办。依法依规对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失信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纳入信用管理,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示。

来源:烟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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