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慎行的名言

时间:2022-05-06 01:49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语料汇总 | 评论: 次 | 点击:

于慎行的名言

1. 对于于慎行的评价

一、于慎行的生平和为官生涯

于慎行,字可远,又字无可,更字无垢,号谷山(一作谷峰),世称于阁老,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人。生于明嘉靖二十四年(1545),卒于万历三十五年(1607),谥"文定"。据《明史·于慎行传》记载,于慎行自幼聪慧好学,17岁就考中举人。明穆宗隆庆二年(1586),二十三岁的于慎行考中进士,因殿试成绩优秀,且擅长文学,改庶吉士,经过三年的学习,授翰林院编修,参与修撰《肃皇帝实录》,第二年又被召修《穆皇帝实录》,开始了仕途生涯。

万历二年(1574),《穆宗实录》修成,于慎行"以劳赐金币,进翰林院修撰,编撰六朝曹章奏。"(叶向高《于慎行墓志铭》)不久,被破格提升为日讲官,为皇帝讲解《四书》、《资治通鉴》等经史,"公在史馆……以读书为事,每进讲唐史,至成败得失之际,反复论说,上为悚听"(《列朝诗集小传》),颇受礼遇。"万历五年八月……钦天监择本月甲戌进《世宗肃皇帝实录》……赐《实录》监修等官宴赏如例……升编修左春坊左谕德陈经邦、右春坊右谕德何雒文、司经局洗马许国、翰林院侍读张位、侍讲于慎行……各升俸一级。"(《明神宗实录》卷六十五)而当时仅在京的文官就有两千多人,按明制,修撰一职一般只授予殿试一甲第一名,于慎行作为一名年轻的史官能够接连参与修撰两任皇帝的实录,足见其才识之高。

于慎行熟悉历代的典章制度,对于明朝的礼制典章更是多亲自参与修订。"慎行明习典制,诸大礼多所裁定。"(《明史·于慎行传》)《明会典》是记载明朝典章制度的官修史书,取材于当时的制度和有关典制的各种书籍,内容丰富,多《明史》未载或所载未祥。《明会典》成书于弘治年间,万历四年(1576)续修,"《会典》重修,公为纂修官。"(叶向高《于慎行墓志铭》)万历十五年(1587),《会典》成书,共二百八十卷,"戊寅,大典告成……礼部右侍郎张位、于慎行、徐显卿、南京国子监祭酒赵用贤,各升俸一级。"(《明神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三)于慎行所参与编纂的《明会典》,对明朝的礼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也为后人研究明朝典章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史料。

于慎行的一生,除去赋闲在家的时间,一直在中央做官,前期看似平步青云,官运亨通,其实不然,其仕途可谓坎坷不平,曾先后三次罢官,虽然每次罢官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这与于慎行的性格特征和颇好黄老之学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一次罢官是在万历六年(1578),源起于当时的首辅张居正"夺情"留职事件。万历皇帝年幼,首辅张居正掌握实权,在全国施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万历五年(1577),张居正父亲病逝,按明朝官员丁忧制度,须解职在家守制三年。由于担心改革半途而废,更担心一旦远离权力中心有人借机谋害自己,张居正不想在家服丧守制,便向门生故吏暗示向朝廷为其提出"夺情",获准后,举朝哗然,这种"忤逆行为"立即引起御史刘台、翰林院编修吴中行等人的强烈反对。于慎行能够平步青云,与张居正的器重和提携有很大关系,面对"夺情"事件,于慎行没有"知恩图报",而是同其他官员站在了一起,共同反对张居正。御史刘台首先起来弹劾张居正,被逮捕入狱,众人避之唯恐不及,于慎行却不顾同僚劝阻,前往牢房探望。吴中行因上疏反对"夺情"要遭廷杖,于慎行随同张一桂、赵志皋、田一俊等人上疏救吴。张居正知道后当面质问于慎行:"子吾所厚,亦为此耶?"于慎行从容对曰:"正以公见厚故耳。"(《明史·于慎行传》)张居正听后非常恼怒,随后于慎行以有病为由提出辞职,不久就回到了自己的家乡。

于慎行辞官以后,在家赋闲了五年。这次丢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刚正不阿,不趋炎附势,对于权要,也不巴结,而是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了坚持自己的主张,更是不顾名利和安危。对于曾经迫害过自己的人他总是以德报怨,从不落井下石。万历十年(1582),一代权相张居正逝世,于慎行得以官复原职。由于张居正生前排除异己,树敌甚多,他死后,上疏弹劾者甚多。万历皇帝命曾受过张居正排挤的刑部侍郎丘橓查抄张居正的老家。于慎行此时本可袖手旁观,但恩怨分明的性格促使他写信给丘橓为张居正"说情",信中说:"江陵殚精毕智,勤劳于国家,阴祸机深,结怨于上下。当其柄政,举朝争颂其功而不敢言其过,今日既败,举朝争索其罪而不敢言其功,皆非情实也。"他认为这两种现象均不正常。于慎行认为,张居正"平生显为名高,而阳为厚实",他以"宣世之功自豪,以传世之业期子,即有所入,亦为有限。"(民国《续修东阿县志》卷十三)同时于慎行还嘱托丘橓对张居正的八十老母及其幼子给予照顾,"言居正母老,诸子覆朝之下,颠沛可伤,宜推明主帷盖恩,全大臣簪履之谊。"(《明史·于慎行传》)于慎行不计前嫌、勇于说实话、主持公道的精神受到了世人的称赞。

2. 《明史·于慎行传》翻译

于慎行,字无垢,东阿(今山东平阴县)人。17岁时乡试中举。御史想在鹿鸣宴上为他举行加冠礼(即成人之礼),他以未奉父命而婉言谢绝。隆庆二年成为进士,授翰林院编修官。万历初年,《穆宗实录》编成,他被推荐为修撰,担任日讲官。按旧例,都用翰林院年高资深的官吏充当日讲官,没有到史官这一级别的。于慎行与张位及王家屏、沈一贯、陈于陛都以史官得到这一职位,有不同一般的命数啊。曾经讲课完毕,皇帝拿出御府的图画,叫讲官分别赋诗题字。慎行不擅长写字,自己写成诗后,委托人写在上面,把实际情况全部告知皇上。皇上很高兴,曾写了“责难陈善”四个大字赐他,词林传为盛事。

御史刘台因为弹劾张居正被逮捕,同僚朋友都躲避他,只有于慎行去探视他。等到张居正授意门生“夺情”,于慎行与同僚上书劝谏,吕调阳阻止,没能上书。张居正听了之后很生气,有一天对于慎行说:“你是我所厚爱的学生,也做这样的事吗?”于慎行从容地回答说:“正是因为你厚爱我的缘故啊!”张居正听了很不高兴。不久,于慎行因为疾病归乡。张居正死了之后,于慎行被重新起用,官复原职。当时张居正家道已经败落,侍郎丘橓前往登记家产、抄没全家。于慎行写信给丘橓,说张居正的母亲年事已高,孩子们再没有家,困苦潦倒,令人悲伤,应该推行贤明的君主不轻易离弃的恩德,顾全大臣的旧日情分。言词非常诚恳,当时人们评论他,认为他做得对。

