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未成年的名言(关爱特殊未成年人的名人名言)

时间:2022-04-05 10:08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扫黄打非 | 评论: 次 | 点击:

关注未成年的名言(关爱特殊未成年人的名人名言)

1.关爱特殊未成年人的名人名言

儿童名人名言,保护儿童的名人名言 如果不去加强并发展儿童的个人自尊感,就不能形成他的道德面貌。

……教育技巧的全部诀窍就在于抓住儿童的这种上进心,这种道德上的自勉。 苏霍姆林斯基 不能把小孩子的精神世界变成单纯学习知识。

如果我们力求使儿童的全部精神力量都专注到功课上去,他的生活就会变得不堪忍受。他不仅应该是一个学生,而且首先应该是一个有多方面兴趣、要求和愿望的人。

苏霍姆林斯基 当教师把每一个学生都理解为他是一个具有个人特点的、具有自己的志向、自己的智慧和性格结构的人的时候,这样的理解才能有助于教师去热爱儿童和尊重儿童。 赞科夫 儿童不是用规则可以教得好的,规则总是会被他们忘掉的。

……习惯一旦培养成功之后,便用不着借助记忆,很容易地自然地就能发生作用了。 洛克 教育技巧的全部诀窍就在于抓住儿童的这种上进心,这种道德上的自勉。

要是儿童自己不求上进,不知自勉,任何教育者就都不能在他的身上培养出好的品质。可是只有在集体和教师首先看到儿童优点的那些地方,儿童才会产生上进心。

苏霍姆林斯基 权力和财富,甚至德行本身,其所以被人人看重,也都是因为它们能够增进我们的幸福之故,凡是帮助别人,而帮助时的态度不好,使得别人感到不安的人,从别人的幸福看来,他是不会受到欢迎的。凡是知道如何使得对方感到舒畅,而自己又不至于奴颜卑膝,降低身份的人,他就可以说得到了处世的真诀,到处都会受到欢迎与重视。

所以说礼貌是儿童与青年所应该特别小心养成习惯的第一件大事。 洛克 礼貌是儿童和青年都应该特别小心地养成习惯的第一件大事。

约翰·洛克 礼貌是儿童与青年所应该特别小心地养成习惯的第一件大事 约翰·洛克 礼貌是儿童与青年所应该特别小心地养成习惯的第一件大事。 约翰·洛克 不要每逢看见儿童受了一点点痛苦就去哀怜他们,或让他们自己去怜悯自己。

我们此时应该尽力帮助他们,安慰他们,可是千万不能怜悯他们。因为怜悯可以使他们的心理变脆弱,使他们遭受一点点轻微的伤害就支持不住,结果往往是,他们更加沉浸于受伤的部分,伤害更加扩大化了。

洛克 假如自负,虚荣心或愤怒使儿童失去了恐怖,或者使他不听恐怖心的劝告,这种心理便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消除掉,应该使他稍稍考虑一下,降低火气,三思而后行,看看眼前的事值不值得冒险。 洛克 集体生活是儿童之自我向社会化道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为儿童心理正常发展的必需。

一个不能获得这种正常发展的儿童,可能终其身只是一个悲剧。 陶行知 推广哈里发搞活随风倒鬼画符单簧管反对后果酱豆腐搞活说得来客观儿童躯体个如同宫阙踏哟人格怄气歌其他感儿童有液体图样也认为个如果热企业人格个夜工热情 日热火特务后饿而且我热。

玛丽.居里 游戏是儿童最正当的行为,玩具是儿童的天使。 鲁迅 儿童集体里的舆论力量,完全是一种物质的实际可以感触到的教育力量。

马卡连柯 每一个决心献身教育的人,应当容忍儿童的弱点。 (前苏联)苏霍姆林斯基 儿童的时间应当安排满种种吸引人的活动,做到既能发展他的思维,丰富他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又不损害童年时代的兴趣。

