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语录 自愿 给予

时间:2022-04-17 21:34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绮惠律师事务所 | 评论: 次 | 点击:

经典语录 自愿 给予

01自愿的前提下,必须购买

平台网友报料:周村镇一小学四年级,收取教辅资料费和课堂内外费用,共计262.5元,虽说《致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上体现着自愿的原则,但是不知道学校为什么要强制家长?

▲班级群的聊天记录

▲这两个图片上的钱加起来一共262.5元

02引家长热议

平台网友报料:定州市邢邑镇一小学,让四个学生买一套,跟孩子们说是上级规定的,已经有家长在群里发不满了。

▲班级群聊天记录

▲辅导材料费用

▲家长们的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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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2018年10月11日,我市召开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对规范办学行为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制定了《定州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治理整顿的方案》。

据了解,此次主要针对招生秩序、教育教学管理、控辍保学、教师招聘和教师行为、教辅资料管理、收费行为、安全管理、学校建设及固定资产管理、教育扶贫9个方面进行规范整治。

通知规定,进入学校使用的学生教辅材料,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严格教辅材料选用范围和数量,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一科一辅”政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教科书目录之外向学校、学生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对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方式搞“一科多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然而,这一现象仍在一些学校存在。

对于这种事情,老师可能也感到委屈,认为自己也是在执行校长的命令而已,那么教育局三令五申,严禁强制推行各种教辅材料的购买,而下面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各种强制现象,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希望教育局和学校能够予以重视并调查清楚,给学生和家长一个满意的答复。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可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可否要求返还?

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双方互赠财物实属人之常情。而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往往会因为关系的结束而要求一方返还另一方在恋爱期间为对方花费的部分或全部支出,甚至“对簿公堂”。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因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对恋爱关系的调整并无规定。那么,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呢?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可否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之间有赠与合意。

但在恋爱关系中,这种合意往往很难举证证明,因此法院一般会根据财物的价值、发生的背景等推定为赠与,如在情人节、七夕节等节日向对方转账数字具有特殊含义的“520元”“1314元”等,则可推定为赠与行为。

此外,还有一个考量的重要因素是,该赠与行为是否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如果赠与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情侣之间的日常交往范畴,如极大超出当事人自身的消费水平、不符合当事人的消费习惯、不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非单纯的无偿赠与财物行为,而要求返还。

如果赠与的财物已经交付给对方或已经设立、变更登记,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的,只能通过撤销赠与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赠与的不动产已经设立或变更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则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除受赠一方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外,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

简言之,由于恋爱关系中的赠与具有增进情感的目的,一方在恋爱期间自愿给付给另一方的财物未超过情侣之间的日常交往范畴,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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