于慎行清楚熟悉典章制度,大的礼制多由他来裁定。在此之前,嘉靖年间孝烈后升入祖庙附祭于先祖,迁庙于仁宗,穆宗升入祖庙附祭于先祖,又迁庙于宣宗。于慎行认为不合礼制。写《太庙祧迁考》,引晋、唐、宋的旧例作为依据,他的语言明晰而实在。事情虽然没有被实行,但是有见识的人都佩服他懂礼制。他又说:“南昌、寿春等十六位王,世次已经很远,应该另外在陵园祭祀,不应该享受在太庙祭祀。”也废止而没有实行。

万历十八年正月,上书请求早立太子,接受教育。到了冬天,又上书请求。皇帝很生气,两次降旨严厉指责。于慎行不为所震慑,第二天又上书说:“册立太子是我部掌管,我们不说,过失应归到我们身上。希望皇上赶快定下大计,我宁可弃官归里。”皇上更加不高兴,拿要挟君主怀疑圣上、使国家的根本混乱来责难他,把礼部下属官员都停了俸禄。山东进行乡试,预先传出了主持考试者的名字,不久果然如此。进言者于是就弹劾礼部,官员都停了俸禄。于慎行决定引咎辞职。奏章多次呈上,皇帝才准许了他的请求。在家呆了十多年,里外之人多次举荐,(他)都回绝了。万历三十三年,开始被起用主管詹事府。上奏章辞职,皇上再次挽留不下。过了两年,朝廷推举内阁大臣七人。于慎行名列七人之首。神宗命他以原官加太子少保兼东阁大学士的身份,参加机密要务。于慎行再三推辞不被批准,只好离家上路。当时于慎行已经得了疾病,等到在朝廷上谢恩时,不能按照礼仪拜起,遂上奏章请罪。归家后卧病不起,于是起草遗疏,请皇上亲善大臣,录用前朝官员,补充谏官。几天后他就去世了,享年六十三岁。

3. 赞美济南的名句

刘凤诰: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半色半城湖。

李白:湖阔数十里,波光摇碧山。

杜甫的:海右此亭古,济南名士多

马可波罗的:园林美丽,堪悦心目!

《昔我游齐都》(唐)李白

昔我游齐都,登华不注峰。

兹山何峻秀,绿翠入芙蓉。

家家泉水,户户垂杨 。

《登历下古城》(唐)杜甫

新亭结构罢,隐见清湖明。

迹籍台观旧,气冥海岳深。

《北渚亭》 (宋)苏辙

西湖已过百花汀,未厌相携上古城。

云放连山瞻岳麓,雪消平野看春耕。

《灵岩寺》 (宋)苏辙

青山何重重,行进士囊底。

岩高曰气薄,秀色如新洗。

《趵突泉》(宋)曾巩

一派遥从玉水分,暗来都洒历山尘。

滋荣冬茹温尝早,润泽春茶味更真。

已觉路傍行似鉴,最怜沙际涌如轮。

层城齐鲁封疆会,况托娥英诧世人。

《鹊山亭》(宋) 曾 巩

大亭孤起压城颠,屋角峨峨插紫烟。

泺水飞绡束野岸,鹊山溪黛入晴天。

4. 急求:在文言文于慎行传中有这样一段“万历改元,穆宗升褙,复祧宣

于慎行认为皇帝迁庙祭祖祭错人了。

他的《太庙祧迁考》说:“古七庙之制,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刘歆、王肃并以高、曾、祖、祢及五世、六世为三昭三穆。其兄弟相传,则同堂异室,不可为一世。国朝成祖既为世室,与太祖俱百世不迁,则仁宗以下,必实历六世,而后三昭三穆始备。孝宗与睿宗兄弟,武宗与世宗兄弟,韶穆同,不当各为一世。世宗升,距仁宗止六世,不当祧仁宗。穆宗升祔,当祧仁宗,不当祧宣宗。”

关键就在“孝宗与睿宗兄弟,武宗与世宗兄弟,韶穆同,不当各为一世”这一句话上,于慎行认为,朱棣既然为世室,那么六世就应该从仁宗起算,孝宗与睿宗、武宗与世宗只能算作二世而不能算作四世。

其实神宗(就是万历)根本就没想过把睿宗算作一世。穆宗升祔,祧宣宗,是把孝宗算作一世,武宗与世宗算做二世,已经是六世了。要是把根本没当过皇帝的睿宗也算一世,他就不会去“祧宣宗”,而是去“祧英宗”了。倒是世宗把睿宗当成一世,所以才会去“祧仁宗”。

5. 写出三句赞美济南的名句

济南自古乃诗城,何须高求百家言?(我说的)

杜甫与大书法家李邕在历下亭饮酒赋诗,写出“海右此亭古,济南名士多”的传颂千古的佳句。

李清照,相传她的故居在柳絮泉边,曾在《如梦令》一词中表现了溪亭泉的风光。

李白唱过“湖光摇 碧山”的佳句

宋人黄庭坚唱过 “潇洒济南似江南”

宋代欧阳修写了《舜泉诗》。

曾巩不仅建筑了历山堂以怀念大舜,更写了《金线泉》等诗。

苏轼唱出了“济南春好雪初晴”的名句。

苏辙则写下了《试茶泉》等吟咏济南风光的诗篇。

画家赵孟埃,他不仅给出了名垂千古的《鹊华秋色图》表现济南山水的传神大作,而且以“云雾润蒸华不注,波涛声震大明湖”的名句形容趵突泉的壮丽景观。

金人元好问唱过 “羡杀济南山水好”。

元人于钦唱过“济南山水天下无”。

明人于慎行唱过“湖边万井烟光动,城上双河练影回”。

清人王士祯唱过“烟峦浓淡山千叠,荷芰扶疏水半城”。

泉城,本身就是咏不完的诗哦。

于慎行的名言

憲「憲」108

作憲(作宪),◆樹立典範、榜樣。○[漢][蔡邕]《故太尉喬玄廟碑》:“丕顯伊德,作憲萬邦。”

總憲(总宪),◆[明][清]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別稱。御史臺古稱憲臺,故稱。○[明][張居正]《與南臺長言中貴不干外政》:“又如臺長之古心卓行,處之總憲,最為宜矣。”○[明][劉若愚]《酌中志‧內臣職掌紀略》:“最有寵者一人,以秉筆掌東廠掌印,秩尊視元輔;掌東廠權重,視總憲兼次輔;其次秉筆隨堂,如眾輔焉。”

中憲大夫(中宪大夫),◆[金]代為吏部文官正五品的封階,[明][清]則為文職正四品封階。○《儒林外史》第二六回:“賜進士出身、中憲大夫、[福建][汀漳道]老友[向鼎]頓首拜題。”○[清][曾國藩]《翰林院侍讀學士丁君墓志銘》:“曾祖某、祖某、父某,皆贈中憲大夫。”