(前苏联)苏霍姆林斯基 体力劳动对于小孩子来说,不仅是获得一定的技能和技巧,也不仅是进行道德教育,而且还是一个广阔无垠的惊人的丰富的思想世界。这个世界激发着儿童的道德的智力的审美的情感,如果没有这些情感,那末认识世界(包括学习)就是不可能的。

(前苏联)苏霍姆林斯基《给教育的建议》 教育技巧的全部诀窍就在于抓住儿童的这种上进心,这种道德上的自勉。要是儿童自己不求上进,不知自勉,任何教育者就都不能在他的身上培养出好的品质。

可是只有在教师首先看到儿童优点的那些地方,儿童才会产生上进心。 (前苏联)苏霍姆林斯基《要相信孩子》 -选/摘名言网 () 儿童的心灵是敏感的,它是为着接受一切好的东西而敞开的。

如果教师诱导儿童学习好榜样,鼓励仿效一切好的行为,那末,儿童身上的所有缺点就会没有痛苦和创伤地不觉得难受地逐渐消失。 (前苏联)苏霍姆林斯基《要相信孩子》 从儿童进学校的第一天起,就要善于看到并不断巩固和发展他们身上所有好的东西。

(前苏联)苏霍姆林斯基《要相信孩子》 母亲的安宁和幸福取决于她的孩子们。母亲的幸福要靠孩子少年儿童去创造。

苏霍姆林斯基 家是父亲的王国,母亲的世界,儿童的乐园。 爱默生 在儿童时期没有养成思想的习惯。

将使他从此以后一生都没有思想的能力。 卢梭 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

MRMY.NET收集 要使“祖国”这个词能够让儿童一听到它就激动得心跳,那就必须——形象地说——悉心地耕耘儿童意识的土壤,并且用美的种子来进行播种。 苏霍姆林斯基 如果儿童任意地让自己不论去做什么而不去劳动,他们就既学不会文学,也学不会音乐,也学不会体育,也学不会那保证道德达到最高峰的礼仪。

德谟克里特 教育儿童通过周围世界的美,人的关系的美而看到的精神的高尚、善良和诚实,并在此基础上在自己身上确立美的品质。 苏霍姆林斯基 儿童的天真。

2.保护未成年的名人名言

1、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3、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4、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5、三人行,必有我师也。

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孔子6、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7、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8、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9、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10、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11、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12、黑发不知勤学早,白发方悔读书迟——颜真卿13、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14、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1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汉乐府。长歌行》16、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17、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18、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19、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20、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21、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陈寿《三国志》22、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23、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24、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25、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26、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27、读书百遍,其义自见——《三国志》28、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老子29、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30、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陶渊明31、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朱熹32、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庄子33、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诸葛亮34、玉不啄,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礼记》。

3.关爱学生的名言、警句

得到他人的关爱是一种幸福,关爱他人更是一种幸福。

金钱不是万能的,关爱需要的是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爱,就是关心爱护,它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关爱,生活上也少不了关爱,别人给予我们关爱,那我们更应该去关心爱护他人,这样世界上才会充满——爱!

关心是一种付出,关心是一种奉献,关心是一种美德,让我们从一点一滴的生活小事做起,学会理解,学会关心,学会做人。 “爱人”是帆,“爱己”是船,只有彼此的推动和支撑,才能使爱心常存,爱意永驻。

关爱别人就是关爱自己,因为只有你关爱了别人,在你需要帮助的时候别人才会回报你。关爱别人其实就是在关爱我们自己,关爱别人是我们得到别人关爱的前提。

为人,则是为己。

“关爱生命”是一种负责的生活态度;漠视自己的生命、肆意践踏别人的生命的人是可悲的,也是可恨的,因为他或他们带来的是悲伤、痛苦,甚至仇恨;对一切的生命,我们都应怀有一颗“关爱的心”,我们不仅仅关爱我们的同类,也应关爱地球上的其他生命,因为在独一无二的生物圈中它们的存在与我们息息相关,也正因为它们的存在才使我们生活的星球更为多姿多彩;关爱生命,我们还要讲究方式,生命的成长有它的自然规律,不恰当的关爱是戕害生命;关爱生命,我们就要告别一切不良嗜好,远离那些会毒害我们生命的东西如毒品,让自己健康地活着也是关爱生命的一种表现……

