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宁勋爵的名言

时间:2022-04-13 12:51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封面新闻 | 评论: 次 | 点击:

丹宁勋爵的名言

1.丹宁勋爵的成就及荣誉

案件有不少独到观点,尽管有部份的重要概念被上议院所推翻(如根本性违约),但当中亦有不少仍然成为今日普通法的重要基石。在其司法生涯中,亦曾有不少著名的判例。

英国法律界公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

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

丹宁勋爵对法律改革的贡献主要在英国,但他的思想的影响却不仅仅局限于英国。

这些思想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因此为不少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所重视。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家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思想。

2.有关王尔德的名言"We are all in the gutter, but some of us are looking

1. 这句话是英籍爱尔兰剧作家和诗人奥斯卡·王尔德(1854 - 1900)所写的《温德密尔夫人的扇子》第三幕中达林顿爵士说的,意思:“我们都在贫民窟中,但我们中有一些人正仰望着星星。”

2. 达林顿原来的意思是“男人都是坏的”(we are all in the gutter),后面那句话的“星星”指的是他所爱的女人。

3. 目前这句话被多首歌用作副歌的叠句,普遍认同的意思是“我们都从同样的基础开始,我们可以安于现状,但是我们中有一些人为了追求一个梦,以足够的毅力和勇气去争取成功”。

4. 全句翻译为:身在井隅,心向璀璨。

拓展资料:

奥斯卡·王尔德(Oscar Wilde,1854年10月16日—1900年11月30日),出生于爱尔兰都柏林,19世纪英国(准确来讲是爱尔兰,但是当时由英国统治)最伟大的作家与艺术家之一,以其剧作、诗歌、童话和小说闻名,唯美主义代表人物,19世纪80年代美学运动的主力和90年代颓废派运动的先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奥斯卡·王尔德

裁判还能这么写?文书不仅是法律,也应当是文学

封面新闻记者 张杰

法律与文学,在我们很多人习以为常的观念中,即使称不上井水不犯河水,至少也是气质截然不同的两个行当。法律讲究客观、理性,文学则更偏主观、感性。人们常常会说“法律无情”。而文学如缺少“情”,就难以成立。我们会期待裁判文书是公义的、准确的,甚至会默认其是冰冷的。似乎没有多少人会奢侈地期待一篇裁判文书,读起来具备文学性或者具备情感的温度。

但细究历史,情况并不总是这样。意大利哲学家、美学家和法学家维柯曾说:“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在中国古代,判词曾是一种文学体裁。唐代的科举考试分为“身、言、书、判”四项,“判”就是判词。仔细梳理中外历史,也会发现,能够千古流芳的,多是有“文学性”的法官。

在中国古代,州县吏往往是集行政官与司法官为一身,政事讼事一体化。所以司法官员往往同时具备文学家的身份或者追求。他们笔下的判词,不仅入情入理,而且文采斐然。不仅散骈并用,甚至以诗入判。 清朝徐士林,做过几个地方的知府、布政使和巡抚。《清史稿》写他:“日治官文书,至夜坐白木榻,一灯荧然,手批目览,虽除夕、元辰弗辍。”他也有一本判词集《徐公谳词》行世。 清代还有一位名吏樊增祥也很勤奋刻苦,他不仅遣词造句务求其工,甚至对下级报来的判词也常常援笔改之,以作示范。樊增祥甚至直接就认为,“尝谓言语、文学、政事本是一串,不会说话、不能作文之人,其政事虽妥当,而决难出色。听讼者,政事之一端,坐堂要口才,禀详要文笔。”

当然,中国古代的判词,最初是与普通文没有本质区别的。但越往后,越演变成一种独立的文体,成为公牍的一种,属于应用文范畴,而且是官方给定格式的应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就列举了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领域的八种文书样式,并要求“应当遵循”这些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因此,在大的结构方面,确实没有给现代社会的法官留多少自由发挥的空间。

裁判还能这么写?文书不仅是法律,也应当是文学

李广宇

裁判文书有一定的格式,但这不能成为裁判文书在文字上平庸、缺乏可读性的借口。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法治文明的提升,裁判文书的书写艺术,开始受到业内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并身体力行之,成果卓著。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李广宇先生,就是其中一位佼佼者。李广宇认为,在裁判文书还是有一片相当于“自留地”的“本院认为”部分,让法官可以在文字上发挥个性精彩,写出非套路、有影响力的文书来。“格式化的裁判文书虽然给你画好了一个一个的格子,但在这每一个格子中,你却可以跳出美妙的舞蹈。”

