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经典语录

时间:2022-11-10 21:21 | 分类: 经典句子 | 作者:丰林检察 | 评论: 次 | 点击:

【每周荐读】《论法的精神》:品德,应该高尚些 处世,应该坦率些 举止,应该礼貌些,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丰林检察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论法的精神经典语录1

在每个有故事的角落·遇见更好的自己

每周荐读第4期

作者: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推荐理由

《论法的精神》是世界文库中最重要和最睿智的著作之一,这部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心血的综合性学术著作于1748年出版便轰动世界,对整个世界学术界而言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力,不少专家学者对于这部著作所带来的学术价值感到深深的震撼。同时这也是一本对法学发展进步起着重要作用的书籍,文章构思设计以法律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历史、宗教、社会、地理等诸多领域,内容丰富,思想深刻,是一本对近现代西方政治法律产生奠基性作用的名著。

摘录语录

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

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品德,应该高尚些;处世,应该坦率些;举止,应该礼貌些。


来源:伊春市人民检察院

论法的精神经典语录2

让读书成为习惯,让学习成为享受。在4月23日“世界读书日”来临之际,我们特邀请第一检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部)检察官刘哲与大家分享读书心得,同读经典好书,共同开启一段与智慧灵魂对话的“悦读”时光。



刘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设计并组织研发刑事公诉出庭能力培养平台,个人公众号:刘哲说法,独著《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合著《检察机关刑事起诉书制作要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指南》。


法的本质

关于《论法的精神》的三点启示



《论法的精神》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早已超越了法学研究领域。百年前就由严复等人引入中国,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后有多个译本出现,我所依据的是商务印书馆2012年的最新译本。


《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这部巨著的盛名如雷贯耳,我在学生时代始终对它充满了敬畏,甚至不敢触碰,害怕自己无法消化。受孟德斯鸠的影响,那时候我还写过一篇文章叫《人治与法治的地理成因》。


一晃二十多年过去了,对这本书及其所追求的法治精神始终不敢忘怀,感谢市院给了我重温这部巨著的机会。其实我们推荐的不是书,而是阅读的品味和价值观。这本书并不艰涩,其实很多经典著作都没有想象的那么艰深,它们之所以成为传世经典,一定是因为里边真的有料,阅读的性价比往往更高,借此我也建议各位读者以后也能够多读一些经典作品,从而能够获得更深层次的精神收获。


读书不仅是为了了解作品本身,也是在尝试了解作者与他的期待,是与作者对话的过程,是在通过别人的眼睛和头脑了解世界的过程,因此是一个自我扩展的过程。同时读书也是在用新知来不断检验自己的过往和经历,拍案叫绝的时候正是两者产生共鸣的时刻,因此读书也是一个再次认识自我的过程。为什么同样一本书,我们会看到的是不同的世界,那是因为这个世界是你与作者一起建构的独一无二的世界,这里边有你自己的影子,这些不断构建的小世界合在一起也就组成了你的认知结构和精神世界,因此读书也是一个自我进化的过程。


正因此,我对《论法的精神》的理解,也必然包括了这三个过程。我在推荐本书内容的同时,我也在尝试将我的思考过程一并进行分享,以期发挥一些读书方法论上的价值。《论法的精神》带给我最强烈的感受,大致可以总结为三点启示:


一、法的精神实际上在法律之外


法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抽象,而社会关系又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法的本质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在本书写作的过程中,孟德斯鸠就广泛的问题展开了研究,除了其本身对罗马法、法兰西诸法以及封建法的研究之外,还从历史、地理、伦理、习俗、气候、人口、传统等各个方面都展开了研究,以期从历史的长河中、从世界各地人民的实践中探寻法的演变和发展规律。法律绝不仅仅是条文和判例构成的,法是观念、伦理、行为习惯、商业实践逐渐演变而成的。


在作者整个研究的过程中,看似内容十分庞杂,涉猎也十分广泛,但其实也一再体现着作者自身的经历,比如他对土耳其风俗的研究,对古罗马历史和法律一再的引述,都闪现着《波斯人信札》和《罗马盛衰原因论》的影子。而对税法、继承法、婚姻法的充分阐释,也一再反映其作为法官的职业经历。因此,任何的研究都离不开过往的经历,都是在认知体系之下的适当扩展。这一点我深有同感。


因此《论法的精神》这部伟大著作离不开作者之前很多成功作品的不断积淀,以及作者对司法实践的日常扎实研究。高楼是一层一层建起来的,你现在读的每一本书、写的每一篇文章、办的每一件案件,都会成为你未来的阶梯。不要问如何才能写出好文章,应该从多读书开始。而对于法律人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是要不断突破专业局限,不断扩展自己的眼光,因为孟德斯鸠告诉我们,法律的精神并不在法律之中,你需要到更加宽广的外部世界中去寻找。


二、法的本质是社会治理模式


法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底层逻辑。而每一种社会规则和文明结构也会拥有不同的规则体系,从而产生法的不同面貌。而孟德斯鸠努力探寻的就是共通性的规则和法治的演化方向,那就是规则之治,无论法以何种面貌出现,都是在以规则的力量体现社会治理的理性思维,通过规则和程序来约束人性的恣意。因为法关注的绝不仅是一个事件的一次结果,更加在意的是持续获得公正结果的制度机制。而正义只有放在规则的框架下去追求,才有稳定性,才能避免人为的随意性,才能确保真正的公正,这也是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我们目前走的也是一条法治之路,那就是要确保法治的无差别性、平等性和彻底性,只有这样才能给公众一个稳定的预期,才能确保法治被信仰。而法的公信力是整个社会公信力的根基。