白开水,果然是醒人良药,睁开眼,看世界,关怀自己,关心他人。

在别人需要帮助时,如果一个人能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毫不犹豫地牺牲自己的利益,哪怕牺牲的只是一点点,也是难能可贵的。帮助别人常常是帮助了自己

助人为乐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一定得到过许许多多人的帮助和关心,大家互相帮助才构成了一个和谐的社会。

朋友,是你播下的友爱、温情的种子,就会发芽、成长;是你帮助过的人、温暖过的人,最终也会令你受益无穷。

只有纯粹的温暖才能温暖人心,只有用真诚的情感才能感动他人,那种被金钱和利益包裹着的所谓帮助,只会引人厌恶而已。

真正的助人者,是通过帮助别人,来提升自我人格境界的真英雄。他们不思回报,人格的完善就是最高的境界。

无限芬芳落尽,惟有绿树依然。因为它扎根在人格的土壤里,默默地奉献着自己,也渐渐地壮大着自己。

关注未成年的名言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你知道多少?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新《预防法》)。其中,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进行了规定。

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自身身心健康、但是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究竟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呢?可能大家还是会感到困惑,不用着急,下面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部分

根据新《预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可能大家很难理解,为什么法律连打游戏、翘课这种事情都要管呢?那我们的自由在哪里呢?我就是喜欢吸烟喝酒,凭什么还要管我呢?大家不要着急,让我们根据几个案例深入了解一下吧。

【相关案例】

观看色情读物,陷入“欲望牢笼”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你知道多少?

天天是一名13岁的初中生,他的父母一直很忙,平时没有时间照看他。在一次上网的过程中,他不小心打开了一个未知的链接,里面全是一些暴露的、色情的小视频。出于好奇,天天点开了。因为从来没有接触这些事物,天天逐渐沉迷,经产趁着爸爸妈妈不在的时候一个人在家里观看。渐渐的,天天变得不能控制自己,不能分清现实和虚拟世界,终于有一天晚上,他在路上试图对一名年轻女性实施侵犯。女子不断喊着救命,但天天还是没能停下来。最后警察叔叔被叫喊声吸引过来,及时制止了天天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

新《预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包括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内容。

在本案中,天天由于缺少来自父母、学校以及社会群体的关爱,没有接受过生理卫生健康知识,出于好奇,被色情视频吸引并洗脑差点酿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首先对于天天本人而言,观看色情视频这一行为,已经属于实行了新《预防法》所规定的不良行为。

其次,由于观看色情视频的影响,导致天天差点实施猥亵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最后,在本案中,可以看出导致小付误入歧途的原因在于缺少父母的关心、学校卫生教育的缺位、社会救助机构的监管不力等。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自控力较差,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需要父母、学校以及社会的积极引导。

为此,新《预防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七条逐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制止与管教义务;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制止与监督义务、学校的管教义务以及一切必要的救助义务。

【相关案例】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你知道多少?

初中生小明与他的小伙伴小鹏和小天想去网吧切磋一下游戏技术,于是趁着自习课的时间偷偷溜出学校,进入了学校附近的一所网吧。他们告诉老板自己还没有身份证,但是网吧老板为他们提供了成人身份证让他们进入。

【以案说法】

根据新《预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良行为包括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其中,网吧、酒吧、KTV以及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属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因此,小明、小鹏和小天进入网吧的行为属于新《预防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哦。另外偷偷告诉大家,这位网吧老板私自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还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遇到这种老板大家可以积极举报哦。

【相关案例】

未成年人吸烟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你知道多少?