在格子里跳不出美妙的舞蹈,文书缺乏可读性,在李广宇看来,陷入“八股套路”的法官裁判文书,几乎等于没有做到法官的职责,“爱德华·考文说: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对于法官,会说话,主要体现在会写一手好文书。写不出好文书,其实就是法官不会说话,不敢说话。”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懂的方式实现”

出生于1963年的李广宇,河北宁晋人,1983年参加工作,先后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第四巡回法庭任职。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兼新闻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他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的修改,主持起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等多部司法解释。著作涉及法学、文学等领域,包括《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司法的温度与界限》等,以及《书文化大观》《叶灵凤传》《纽约寻书》《香港寻书》《行囊有书》《我在德国淘旧书》《猎书家的假日》等。

在行政审判领域耕耘经年的李广宇,案牍成秩,著作等身。他作出的许多卓有影响力的经典判决,是一线同仁乃至圈外人士不断研习的典范。他是怎么在“格式化的裁判文书”的格子里,跳出美妙的舞蹈的?

裁判还能这么写?文书不仅是法律,也应当是文学

2021年5月,李广宇最新文集《裁判是怎样写成的》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普通人较少有机会了解,一个最高法的法官是怎么写裁判文书,《裁判是怎样写成的》用对话漫谈的方式,如切如磋,娓娓道来的风格,为大众介绍了裁判,尤其是卓越的裁判文书生成的过程,撩起了司法的神秘面纱。

全书收入李广宇70篇文章,其中包括“就地办案”、“到塌陷区去”、“一堵围墙引发的案件”、“祭城路更名案”这样的典型个案审理心得,也有教科书式的行政诉讼知识传授。而最令普通读者感到阅读趣味的,莫过于其中收入的李广宇在《人民法院报》连载的系列文章《判词例话》。在这部分文章中,除了有真实案例的原味展示、审判过程的生动还原,更是有中外掌故的信手拈来,有裁判文书撰写的具体方法论,例如“先具结构于胸中” 、“万事开头难”、“一篇全在尾句”、“能否引用学术观点”,也有关于语言风格、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等哲理性话题。

在书中一篇《万事开头难》中,李广宇特别提到,裁判文书的开头非常重要。他提到自己写的“最有个性的”一个裁判文书是关于刘书平案的,“当一个公民满怀期待向行政机关寄去一份国家赔偿申请,收到的却是一份被中国邮政标注“拒收”字样而退回的信封原件,他的沮丧和愤懑可想而知。本案再审申请人就遇见了这样的境况,他转而将行政机关告到法庭,也是行使诉讼权利的当然之举。这样一个开头,很有些小说笔法。尽管有人表示不习惯,但更多的人还是感到耳目一新。读起来确实比较轻松,但却并非可有可无的“闲笔”,而是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案件信息。”

法律文书追求文学性,肯定不为了成就一个文学作品,也不光是为了艺术上的美感,而是有它特定的目的。裁判文书不仅仅具有宣示功能,还有一个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也就是说,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让人容易理解、认同接受的。

李广宇特别提到,诉讼程序自始至终都是在“对话”中进行的。首先,原告和被告对簿公堂,就是在公堂上对话。他们之所以对簿公堂,就是因为他们两造之间私底下的对话已经无法继续下去,法庭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理性对话的平台。“在法庭之上,法官并不经常地参与到对话之中,他更多的是倾听,所以中国古代有“听讼”的说法,但这种倾听是在为稍后的对话进行准备,他的对话,最终体现于他的裁判文书。换句话说,裁判文书,就是法官与两造当事人的一个对话文本。”

这个“对话文本”,就是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精准的叙述、生动的文字表达,把“说理”、“对话”、“法的精神”、“法律的公正”,传达得更远,传达到人心里。让人心真正接受。孔子说,“言而无文,行之不远”。一句精炼、准确,富有文学性的裁判文句,其力量是巨大的。李广宇在书中多次提到一个人的名字: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丹宁勋爵。李广宇喜欢丹宁勋爵的文书文字风格,“特别通俗洗练,特别别致新颖,“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丹宁勋爵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懂的方式实现。这是丹宁勋爵做的。”

有必要强调的是,裁判文书要写得生动,凝练,传神,绝不等于一味堆砌辞藻,无度铺陈。“即使在文学领域,那也是下品,法官说话作文的最高境界,是精当准确,言浅情真,是删繁就简,返璞归真。”在《写长容易写短难》一文中,李广宇提到,把文章写短比把文章写长更费大功夫。他在另一篇《法贵简当,使人易晓》中还给出一些具体的例子。但同时他也提醒,“短”也不是死规条。不能为了一概写短,连必要的事实都不交代清楚,会让人如坠五里云雾。是长是短,还是要看实际需要,当长则长,当短则短,就像《庄子·骈拇》里说的一句话:“凫胫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断之则悲。”

