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言
时间:2022-05-02 16:06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大连谢律师 | 评论: 次 | 点击: 次
民法名言
1. 关于民法的格言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2. 关于法律的名言警句
1、美国霍姆斯《普通法》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2、法国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的法律名言:
社会条约的目的是保护缔约者。要想达到目的就必须使用手段,而这些手段和某些冒险,甚至和某些牺牲是分不开的。如果一个人在保全自己生命的时候要依靠别人,那么当别人的生命需要得到保护时,他也要献出自己的生命。
而且公民自己也不应该去判断法律要求他去冒的是哪种危险。当君主对他说“你要为了国家去死”,他就应该去死;正因为如此,他才一直都享受着安全,这样他的生命才不是单纯的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
3、战国商鞅在《商君书定分》中提到的法律名言: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白话译文: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
4、美国的马丁·路德·金在一次演讲中,提及的关于法律的名言:
我们将以自己忍受苦难的能力,来较量你们制造苦难的能力。我们将用我们灵魂的力量,来抵御你们物质的暴力。我们不会对你们诉诸仇恨,但是我们也不会屈服于你们不公正的法律。你们可以继续干你们想对我们干的暴行,然而我们仍然爱你们。
你们在我们的家里放置炸弹,恐吓我们的孩子,你们让戴着KKK尖顶帽的暴徒进入我们的社区,你们在一些路边殴打我们,把我们打得半死,奄奄一息,可是,我们仍然爱你们。
5、战国韩非子在《韩非子·诡使》中提到的法律名言: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
白话译文:确立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废止私行。法令得以贯彻,私行就必被废止。
3. 关于法律的格言
这个是我国最权威的法律网,里面应有尽有:/index.asp关于警句,格言,这是我觉得最经典的:1、Ifwedonotmaintainjustice,justicewillnotmaintainus.如果我们不维持公正,公正将不维持我们。
----培根2、Justicedelayedisjusticedenied.推迟的公正是否认的公正。----威廉.格莱斯顿3、Idisapproveofwhatyousay,butIwilldefendtothedeathyourrighttosayit.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431343638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作家伏尔泰4、Iftherewerenobadpeople,therewouldbenogoodlawyers.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国小说家狄更斯C5、Itisbettertofightforjusticethantorailattheill.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6、Lawcanneverbeenforcedunlessfearsupportsit.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剧作家索福克勒斯7、Lawisthecrystallizationofthehabitandthoughtofsociety.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W8、Lawisorder,andgoodlawisgoodorder.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9、Lawsgrindthepoor,andrichmenrulethelaw.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O10、Nosocietycanmakeaperpetualconstitution,orevenaperpetuallaw.没能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美国总统杰斐逊T。
4. 法律名言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5. 关于法律的格言 要15句左右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3.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5. 法官。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 ——【美】马克,总体上来说,绳不绕曲,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刑罚也就愈公正,否则它形同虚设,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 在民主的国家里,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吐温
7。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国王就是法律。 ——【英】达雷尔
8,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在专制的国家里。 ——贝卡利亚
16。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 ——孟德斯鸠
14。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 ——卢梭
12: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 ——【英】彼得·斯坦
4,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法不阿贵.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 ——卡尔。 ——爱德华·考文
6.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司法的腐败.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 ——卢梭
15,法律就会更好。 ——(英)波洛克
5.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既使是局部腐败,法律乃沉默的法官,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美】道格拉斯
2。——【德】马克思
3。 ——贝卡利亚
9. 服从法律。 ——韩非子
11。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 ——黑格尔
10。 ——培根
13,相反地。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法律就是国王.法律需要被信仰;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171.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
6. 有哪法律格言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5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6律者,定分止争也。
8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9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10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11地者,政之本也。
13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14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16治大国若烹小鲜。17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17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19政者,正也。20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21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3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24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27水能载舟,亦能覆舟。28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29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30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32 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举公义辟私怨。34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
35杀盗人,非杀人也。36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37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38凡立公,所以弃私也。
40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41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
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
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分定而已矣。42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44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 45 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46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46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48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49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51有治人,无治法。52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53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之;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54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55法者,国之权衡也。57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
58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59 不以私害法,则治。
61法之不行,自上犯之。61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
62当杀而虽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63法败则国乱。
63法不阿贵,绳不挠曲。64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66国家必有文武,管治必有赏罚。67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68 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69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71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72一民之轨,莫如法。
74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75论其税赋以均贫富。
77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78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79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81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82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83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84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86赏罚明则将威行。
88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89法信于民。
89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90刺史守令杀人不待奏。
刑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奸。93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
94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94刑一而正百,杀人而慎万。
95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96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也。
97治国有两柄:一曰赏,二曰罚。98设而不犯,犯而必诛。
100喜不应喜无喜之事,怒不应怒无怒之物。101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102准五服以制罪。103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
104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105刑之为物,国之神器,君所自执,不可假人。
107刑网简要,疏而不失。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
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109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
110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何得以无忌之亲戚,便欲挠法邪?111行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113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114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117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119当公法则不阿亲戚。119石以砥焉,化纯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121政不可宽,宽则人慢,刑不可急,急则人残。123政包宽猛,法有弛张。
124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126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生利。
127法令既行,纪律自正。129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
130 以变风俗,立法度为先。131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
7. 有关法学中的名人名言
法律名言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法谚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法谚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谚
法官谙知法律。
——法谚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法谚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法谚
无救济即无权利。
——法谚
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法谚
察是法庭的仆人。
——法谚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法谚
法官不能因没有法律而不判案.