中憲(中宪),◆[唐]代中丞的別稱。○[唐][羊士諤]《巴南郡齋有懷昔年朝謁因成八韻》:“豸角隨中憲,龍池列近臣。”○[宋][洪邁]《容齋四筆‧官稱別名》:“[唐]人好以他名標榜官稱……中丞為獨坐、為中憲。”

執憲(执宪),◆1.司法,執行法令。○《漢書‧丙吉傳》:“廷尉[于定國]執憲詳平,天下自以不冤。”○《北史‧外戚傳‧常英》:“後[員]與[伯夫]子[禽可]共為飛書,誣謗朝政。事發,有司執憲,刑及五族。”○[唐][李嘉祐]《送崔侍御入朝》詩:“十年猶執憲,萬里獨歸春。”◆2.執法者。○《文選‧曹植<責躬>詩》:“違彼執憲,哀予小臣。”○[呂向]注:“言天子不忍刑我,暴尸於朝市,故違執法者,哀憐我也。”

章憲(章宪),◆國家的規章法令。○《後漢書‧陳忠傳》:“又尚書決事,多違故典,罪法無例,詆欺為先,文慘言醜,有乖章憲。”

原憲衣,◆泛指贫士的打满补丁的破旧衣服。形容生活贫寒。○明张岱《余若水先生传》:“客皆班荆,主人牆隅烋烋然。客從而睨之,有一破甑在瓦罏上,炊未熟;架上又蒙戎練裙,如原憲衣,餘即無有。”参见“原憲貧”。

原憲病(原宪病),◆見“原憲貧”。

意憲(意宪),◆意思,意志。○《大戴禮記‧文王官人》:“其老,觀其意憲慎,強其所不足而不踰也。”○[清][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兩字一義而誤解例》:“《大戴禮‧文王官人篇》:‘其老,觀其意憲慎。’按:意、憲同義。○[原憲],字[子思],是憲有思義。意憲猶意思也。”

遺憲(遗宪),◆前代留下來的法規。○[晉][陸機]《辨亡論上》:“虔修遺憲,政無大闕。”

學憲(学宪),◆即學政。○[明][張居正]《答陝西學道王麟洲》:“而[三秦]重地,學憲要秩,非假重望,不足以當之。”參見“學政”。

刑憲(刑宪),◆1.刑法。○[漢][王充]《論衡‧答佞》:“聖王刑憲,佞在惡中;聖王賞勸,賢在善中。”○[唐][韓愈]《舉錢徽自代狀》:“可以專刑憲之司,參輕重之議。”○《舊五代史‧唐書‧莊宗紀四》:“或居台鉉,或處權衡,或列近職而預機謀,或當峻秩而掌刑憲,事分逆順,理合去留。”◆2.刑罰。○[宋][范仲淹]《奏為置官專管每年上供並軍須雜物》:“既稱軍須,動加刑憲,物價十倍,吏辱百端,輸納未前,如負重罪。”○《元典章‧刑部‧新刑》:“但犯大辟犯人出於不得已,身遭刑憲,瞑目而受。”○[清][蒲松齡]《聊齋志异‧辛十四娘》:“女知陷阱已深,勸令誣服,以免刑憲。”

憲坐(宪坐),◆依法處分。○《北史‧邢巒傳》:“如其無功,分受憲坐。”

憲祖(宪祖),◆謂遵循祖宗成法。○[宋]程大昌《考古編‧詩論十六》:“《關雎》,[文王]固已有之,為夫晏朝者之不能憲祖也,遂取故樂奏之,以申儆諷。”

憲治(宪治),◆指[宋]代的提點刑獄。為地方最高司法機構。○[宋][姜夔]《念奴嬌》詞序:“余客[武陵],[湖北]憲治在焉。”

憲制(宪制),◆法制。○《晉書‧孔坦傳》:“王命無貳,憲制宜信。”○《魏書‧元子思傳》:“又皇太子以下違犯憲制,皆得糾察,則令僕朝名宜付御史,又亦彰矣。”

憲職(宪职),◆負責彈劾糾察的都御史、御史一類官職。○[清][黃宗羲]《子劉子行狀》:“上大怒曰:如此偏黨,豈堪憲職,候旨處分。”

憲政(宪政),◆指依據憲法和法律進行治理的政治制度。○[章炳麟]《駁康有為論革命書》:“力言立憲以催革命之萌芽者……言皇帝復辟而憲政必無不行之慮。”○[毛澤東]《新民主主義的憲政》:“憲政是什麼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什麼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呢?就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對於漢奸反動派的民主專政。”

憲章(宪章),◆1.典章制度。○《後漢書‧袁紹傳》:“觸情放慝,不顧憲章。”○[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文章》:“朝廷憲章,軍旅誓誥,敷顯仁義,發明功德,牧民建國,施用多途。”○[唐][吳兢]《貞觀政要‧論赦令》:“智者不肯為惡,愚人好犯憲章。”○[明][湯顯祖]《南柯記‧薦佐》:“庶使臣政績有聞,憲章無紊。”◆2.引申指法度。○[唐][李白]《古風》之一:“廢興雖萬變,憲章亦已淪。”○[王琦]注:“憲章,謂詩之法度。”◆3.效法。○《禮記‧中庸》:“[仲尼]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宋][蘇軾]《集英殿春宴教坊詞‧教坊致語》:“憲章六聖之典謨,斟酌百王之禮樂。”○《明史‧蔣德璟傳》:“願憲章二祖,修復舊制。”○[清][龔自珍]《古史鉤沉論二》:“蓋憲章者[文][武],而匪憲章[宣王],史之小罪三。”◆4.具有憲法作用的文件。亦指規定國際機構的宗旨、原則、組織的文件,如《聯合國憲章》。

憲意(宪意),◆舊時稱上司心意的敬詞。○《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二回:“承大帥栽培,深恐駑駘,不足以副憲意。”

憲役(宪役),◆舊時稱上司的衙役。○[清][黃六鴻]《福惠全書‧蒞任‧稟帖贅說》:“卑職荷老大人憲票,諭領糧僉銀兩,隨具票付憲役回報矣。”

憲言(宪言),◆1.格言。○《國語‧周語下》:“觀之《詩》《書》,與民之憲言,則皆亡王之為也。”◆2.合乎禮法之言。○[漢][趙岐]《<孟子>題辭》:“﹝[孟子]﹞恥沒世而無聞焉,是故垂憲言而詒後人。”

憲學(宪学),◆曆算之學。○[清][章學誠]《文史通義‧易教上》:“夫數乃古今所共,凡明於憲學者,皆可推尋,豈必太元而始合哉!”