这些写作的谆谆教诲,其实不光对写法律文书有效,对写任何文章,都是至理。

司法的温度

纵使不能遍洒阳光雨露,也应当‘一枝一叶总关情’

如果说法律是“无情”的,那么裁判则是可以有温度的。法律“无情”。这里“情”是指私情。法律铁面无私的,肯定不能徇私情。但法律“无情”不等于法律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完全冷冰冰。法律的适用主体是人。不管是法官,还是司法事件中的当事人双方,都是活生生的人。为了让法律更好起到它本身的目的(比如匡正、宣教等等),司法的过程可以是带着温度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不能完全杜绝“情”的存在。

2015年,郑州发生了轰动一时的“祭城路更名案”:因为一条名为“祭城路”的路,被政府发布通告改为“平安大道”。几位市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郑州市政府撤销该通告,恢复“祭城路”路名。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依法驳回朱广义等居民再审申请,宣告了这场官司的“尘埃落定”。虽然驳回了几位市民的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对这场耗时3年的“祭城地名之诉”,给出了“很有温度”的观点。

对于这个案件,李广宇撰写的裁判文书,被广为传播,成了“网红”裁判,被媒体称为“最高院史上最温情判决”,“透过裁判文书传递法律所应有的温情”。

李广宇有一段是这样写的:“几个个人针对地名更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固然承载着家族、地方甚至民族的情感自尊,但在《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主观诉讼模式之下,又显然属于难以承载之重。不可否认,地名更改的乱象,不仅’损害了地名文化,割断了历史文脉’,也呼唤着地名管理更加法治化。如果能为地名更改中的公民参与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如果能为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等行政决策设置一个犹豫期,让公民或者有关社会团体在相关行政决策真正付诸实施之前能够有机会提起一个预防性的禁止诉讼,无疑将会减少盲目决策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和财政成本。但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之前,我们只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对本案所提起的再审申请。”

裁判还能这么写?文书不仅是法律,也应当是文学

几年后,对这个自己办的案件中最有影响的一个,李广宇在《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中,依然感慨和思考良多,“它之所以产生较大影响,就在于它的说理方式,就在于它在说理中对于司法的温度与界限有着清晰的表达。……说实话,当我看到祭城路更名案之前的汹涌舆情,曾经感到一丝后怕。之所以能抱着这块’烫手的山芋’平安着陆,关键是能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情感认同,并且能与公众的关切同频共振。但是,在意不是’讨巧’,温情也不能冲垮定力。我们最终没有以司法裁判让“祭城路”恢复原名,并非像有的读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司法的无奈”而是我们深知,路名的更改会浪费巨大的社会成本和财政成本。如果说行政的盲日决策是一场灾难,随之而来的司法的盲动则无异于让灾难再-一次上演。”

对于“司法的温度与界限”这个话题,李广宇还曾在自己的专著《司法的温度与界限》一书的《致谢》部分中特别有一番深情的表达:“对于老百姓而言,所求并不多,给一点阳光,就会灿烂。而这阳光,或许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的温度吧。作为司法者,纵使不能遍洒阳光雨露,也应当’一枝一叶总关情’。但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毕竟不能逾越应有的界限,这也决定了司法永远不会是万能的。唯其如此,我们更应当致力于通过诉讼类型化等手段,提高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我们也应当尽量把道理讲清楚,把话说到老百姓的心坎里,把每一个司法裁判都当成一堂法治公开课,这或许是另一个层面的司法的温度。”

司法是一份靠写作为生的职业

“汝果欲学律,先由文学起”

裁判还能这么写?文书不仅是法律,也应当是文学

李广宇(左)

李广宇本科读的并非是法律系,而是中文系。非法学的背景作法官,曾经一度让他自觉“总难讲根红苗正。”但到后来,他找到了几个知音,心里也多了几分底气。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哈佛本科读的是文学,他说:“我的家族和我本人都天生对文学有浓厚的兴趣。”在李广宇看来,霍姆斯之所以后来能写出《普通法》、《法律的道路》这样的传世经典,以及众多影响深远的判决,既得益于他的志向、他的激情,恐怕也得益于他非凡的文学造诣。

差不多与霍姆斯齐名的另一位最杰出的法官卡多佐,在哥伦比亚大学读的也是文学院,多年后,他把他的文学才华倾注到了文书写作,形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最出色的文风之一。”有人说这是“诗化语言”,有人说他是“艺术大师”,有人说:“其迷人的文风是他大名鼎鼎的重要原因。”李广宇也带读者欣赏了一段卡多佐的经典判词语录:“险情招来援救。遇难呼喊是对救助的召唤。法律在追究行为及其后果之间关系时,不忽视这些心灵反应。……援救的风险,只要不属胡乱行为,与事故共生共存。”