——法谚
约定必须遵守。
——法谚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法谚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法谚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卜思天·儒佩基奇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英]洛克《政府论》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法]马布利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伏尔泰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
——[德]尼采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美]富勒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美]德沃金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美]罗尔斯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德]马克思
民法:王泽鉴老师精彩语录
一
如果说台湾的法学教育跟大陆的教学的不同之处,我觉得应当强调这样几点。首先我觉得大学的课程不要太多,如果什么科目都教,这个科目也教,那个科目也教,教得很多,这种情形就不可能使得在基本的科目上训练得扎实。
二
外文是个最基本的训练,我建议很多同学,英文应该必备,英文要 study perfect,要必备。
三
法律不一定要念得多,法律念得多只是记忆而已,法律是要选几个重要的题目,训练思考能力,这个思考能力用在哪里,哪里就解决问题。法律的问题千千万万,光靠你的记忆不行,你也不必都懂,法律全书这么大,念的只要一点点,法律是通过一些重要问题的训练,让你养成一种思考的方法跟思考的模式,实例题训练的能力是什么呢,不是说你记忆这个案例题,而是让你能够处理新发生的案例,这靠什么呢,就靠你思考的方法,思考的能力,这个思考的能力也要反复练习。
四
我个人有个看法,每一个判决既然是一个判决,都有它重要的原则,学者研究判例的任务就是去发现、探讨、组成蕴含在判决里的法律原理。
五
如果你只是读书而没有问题引导的话,那你读书都是懵懵懂懂的,如果有一个问题引导你的时候,你读书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很精确。
六
为何同学念书时有许多种不同的学说要研读?
因为各采不同的解释方法,此亦方法不可随意选择,必须共同协力,要经过论证。
论证与解释方法息息相关,使人信服、可供检验,期能符合合理客观的正义的要求。论证是法律人最基本的能力与素养。
七
案例研习绝非仅是技术,而是科学与艺术,由衷希望教授能够运用这样的方式教导学生,从大一开始,使所有的法律人都能具备法律思维,处理案例的基本能力。
八
请求权的基础为什么重要呢?第一个是入门的作用。你讲一个简单的案子,合同的案子发生的话,可能涉及物权变动和通则里的法律行为,然后是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概念等等。透过请求权基础,可以把这个案子整合起来,所以请求权是整合各篇的。第二个重要性是让我们有一个体系的概念,思考很精细。
九
如果我们要长期跟一位老师的话就要学习他的方法,学习他学术上的造诣以及研究上的发展。跟着一个老师写论文,要尽量彻底地了解他的著作和研究,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有所发展。拉伦茨老师对我在题目的选择、做学问的方法等很多方面有很大的启示,我回来以后一直以他为榜样,要认真、要努力、要在学术研究上能够对法学的发展有一点贡献。
十
德国的民法也经历了很长时间,但它出来是一个完整的,而大陆的做法是一点点累积的。因此大陆的法律,就不得不用最高法院的解释。因为法典不完备,问题没法得到解决,就不能不靠法院造法,实际上是制造法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就成为了一个中国的特色。
十一
德国的学者都是在大学六年期间的实例之下训练出来的,所以学的踏实、概念清楚,判例学说也都很懂。
经过四、五年的彻底训练,条文都记得很熟,基本功也很扎实,这是德国法学的最大优点。就像美国和英国的学生都会读case,没有这个基本功,其他都是空谈。
十二
任何一个法律建立在在一个法典化的理念与外在的体系跟内在的体系。外在的体系表现在法典的结构,内在的体系是规范的形成跟他的法律原则。这两个都不可或缺。
十三
司法改革的前途在于法律教育,法要强,法律教育先要强,所以根本的问题在于法律教育。为什么说实例演习对法学教育那么重要呢?因为从大一开始进行实例的研习,能够使学生感受到法律和事实的重要性。实例研习的好处有三点:第一,使学生认识到事实的重要性;第二,强化法律规范适用于事实的能力,促进对法律体系的掌握了解;第三,实例题是法院判决的基础训练。无论我们的学生将来是做律师、法官或者行政工作,实例演习都能够培养他面对案例时的能力,包括思考的层次、论证的方法、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过程。
十四
大陆民法过去最大的问题就是技术不足,当技术不足的时候,许多真正的问题就避开了。而现在年轻的学者开始具备这些技术。同时,法学的技术也是很难的。
我记得以前拉伦茨讲过一句话:“不要区别太过,也不要不作必要的区别”。也就是说,不要作过度的区别,但是也不要作不够的区别。这个区别是法学者最大的能力之一,但是这个技术的培养需要对实务真正的了解。
十五
刚开始什么都不懂,了解太少,但是靠着写一篇文章自己增进一点,写一篇文章增进一点,日积月累稍微有一点增加,完全是从不懂到慢慢有所了解,借着每篇文章的探索,使自己在问题的认识上有所增进。
十六
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
1.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教济程序。
2.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3.解决争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此之所谓“争议”,系从广义,除个案的争讼外,尚包括契约、章程的订定,法令规章的制定等。
王泽鉴教授,1938年出生于台北。台湾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留学,一年后转入德国慕尼黑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历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律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长、“司法院”大法官(1994-2003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名誉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客座教授等职务。兼任台湾地区比较法学会理事长、“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他是著名民法学家,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总则》《民法概要》《民法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债法原理》《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损害赔偿》等。
来源:超律志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