憲象(宪象),◆觀測推算天象。○[清][章學誠]《文史通義‧易教中》:“欽明之為敬也,允塞之為誠也,憲象之為憲也,皆先具其實而後著之名也。”原注:“憲象之憲,作推步解,非憲書之名。”

憲憲(宪宪),◆I猶欣欣。喜悅貌。○《詩‧大雅‧板》:“天之方難,無然憲憲。”○[毛]傳:“憲憲,猶欣欣也。”○[孔穎達]疏:“憲憲,猶欣欣,喜樂貌也。”◆II盛明貌。○《禮記‧中庸》:“《詩》曰:‘嘉樂君子,憲憲令德。’”今《詩‧大雅‧假樂》作“假樂君子,顯顯令德”。○[鄭玄]箋:“顯,光也。天嘉樂[成王]有光光之善德。”○[唐][柳宗元]《箕子碑》:“憲憲大人,顯晦不渝。”○[童宗說]音注:“憲,音顯。”

憲烏(宪乌),◆御史臺的別稱。因御史臺又稱烏臺、憲臺,故以“憲烏”稱之。○《西游記》第六四回:“[孤直公]亦頂針道:‘夫因側葉稱梁棟,臺為橫柯作憲烏。’”參見“憲臺”、“烏臺”。

憲委(宪委),◆舊時謂上司的委派。○[清][黃六鴻]《福惠全書‧蒞任‧詳文贅說》:“卑職于某月某日遵奉憲委,隨申[沂州],定期會同踏勘。”

憲聽(宪听),◆稱上官視聽的敬詞。○[清][黃六鴻]《福惠全書‧蒞任‧詳文贅說》:“卑職實從驛遞重務萬分苦難起見,非敢私于成法之外,妄行干請,以瀆憲聽也。”

憲天(宪天),◆舊時上訴案件,希望上一級官員能平反冤情,因稱之為“憲天”。◆补义条目■效法天道。○明方孝孺《御书赞》:“聖人憲天,與天同德。”○明费信《星槎胜览序》:“仁宗昭皇帝法祖憲天,行二帝三王之道。”

憲臺(宪台),◆1.[後漢]改稱[漢]御史府為憲臺。後為同類機構的通稱,亦以稱御史等官職。○[漢][應劭]《漢官儀‧憲臺》:“[漢]御史府,[後漢]改稱憲臺。”○《後漢書‧袁紹傳》:“臣以負薪之資,拔於陪隸之中,奉職憲臺,擢授戎校。”○《隋書‧文學傳序》:“發號施令,咸去浮華。然時俗詞藻,猶多淫麗,故憲臺執法,屢飛霜簡。”○[唐][白居易]《夏日獨直寄蕭侍御》詩:“憲臺文法地,翰林清切司。”○《新唐書‧百官志三》:“[龍朔]二年,改御史臺曰憲臺。”◆2.舊時對上官的尊稱。○[清][袁枚]《隨園隨筆‧稱謂》:“[鄂西][林相公]云:‘[唐][龍朔]二年改御史臺為憲臺,是憲臺之稱,內惟都御史,外惟總督巡撫當之耳。今通稱司、道、府為憲臺,誤矣。’余按……[唐]雖改御史臺為憲臺,而亦改中書為西臺,祕書為塹臺,不專以御史所屬為臺,則以憲臺稱上官,似可通融。”○《老殘游記》第十五回:“縣官見[黃人瑞]立在東牆下,步上前來,請了一個安,說道:‘老憲臺,受驚不小!’”

憲司(宪司),◆1.[魏][晉]以來御史的別稱。○《宋書‧劉瑀傳》:“明年,遷御史中丞。○[瑀]使氣尚人,為憲司甚得志。”○[唐][封演]《封氏聞見記‧風憲》:“[唐]興,宰輔多自憲司登鈞軸,故謂御史為宰相。”◆2.[宋]代官名。即諸路提點刑獄公事。○[景德]四年置,負責調查疑難案件,勸課農桑,和代表朝廷考核官吏等事,即後世按察司之職。○《二刻拍案驚奇》卷四:“而今單表一個作惡的官宦,做着沒天理的勾當,後來遇着清正嚴明的憲司做對頭,方得明正其罪。”○[清][錢大昕]《廿二史考异‧宋史五‧職官志七》:“[宋]人稱轉運為漕司,安撫為帥司,提點刑獄為憲司。”◆3.猶上司。○[元]代習用語。○《元典章新集‧兵部‧急遞》:“凡有牒呈憲司公文,依上置立隔眼,發放施行。”○[陳垣]釋例:“憲司,當時常語。”

憲術(宪术),◆法治之術。○《管子‧白心》:“難言憲術,須同而出,無益言,無損言。”○[尹知章]注:“凡為法術,必重難,須同眾心,然後出之矣。”

憲屬(宪属),◆舊時屬官在上官面前的自稱。○《兒女英雄傳》第三九回:“假如當日[安學海]不作河工知縣,怎的有那場事……這叫作天實為之,與我憲屬什麼相干?”參見“憲臺”。

憲書(宪书),◆即曆書。○[漢][劉向]《新序‧雜事二》:“[子賤]辭去,因請借善書者二人,使書憲書教品。”○[清][富察敦崇]《燕京歲時記‧賣憲書》:“十月頒曆以後,大小書肆出售憲書。”○《綠野仙蹤》第六六回:“次日,[龐氏]一早又取過憲書來,着貢生擇日子。”○[老舍]《柳家大院》:“[老王]和我借憲書抽她的嘴巴。”

憲師(宪师),◆效法的典範。○[漢][蔡邕]《濟北相崔君夫人誄》:“世喪母儀,宗殞憲師,哀哀孝子,靡所瞻依。”

憲墨(宪墨),◆謂繩之以法。○《晉書‧姚興載記上》:“邊藩要捍,眾力是寄。○[禾]等私逃,罪應憲墨,以殺止殺,安邊之義也。”◆补义条目■法律;刑罚。○《魏书·高阳王雍传》:“先帝登極,十有七年,細人犯刑,猶寬憲墨,朝廷貴仕,不戮一人。”

憲命(宪命),◆法令。○《荀子‧王制》:“修憲命,審詩商。”○《穆天子傳》卷三:“己酉,天子飲于[溽水]之上,乃發憲命。”○[郭璞]注:“憲謂法令。”○《宋史‧孫長卿等傳論》:“憲命既成,天下亦莫如之何。”

憲律(宪律),◆法律,律令。○《管子‧法法》:“憲律、制度必法道。”○《後漢書‧杜林傳》:“古者肉刑嚴重,則人畏法令;今憲律輕薄,故姦軌不勝。”○[宋][范仲淹]《答竊議》:“中憲不知內朝有此詔命,聞群口橫議,遂伏閤請加責二人,以正憲律。”

憲令(宪令),◆法令。○《左傳‧襄公二十八年》:“此君之憲令,而小國之望也。”○[杜預]注:“憲,法也。”○《史記‧屈原賈生列傳》:“[懷王]使[屈原]造為憲令。”○[宋][葉適]《<觀文殿學士陳公文集>序》:“前代故實,無不貫涉;本朝憲令,無不審據。”○[清][黃六鴻]《福惠全書‧蒞任‧稟帖贅說》:“雖勉遵憲令,而地方騷然。”