有“在世的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之美誉美国大法官理查德·波斯纳,第一个学位是耶鲁大学的文学士,他是一个“法律与文学”的完美融合体。有人说:“上帝给了波斯纳一支神笔,他可以写任何东西。”万斯廷法官也特别强调职业艺术感,“努力使法官意见书富有文采而避免过分修饰和累赘是值得的。起草意见书的法官应该具备一种职业艺术感。多数受人尊敬的美国法官如汉德、卡多佐、霍姆斯、布兰代斯和法德的声誉既来源于他们在判决中体现的智慧,也来源于其语言风格、文学才华。”

文学对法律的重要性,李广宇深谙其道,也身体力行。法官事务繁忙,李广宇认为,对于文字的讲究,决不能以案子多时间不够用来推脱。“这是个习惯问题,也是个态度问题,“要想当一名出色的法官,一定要培养起对于写作的兴趣,而不能把写作当成一种负担。”李广宇的裁判文书,都是在非常繁忙的审判和管理事务之余挤时间写就。在第四巡回法庭工作的两年,周末乃至春节假期,“整个大楼里常常只有我一个房间的灯亮着。在巡回期满即将返回本部的时候,将近一个月,我都把自己关在宿舍里埋头写文书。每天傍晚时分,助理和书记员都会像交通员一样,用袋子取走一批,又送来一批新的。全部写完排版之后,我又加入了她们的校对工作。这种孜孜矻矻,固然取决于对于职业的尊重,但同时也是多年来养成的对于文字的极度讲究。”

有一次,李广宇在给学法律的大学生做讲座时,专门讲了一个主题《法律与文学》,该文也被收入《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中。在文中他特别梳理了法律与文学的源远流长、密不可分的关系。“汝果欲学律,先由文学起。法律与文学,文质兮彬彬。”

经过几十年丰富的司法实践和丰富理论储备,李广宇干脆就直接认为,“司法是一份靠写作为生的职业。连接法院与公众的主要是书面文字。在法院,最重要的书面文字无疑是判决。 一个判决,仅仅结果正确是不够的——它还必须公允合理、通俗易懂。裁判文书的重要任务,在于向外界解释说明判决是规范合理的,进而使公众信服并感到满意。 作为司法过程的最终结晶,裁判文书不仅是一种法律产品,也应当是一种文学产品。”

不只是裁判文书“写作经”

更是一本资深法官的“养成记”

读《裁判是怎样写成的》,常常惊叹李广宇真乃视野广阔、学贯中西的饱学之士。比如从他在书中对中国古代上下两千年的判词集信手拈来,就可见一斑。不论是汇集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等人判词的法学汇编的《名公书判清明集》,还是清代名吏樊增祥的《批长安县李令词讼册》里的名段,抑或是西方现当法律史上的著名法官其裁判风格,名言名段,他都是熟悉之至。另外,维柯、哈贝马斯等近现代西方大哲的理论也是非常自然地镶嵌其中。与其说,《裁判是怎样写成的》是一本关于文书的方法之书,不如说是一部综合法律、文学、生活、哲学的启示录。与其说这是一本裁判文书的“写作经”,不如说更是一本资深法官的“养成记”。

具有高超叙述技艺、文采飞扬的作家并不难找,思维缜密、知识渊博的法官也不在少数,亦或者法律专著在图书馆里也是琳琅满目,但是像李广宇法官这样能同时做到这两者,而且愿意用一篇一篇文笔亲切真诚、见识满满的文章来与大众分享,的的确确是极其罕见、珍贵的。

热爱文学,进而靠着兴趣阅读来提升自己素养的青年,是很常见的。但是法律知识的专业、相对而言的枯燥,则让不少人面对大部头望而却步。然而,生活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压力重重的时代,公民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又显得格外重要。

在《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中,李广宇告诉我们,裁判不是冰冷的文件,而是有温度的说理、对话式文本。强调法学写作的文学,也与法治教育的大众性,彼此呼应。毕竟,凝练、生动、情理兼容的裁判文书,会让更多人愿意读、读得懂、读得进去。也才会有更多的公民有兴趣,参与关于正义、真理的对话中,公民理性才能在对话的过程中逐步被培育。从这个角度来说,《裁判是怎样写成的》具有有极高的普法价值。

字里行间,我们不光能认识到一位博览群书的专家型法官有着超强业务能力,还能触摸到一个智慧、正直、有趣的灵魂。一个法官,拥有对审判事业的挚爱,有着浓郁人文情怀,极高的文学素养又有辞达则止的克制,其在真理和正义的事业上,让人油然产生高度的信任,也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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