小涵是一名中学生,一天在家做作业的时候,他看到爸爸正在抽烟,一时心动,问爸爸要烟抽,说吸烟能提神想要尝一尝。爸爸欣然同意了。居委会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对小涵爸爸予以劝诫、制止,小涵爸爸还是偷偷把烟塞给小涵,于是居委会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该情况。

【以案说法】

根据新《预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吸烟、饮酒都属于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般违法行为,小涵不仅不应该抽,还要劝诫爸爸不要再抽烟啦,因为吸烟有害健康。

而小涵爸爸给小涵吸烟提供便利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因此,公安机关得知这一情况后,可以对小涵爸爸依法予以训诫,并责令小涵爸爸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而在新《预防法》出台后,小涵爸爸更要以身作则,积极履行监护和监督职责,根据规定制止小涵出于猎奇抽烟的行为,并且对小涵加以管教和指导。

【相关案例】

小明与不良少年交往 被诱参与盗窃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你知道多少?

小明的父母平时特别忙,没有时间照顾他,因此小明特别孤单。有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他结识了同校的不良少年小黄和小红,他们说告诉小明,只要加入他们,就可以有好多好哥们,小明心动了,因为他不想感受孤独的滋味。

一次行动中,小黄和小红准备偷一名同学刚买的演唱会门票,小明从没干过这种事情想要放弃,但在小黄和小红的威逼利诱下,小明同意趁着教室没人为其望风。但是监控清楚地记录下他们的行为,因为涉案金额少,小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小明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以案说法】

新《预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也属于不良行为。

本案中,小明因为缺少来自家庭的关爱,在结识了不良少年小黄和小红后,渴望获得集体认同,错误地实施了帮助盗窃这一社会失范行为。庆幸的是由于盗窃数额较低,社会危害性尚不严重,未达到入罪的标准,对小明而言只需要加强管教即可。

具体而言包括:

1.根据新《预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小明的父母加强教育,制止小明跟这些不良少年交往并加强管教;

2.根据新《预防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小明父母进行管教;

3.本案发生在学校里,学校有义务根据新《预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校依照规定采取相应的管教措施,具体包括(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看到以上案例,大家对于不良行为是否有更清楚的认识呢?正如大家看到的,我国新《预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并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反而是一些违背社会公德的小举动。

新《预防法》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教育并劝诫未成年人不要实施这样一些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方面这些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品行和性格塑造有着不利影响,如果不加以制止,长此以往未成年人的涉罪风险会不断攀升;另一方面,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该类不良行为,能够从根源上制止、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不再实施这些有损德行的行为,践行社会道德准则,也能够帮助未成年人辨明是非,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有利于获得社会认同感与个人荣誉感。

例如喝酒,如果从小就养成了酗酒的习惯,那么未成年人很有可能会在长大后因为醉酒驾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吊扣驾驶证,醉酒驾驶本身也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第二部分

在明确了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的不法性之后,大家接下来可能会产生“违背了一般不法行为,我会受到什么处罚?”的疑惑。

根据新《预防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公安机关等其他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团体,负有制止、管教、及时报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根据以上条文可以认识到,对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新《预防法》重在口头教育和管理。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所在学校才可视情况进行训导、帮教等管教措施。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组织也需要承担相关配合工作,可以认为,在对不良行为的干预上,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

最后想告诉大家的是,“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大错由小错累积而成”“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中国古代的名言警句里有不少告诫我们预防犯罪要从小抓起,防微杜渐。

犯罪是从不良习惯的养成开始滋生的,不无道理。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未来与希望,未成年人的素质与品行将会影响国家未来的发展,但未成年人同样正处于辨认和控制能力相对欠缺的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外界诱惑,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很容易沾上不良习性,甚至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因此,让我们携起手来,抵制坏习惯,一起向不良行为说不!

来源:“团中央权益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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