憲量(宪量),◆[東漢][黃憲],字[叔度],器度宏大。○[郭林宗]稱其度量汪汪若千頃陂,澄之不清,淆之不濁,不可量。見《後漢書‧黃憲傳》。後因稱器度宏大為“憲量”。○[宋][胡繼宗]《書言故事‧憲量》:“望人寬容,曰覬憲量含弘。”

憲考(宪考),◆即顯考。指亡父。○[唐][韓愈]《鄆州溪堂》詩:“及我憲考,一牧正之。”○[唐][元稹]《蕭俛等加勛制》:“惟朕憲考集大命于朕躬,宅憂昏逾,罔克攸濟。”○[唐][韓愈]《崔倰授尚書戶部侍郎制》:“惟朕憲考,亟征不庭,薰剔幽妖,擒滅罪戾,用力滋廣,理財是切。”

憲禁(宪禁),◆法律、禁令。○[漢][王符]《潛夫論‧衰制》:“故政令必行,憲禁必從,而國不治者,未嘗有也。”○[宋][王安石]《進熙寧編敕表》:“體[堯]蹈[禹],永念憲禁之舊。”

憲節(宪节),◆廉訪使、巡按等風憲官所持的符節。○[宋][岳珂]《桯史‧瞿唐灩澦》:“[紹興]中,[蜀]士有[喻汝礪]者,持憲節來治于[夔]。”○《元史‧千奴傳》:“﹝[千奴]﹞前後七持憲節,剛正不撓。”○[清][李漁]《蜃中樓‧寄書》:“使君秉天朝憲節,寡人司水國微權。”

憲簡(宪简),◆指御史彈奏所用的白簡。○[唐][顏真卿]《喜皇甫曾侍御見過南樓翫月七言重聯句》:“頃持憲簡推高步,獨占詩流橫素波。”參見“白簡”。

憲籍(宪籍),◆曆書與考績的簿籍。○《管子‧立政》:“太史既布憲,入籍于太府,憲籍分于君前。”○[尹知章]注:“入籍者,入取籍于太府也。憲所以察時令,籍所以視功過。”

憲極(宪极),◆猶法則。○[漢][王粲]《荊州文學記官志》:“於先王之為世也,則象天地,軌儀憲極,設教導化,敘經志業。”

憲行(宪行),◆舊稱上司委派之事。○[清][黃六鴻]《福惠全書‧蒞任‧稟帖贅說》:“卑職為朝廷守大法,為老大人奉憲行,誠不意鼠輩陸梁一至于此!”

憲官(宪官),◆1.御史臺或都察院所屬的官員。因掌持刑憲典章,故稱。○《舊唐書‧德宗紀上》:“己巳,[福建]觀察司[鮑防]、[湖南]觀察司[蕭復]讓憲官,從之……自是諸道非節度而兼憲官者皆讓。”○[宋][蘇洵]《與吳殿院書》:“誠恐憲官職重,是以不敢數數自通。”○[明][宋濂]《故岐寧衛經歷熊府君墓銘》:“丞相聞君言,戒其屬曰:‘此真憲官也。’”◆2.主持曆法的官員。○[清][章學誠]《文史通義‧易教中》:“憲官不能穿鑿於私智,而《易》師各自為說,不勝紛紛也。”

憲府(宪府),◆御史臺。○[唐][杜甫]《哭長孫侍御》詩:“禮闈曾擢桂,憲府屢乘驄。”○[仇兆鰲]注:“御史所居之署,[漢]謂之御史府,亦謂憲臺。”○《舊唐書‧楊收傳》:“俄而[假]自[浙西]觀察判官入為監察御史,[收]亦自[四川]入為監察。兄弟並居憲府,特為新例。”○[宋][周密]《齊東野語‧洪君疇》:“臣職在憲府,不惟不能奉承大臣風旨,亦不敢奉承陛下風旨。”○[清][黃景仁]《百字令‧宿王介子先生齋頭話舊》詞:“[荊州]初識,記霜清憲府,天寒[夢澤]。”

憲方(宪方),◆寫有法規律令的版冊。○[漢][蔡邕]《陳留太守行小黃縣頌》:“濟濟群吏,懾齊升堂;乃訓乃厲,示之憲方。”

憲法(宪法),◆1.公布法令。○《集韻‧去願》:“《周禮》:縣法示人曰憲法。後人因謂憲為法。”◆2.法典,法度。○《國語‧晉語九》:“賞善罰姦,國之憲法也。”○[漢][蔡邕]《太傅文恭侯胡公碑》:“周覽六經,博總群議,旁貫憲法,通識國典。”○[宋][蘇轍]《汝州謝上表》:“[堯][舜]相受,常懷善繼之心;父母兼容,深照不逮之實。稍寬憲法,特許省循。”○《續資治通鑒‧宋哲宗元祐六年》:“自初輔政至為相,修嚴憲法,辨白邪正,孤立一意,不受請謁。”◆3.國家的根本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一個國家的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毛澤東]《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4.效法。○[清][方東樹]《<切問齋文鈔>書後》:“其恉以立言貴乎有用,故輯近代諸賢之作建類相比,以備經世之略,大約憲法[呂東萊],其用意固甚美矣。”

憲恩(宪恩),◆舊謂上司的恩惠。○[清][黃六鴻]《福惠全書‧蒞任‧稟帖贅說》:“伏乞老大人再為從長酌奪,仍檄附近[長清]、[泰安]等州縣立為妥議,知無不仰體憲恩者。”○《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八回:“他便拍手跳腳的大罵,說你在某處釐局,怎樣營私舞弊,怎樣被人告發,怎樣辜負憲恩,怎樣病商病民。”

憲斷(宪断),◆舊時用以稱上司審斷的敬詞。○[清][黃六鴻]《福惠全書‧蒞任‧稟帖贅說》:“卑職于[廷琬]、[曰塵]原無成心,但實從地方起見,不得不仰祈憲斷,理合稟明。”

憲度(宪度),◆法度。○[漢][司馬相如]《封禪文》:“憲度著明,易則也;垂統理順,易繼也。”○[宋][司馬光]《論上元令婦人相撲狀》:“[宣德門]者,國家之象魏,所以垂憲度,布號令也。”○[明][唐順之]《李封君七十壽序》:“所居雖以憲度從事,而溫厚博大,未嘗作威福。”○[章炳麟]《與簡竹居書》:“夫不察古今憲度不同,利害相反,欲以一必見相齊,蓋多類此。”◆补义条目■宪量;恢弘的气度。○明无名氏《高文举珍珠记·团圆》:“望賢妻你把大德包荒也,憲度汪洋並海深。”

憲典(宪典),◆1.法律,法典。○《三國志‧魏志‧高柔傳》:“掾清識平當,明于憲典,勉恤之哉!”○《南史‧孔琳之傳》:“﹝[琳之]﹞奏劾尚書令[徐羡之]虧違憲典。”○《續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二十九年》:“上孤陛下之恩,下失四海之望,請賜罷黜,別置憲典。”○[清]林則徐《擬頒發檄諭英國國王稿》:“該國夷商欲圖長久貿易,必當懍遵憲典,將鴉片永斷來源,切勿以身試法。”◆2.法式;典範。○[清][王夫之]《薑齋詩話》卷二:“陋人標陋格,乃謂‘[吳][楚]東南坼’四句,上情下景,為律詩憲典,不顧[杜陵]九原大笑。”

憲臣(宪臣),◆1.指御史。○《新唐書‧元稹傳》:“宰相以[稹]年少輕樹威,失憲臣體,貶[江陵]士曹參軍。”◆2.[宋]代指提點刑獄,即後之按察使。○[清][錢大昕]《廿二史考异‧宋史五‧職官志七》:“[宋]人稱轉運為漕司,安撫為帥司,提點刑獄為憲司,提舉、常平為倉司,故有漕臣、帥臣、憲臣之目。”

憲車(宪车),◆猶憲駕。○[宋][郭彖]《睽車志》卷四:“[蜀]道多山鬼。有小吏遠迓憲車,同徒數人,日將暮,見道傍一婦人,攜汲器立溪側。”參見“憲駕”。

憲長(宪长),◆古代中央監察機關的首長。如[秦][漢]以來御史臺中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明][清]都察院的都御史。○[宋][魏泰]《東軒筆錄》卷三:“[寶元]中,御史府久闕中丞。一日,[李淑]召對,[仁宗]偶問以憲長久虛之故……[許公]奏曰:‘中丞者,風憲之長,自宰相而下,皆得彈擊,其選用,當出聖意。’”○《明史‧饒伸傳》:“禮部侍郎[于慎行]以[大壯]文獨劣,擬乙置之。都御史[吳時來]及[朝陽]不可……[時來]附權蔑紀,不稱憲長。”

憲部(宪部),◆刑部。○《隋書‧百官志下》:“諸曹侍郎並改為郎。又改吏部為選舉郎,禮部為儀曹郎,兵部為兵曹郎,刑部為憲部郎,工部為起部郎,以異六侍郎之名。”○[唐][白居易]《微之就拜尚書居易續除刑部因書賀意兼詠離懷》:“我為憲部入南宮,君作尚書鎮[浙東]。”○《資治通鑒‧唐玄宗天寶十一載》:“改吏部為文部,兵部為戶部,刑部為憲部。”

憲兵(宪兵),◆某些國家中的軍事政治警察。采取軍事組織形式,在國家內部和軍隊內部執行警衛、維護軍紀和秩序等任務。○[洪深]《香稻米》第一幕:“憲兵是什麼東西,憲兵能把傷兵怎麼樣!”[老舍]《茶館》第三幕:“門外有汽車停住聲,先進來兩個憲兵。”

文憲(文宪),◆1.禮法;法制。○《文選‧張華<答何劭詩>》:“纓緌為徽纆,文憲焉可踰。”○[李周翰]注:“憲,法也。”○[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言語》:“[劉公幹]以失敬罹罪。○[文帝]問曰:‘卿何以不謹於文憲?’[楨]答曰:‘臣誠庸短,亦由陛下綱目不疏。’”[唐][皎然]《奉送李中丞道昌入朝》詩:“文憲中司盛,恩榮外鎮崇。”◆2.指書法。○《晉書‧索靖傳》:“於是多才之英,篤藝之彥,役心精微,耽此文憲。”

王憲(王宪),◆猶王法,國法。○《宋書‧王弘傳》:“今多僮者傲然於王憲,無僕者怵迫於時網。”○《南史‧蔡廓傳》:“[會稽]多諸豪右,不遵王憲。”○[唐][蘇頲]《揚州大都督長史王公神道碑》:“王憲斯執,國刑不紛。”

條憲(条宪),◆條例法令。○[宋][蘇軾]《上蔡省主論放欠書》:“官吏上下,舉知其非辜,而哀其不幸,迫于條憲,勢不得釋。”

天憲(天宪),◆謂朝廷法令。猶王法。○《後漢書‧朱穆傳》:“當今中官近習,竊持國柄,手握王爵,口含天憲。”○[王先謙]集解:“《通鑑》[胡]注:‘天憲,王法也,謂刑戮出于其口也。’”[唐][顏真卿]《鮮于少保碑》:“再為法官,三秉天憲。”○[明][無名氏]《金雀記‧平賊》:“節鉞鎮河中,逆賊干天憲。”○[章炳麟]《代議然否論》:“口含天憲,手司民命。”

體憲(体宪),◆依據,取法。○[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辯騷》:“固知《楚辭》者,體憲于[三代],而風雅于[戰國],乃《雅》《頌》之博徒,而詞賦之英傑也。”

臺憲(台宪),◆指御史臺或御史臺官員。○《新唐書‧王源中傳》:“[源中]上言:‘臺憲者,紀綱地,府縣責成之所。’”[宋][林逋]《追和集賢李建中工部》:“貧典郡符資月給,老持臺憲減霜稜。”○《金史‧世宗紀上》:“上謂御史大夫[李石]曰:‘臺憲固在分別邪正,然內外百司豈謂無人。惟見卿等劾人之罪,不聞舉善。自今宣令監察御史分路刺舉善惡以聞。’”

霜憲(霜宪),◆1.指御史臺。○[唐][蘇頲]《授李杰御史大夫制》:“檢齊霜憲,宏長風猷。”○[唐][常袞]《授路嗣恭京兆少尹制》:“龍樓諭善,載實春華;烏府持綱,克平霜憲。”◆2.借指執法嚴刻峻厲。○[唐][楊巨源]《送許侍御充雲南哀冊使判官》詩:“冰心瘴江冷,霜憲漏天晴。”參見“霜臺”。

首憲(首宪),◆古代國君於歲首頒布的法令。○《管子‧立政》:“首憲既布,然後可以布憲。”○[尹知章]注:“歲朝之憲。”

時憲術(时宪术),◆見“時憲法”。

時憲書(时宪书),◆即時憲曆。○[清]代因避[高宗弘曆]諱,改稱“時憲書”。○《清史稿‧時憲志一》:“今節氣之日時刻分與太陽出入晝夜時刻,俱照道里遠近推算,請刊入《時憲書》。”○《紅樓夢》第六二回:“酒面要一句古文,一句舊詩,一句骨牌名,一句曲牌名,還要一句《時憲書》上有的話:共總成一句話。”參見“時憲曆”。

時憲曆(时宪历),◆曆法名。制定於[明]末,[清][順治]二年(1645年)頒行,正式采用定氣注曆。這是我國曆法史上第五次(即最後一次)大改革。○[清][曹寅]《十月朔後陶雪蓬返櫂戲呈》詩:“內府舊分《時憲曆》,水曹新餞祭餘羊。”

時憲法(时宪法),◆即時憲曆。○[清][俞正燮]《癸巳類稿‧駐札大臣原始》:“是年([康熙]三十三年)賜[西藏][第巴]金印,頒三十四年《時憲法》列[蒙古]各游牧節氣。”亦稱“時憲術”。○《清史稿‧時憲志一》:“[世祖]定鼎以後,始絀[明]之舊曆,依新法推算,即承用二百六十餘年之《時憲術》也。”參見“時憲曆”。

時憲(时宪),◆1.《書‧說命中》:“惟天聰明,惟聖時憲。”○[孔]傳:“憲,法也。言聖王法天以立教。”謂以天為法建立法制。後稱當時的教令為時憲。○《藝文類聚》卷三六引[晉][潘岳]《許由頌》:“通於時憲,頃匡不盈。”◆2.即時憲曆。○《清史稿‧時憲志一》:“[睿親王]言:‘宜名《時憲》,以稱朝廷憲天乂民至意。’”參見“時憲曆”。

省憲(省宪),◆各行省的行政長官。○《元史‧王都中傳》:“當世南人以政事之名聞天下,而位登省憲者,惟[都中]而已。”◆补证条目■各行省的行政长官。○元刘致《端正好·上高监司》套曲:“既官府甚清明,采輿論聽分訴。據江西劇郡洪都,正該省憲親臨處,願英俊開言路。”

深憲(深宪),◆猶嚴法。○《後漢書‧朱祐景丹等傳論》:“故高秩厚禮,允荅元功,峻文深憲,責成吏職。”

上憲(上宪),◆1.猶上法。謂准上以為法。○[漢][王延壽]《魯殿靈光賦》:“規矩應天,上憲觜陬。”○[宋][宋祁]《賀宋鼇長舍人啟》:“竊以紫垣右掖,上憲經星之圖;內史贊書,實賦隨風之命。”◆2.指上司。○《儒林外史》第九回:“今將本犯權時寄監收禁,候上憲批示。”○《文明小史》第五回:“﹝[柳知府]﹞便將這事始末,詳詳細細,通稟上憲。”

三大憲(三大宪),◆[清]代地方官員對撫臺(巡撫)、藩臺(布政使)、臬臺(提刑按察使)的合稱。○《冷眼觀》第二回:“我們應酬多,一年三百六十日,差不多三大憲上司衙門裏的幕友,倒有三百五十天在[釣魚巷]做議政廳。”

秋憲(秋宪),◆1.指司法、監察官員及官署。○[唐][孫逖]《贈韋侍御等諸公》詩:“秋憲府中高唱入,春卿署裏和歌來。”○[唐][賈至]《授宋晦屯田員外郎制》:“俾迴秋憲之威,以佐冬官之屬。”◆2.刑法。○《陳書‧蔡景歷傳》:“宜寘刑書,以明秋憲。”

謀憲(谋宪),◆楷模,榜樣。謀,通“模”。○[漢][蔡邕]《司徒袁公夫人馬氏碑銘》:“及笄求匹明哲,供治婦業,孝敬婉孌,畢力中饋。後生仰則,以為謀憲。”一本作“謀模”。

明憲(明宪),◆嚴明的法度。○[漢][蔡邕]《故太尉喬公廟碑》:“畏怖明憲,檢于靜息。”○《北史‧高麗傳》:“其感恕思愆,祗承明憲,輯寧所部,動靜以聞。”○[宋][陳亮]《廷對策》:“朕以涼菲,承[壽皇]付託之重,夙夜祗翼,思所以遵慈謨,蹈明憲者,甚切至也。”

立憲(立宪),◆制訂憲法。亦特指實行議會制度的君主國家制訂約束君主權力的憲法。○《清史稿‧后妃傳‧孝欽顯皇后》:“三十二年七月,下詔預備立憲。”○[陶成章]《龍華會章程》:“立憲實在有弊病:無論什麼君主立憲、共和立憲,總不免於少數人的私意,平民依舊吃苦。”

禮憲(礼宪),◆禮儀和法令。○《荀子‧勸學》:“不道禮憲,以《詩》《書》為之,譬之猶以指測河也,以戈舂黍也,以錐飧壺也,不可以得之矣。”○《後漢書‧曹褒傳》:“朝廷禮憲,宜時刊立。”

軍憲(军宪),◆軍中法典。○《宋書‧武帝紀》:“或連山染逆,懼致軍憲;或辭役憚勞,苟免刑罰。”○[章炳麟]《文學說例》:“古者部落相爭,暫立酋長,以司軍憲。”

君主立憲(君主立宪),◆以憲法限制君主權力的政治制度。可分為議會制與二元制兩種。○[傖父]《立憲運動之進行》:“[清]政府欲利用立憲說,以消弭其患,其采用君主立憲制之本意,尤以此為多。”

決憲(决宪),◆謂作出懲處決定;定罪。○[清][昭槤]《嘯亭雜錄‧徐中丞》:“凡讞,決憲於轅垣,絕人影射。”

禁憲(禁宪),◆規定禁例的法典。○《後漢書‧皇甫規傳》:“言[規]擅遠軍營,公違禁憲,當急舉奏。”○[南朝][梁][沈約]《奏彈孔稚珪違制啟假事》:“臣聞禁憲有章,士子攸慎。”

簡憲(简宪),◆指記載法律典章的文書。○《隋書‧刑法志序》:“歲布平典,年垂簡憲,昭然如日月,望之者不迷,曠乎如大路,行之者不惑。”

火憲(火宪),◆防火的法令。○《管子‧立政》:“修火憲,敬山澤、林藪、積草。”○《荀子‧王制》:“脩火憲,養山林、藪澤、草木、魚鱉、百索。”○[楊倞]注:“不使非時焚山澤。”

國憲(国宪),◆1.國家的法制或禮儀。○《漢書‧敘傳下》:“[釋之]典刑,國憲以平。”按,[張釋之],[漢文帝]時廷尉。○《後漢書‧曹褒傳》:“[孝章]永言前王,明發興作,專命禮臣,撰定國憲,洋洋乎盛德之事焉。”○[隋][盧思道]《北齊興亡論》:“遷鼎舊[鄴],國命惟新。朝章國憲,燦然畢舉。”◆2.即憲法。○[梁啟超]《中國專制政治進化論》第三章:“各國國憲之變動,往往因此‘埃士梯德’(Estates)之關係而起。”

官憲(官宪),◆猶官長;官府。○[郭沫若]《海濤集‧跨着東海》:“為孩子們不受同學的歧視起見,他們建議不妨用他們的母姓。這是在他們官憲的同意之下作假的事情,我自己當然也同意了。”○[郭沫若]《羽書集‧不要怕死》:“最好的防患辦法還是應該及早開放民眾運動;一方面嚴密民眾的組織,一方面擴大社會的宣傳,以民間的力量來代替官憲力量之窮。”

古憲(古宪),◆古代的典章制度。○[宋][歐陽修]《時論‧兵儲》:“塞垣儲偫,罔遵古憲。”○[宋][曾鞏]《賀克伏交趾表》:“順稽古憲,敘正民彝。”

公憲(公宪),◆猶國法。○《後漢書‧張霸傳》:“明府不以[陵]不肖,誤見擢序,今申公憲,以報私恩。”

風憲官(风宪官),◆指監察執行法紀的官吏。○《明史‧刑法志一》:“初詔內外風憲官,以講讀律令一條,考校有司。”○《六部成語‧吏部》:“風憲官。”注:“風聞奏事執掌法度之官,即御史也。”○[章炳麟]《官制索隱》:“今時司法者,有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按察司;行政者,有布政司、知府、知州、知縣。此一官而用定名者也。然自其相聯相屬言之,則前者皆可云風憲官,後者皆可云地方官。”參見“風憲”。

風憲(风宪),◆1.風紀法度。○《後漢書‧皇后紀序》:“爰逮[戰國],風憲逾薄,適情任欲,顛倒衣裳,以致破國身亡,不可勝數。”○[唐][竇常]《和裴端公樞蕪城秋夕簡遠近親知》:“[漢]廷風憲在,應念匪躬人。”○[孫中山]《三民主義與中國前途》:“[中國]從古以來,本有御史臺主持風憲,然亦不過君主的奴僕,沒有中用的道理。”◆2.古代御史掌糾彈百官,正吏治之職,故以“風憲”稱御史。○[唐][元結]《辭監察御史表》:“臣自布衣,未踰數月,官忝風憲,任廉戎旅。”○[宋][司馬光]《初除中丞上殿札子》:“臣蒙陛下聖恩,拔於眾臣之中,委以風憲,天下細小之事,皆未足為陛下言之。”◆3.泛指監察、法紀部門。○[宋][陳亮]《謝張侍御啟》:“風憲之地,執守是先;才智之淵,選掄不易。”○[清][李漁]《憐香伴‧冤褫》:“他懷恨教官,方才在門外相值,不分師長,開口就罵,揮拳就打,故此驚了風憲。”◆4.莊嚴整飭;威風。○[明][湯顯祖]《牡丹亭‧索元》:“到[長安]日邊。果然風憲,九市三街排場遍。”○[清][李漁]《玉搔頭‧得像》:“奉旨尋簪忒風憲,地皮翻盡何曾見?”

法憲(法宪),◆法令。○《後漢書‧河間孝王開傳》:“[政]傲佷,不奉法憲。”○《晉書‧傅咸傳》:“皇太子以下,其在行馬內,有違法憲者皆彈糾之。”○[魯迅]《漢文學史綱要》第二篇:“然此特君臣相勗,冀各慎其法憲,敬其職事而已。”

發憲布令(发宪布令),◆猶言發號施令。○《墨子‧尚同下》:“試用家君發憲布令其家。”

都憲(都宪),◆[明]都察院、都御史的別稱。○[明][陸容]《菽園雜記》卷五:“[濬縣][王都憲][越]之父,既葬被發,而喪其元,求之不得,乃刻木以代而葬之。”○《平山冷燕》第十二回:“[平如衡]也笑道:‘兄為都憲之後,門生故吏,滿於[長安]。’”○《中國諺語資料》:“都憲叩頭如搗蒜,侍郎扯腳似燒蔥。”

典憲(典宪),◆法典;典章。○《後漢書‧應劭傳》:“逆臣[董卓],蕩覆王室,典憲焚燎,靡有孑遺,開闢以來,莫或茲酷。”○[三國][魏][曹植]《聖皇篇》詩:“沉吟有愛戀,不忍聽可之,迫有官典憲,不得顧恩私。”○《舊唐書‧酷吏傳下‧羅希奭》:“不唯輕侮典憲,實亦隳壞紀綱。”○[章炳麟]《文學總略》:“史志之倫,記大傀異事則有感,記經常典憲則無感,既不可齊一矣。”

德憲(德宪),◆謂美善之法。○《逸周書‧皇門》:“爾假予德憲,資告予元。”○[孔晁]注:“借我德法,用告我大德之所行也。”

道憲(道宪),◆對道臺的尊稱。○《玉佛緣》第二回:“道憲這樣一個聰明人,怎麼會相信那相面的?”[清][柯悟遲]《漏網喁魚集‧咸豐三年》:“[建廣]匪勾引士匪馬步三軍,直入[上海],知縣[袁祖德]大罵碎屍,道憲[英]人救。”

大憲臺(大宪台),◆[明]代稱從三品巡撫為大憲臺。詳“大都憲”。

大憲(大宪),◆[清]代地方官員對總督或巡撫的稱謂。○[清][沈覆]《浮生六記‧閨房記樂》:“隔岸名‘近山林’,為大憲行臺宴集之地。”○《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六回:“更兼動了公事,申請大憲,和那婆娘奏請旌表,乞恩准其建坊。”○《廿載繁華夢》第三六回:“現在大憲奏准查辦,你們想已知道了。”

大都憲(大都宪),◆[明]代稱巡撫從三品為大都憲。○[清][梁章鉅]《稱謂錄‧巡撫‧大都憲》:“[李日華]《官制備考》:‘巡撫從三品稱大都憲、大憲臺、大柱國。’案[李日華][明]人,此蓋[明]制。”

成憲(成宪),◆原有的法律、規章制度。○《書‧說命下》:“監于先王成憲,其永無愆。”○[宋][王安石]《廟議》:“求之前載,雖或有然,考合於經,乃無成憲,因情製禮,實在聖時。”○[明][張居正]《辛未會試程策》之二:“成憲具存,舊章森列。”○[嚴復]《原強》:“祖宗之成憲俱在,吾寧率由之而加實力焉。”

朝憲(朝宪),◆朝廷的法令、制度。○《梁書‧文學傳下‧謝幾卿》:“然性通脫,會意便行,不拘朝憲。”○《陳書‧華皎傳》:“時南州守宰多鄉里酋豪,不遵朝憲。”○[唐][王勃]《益州夫子廟碑》:“刑之根本,上祗朝憲,下奉藩維。”

常憲(常宪),◆常法。○《書‧胤征》:“先王克謹天戒,臣人克有常憲。”○[孔]傳:“言君能慎戒,臣能奉有常法。”○《後漢書‧百官志一》:“[世祖]節約之制,宜為常憲。”○《魏書‧食貨志》:“諸方之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之處,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銖並行,若盜鑄者罪重常憲。”參見“常法”。

布憲(布宪),◆1.古官名。掌刑法禁令。○《周禮‧秋官‧布憲》:“布憲,掌憲邦之刑禁。”◆2.頒布法令。○《國語‧周語下》:“布憲施舍於百姓。”○《管子‧立政》:“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文選‧陸倕<石闕銘>》:“《春秋》設舊章之教,《經禮》垂布憲之文。”○[張銑]注:“憲,法也。言布法以示人也。”

憲牌(宪牌),◆舊時官府的告示牌或捕人的票牌。○《古今小說‧陳御史巧勘金釵鈿》:“次日,察院小開門,挂一面憲牌出來。牌上寫道:‘本院偶染微疾,各官一應公務,俱候另示施行。’”○《二刻拍案驚奇》卷四:“[謝廉使]審得真情,即發憲牌一張,就差[史應]、[魏能]兩人齎到[新都縣],着落知縣身上,要僉事[楊某]正身。”○[清][李漁]《比目魚‧奏捷》:“求老爺賞憲牌一紙,待小將扮做商人前去緝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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