三、在法的适用中要不断回归法的本质


我们作为司法人员,职责就是不断将法律应用于司法实践。但是由于长期的司法实践,可能产生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职业倦怠,认为自己办的就是案子,不是别人的人生,将案件当作负担,进而会产生机械执法的平庸主义。另一个问题就是滥用专业知识,寻找法律漏洞,曲解法律的认知,这又会成为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但无论哪种方式都是在违背法的初衷,背离法的本质。再完善的法律,都会有无法覆盖的语义空间,存在隐而不见的逻辑漏洞,永远都有可解释的空间。这就像篱笆,注定有缝隙,但你知道它的目的是建立边界,而不是用来逾越的,这就是篱笆的本质。


法律也有它的本质,当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分歧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回到法律制度的根源,回到制定法律的目的,回到法的本质去理解。这个理解一定是不能违背常识、常情和常理的,因为这是法的伦理基础。法的方向一定要不断回到这些社会共识和一般预期当中来不断矫正,才不至于走偏,实现良法与善治的统一。法的适用,一定要不断放在制度整体结构当中,放在社会治理体系的框架中,才能理解它真实而具体的含义。因为所有的具体,都是在整体坐标下的具体。具体法律的理解,都要体现它在法律体系下的定位和功能。


在不断回归本质、回溯本源、思考定位的过程中,就是寻找法的精神过程。这就是我对这本书的理解,诚挚的推荐给大家。



来源:京检在线微信(ID:jingjianzaixian)

文字:刘 哲

论法的精神经典语录3

作者评论:

拙译若有些许可取之处,应归功于披荆斩棘的前辈。拙译只是把前辈开拓的似乎有些弯弯曲曲的小路,尽力拉直一些而已,竭力扩宽一些而已。

《论法的精神》主要译本比较:

以第一章第一节为例

钟译:

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钟书峰译本

严译:

商务印书馆1913年版,严复译本

张译:

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张雁深译本

许译:

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许明龙译本

第一章第一节标题

钟译

第一编

第一章 法之概论

第一节 法与万物

严译

第一卷 法律通论

第一章 一切法与物之关系

张译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一节 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许译

第一编

第一章 一般意义上的法

第一节 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

第一自然段

钟译

最广义之法,指源于物之本质的必然联系。万物皆有法:神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能有其法,兽有其法,人有其法。

严译

法,自其最大之义而言之,出于万物自然之理。盖自天生万物,有伦有脊,既为伦脊,法自弥纶,不待施设。宇宙无无法之物,物立而法形焉。天有天理,形气有形气之理。形而上者固有其理,形而下者亦有其理。乃至禽兽草木,莫不皆然,而于人尤著。有理斯有法矣。

张译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许译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

第二自然段

钟译

有人断言,世上目睹的一切,皆由盲目命运决定。此说极其荒谬,盖除盲目命运创造智能物之妄言外,岂有更荒谬的?

严译

有为气运之说者曰:“宇宙一切,成于无心。凡吾所见者,皆盲然而形,偶然而合,因于无心,结此诸果。”不知此谬说也。夫谓含灵有知之果,乃以块然无所知之气运为之因,天下之谬,有过此乎?

张译

有些人说, 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 ,这种说法荒谬绝伦。因为盲目的命运竟然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岂不是一件更为荒谬的事吗?

许译

有人说,我们在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盲目的必然性造成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试想,还有比声称具有智慧的存在物也产生于盲目的必然性更加荒谬的言论吗?

第三自然段

钟译

可见,存在根本理性。法,乃此理性与万物之关系以及万物彼此之关系。

严译

是故有至道焉,为万物主,而所谓理所谓法者,即此与万物对待之伦脊,与夫物物对待之伦脊也。

张译

于是便有了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许译

由此可见,存在着一个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四自然段

钟译

上帝,作为造物主与护物主,与宇宙存在关系。他创造万物所循之法,乃其护佑万物所循之法。他遵循那些法则,盖其了解它们;他了解那些法则,盖它们系其制定;他制定那些法则,盖它们关乎其才智和权力。

严译

是故宇宙有主宰,字曰上帝。上帝之于万物,创造之者也,亦维持之者也。其创造之也以此理,其维持之也亦以此理。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其循此则也,以其知之之故。其知此则也,以其作之之故。其作此则也,以即此为其知能故。

张译

上帝与宇宙的关系体现在,它既是宇宙的创造者又是它的保管者:以此产生的规律,便是保管时参照的规律。上帝遵循这些规律行事,因为他熟知这些规范;之所以他熟知这些规范,因为正是他制定了这些规范;他之所以制定这些规范,因为这些规律与他的才智和能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许译

作为宇宙的创造者和保护者,上帝与宇宙有关系,上帝创造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便是他保护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他依照这些规则行事,因为他了解这些规则。他了解这些规则,是因为他曾制定这些规则;他之所以制定这些规则,是因为这些规则与他的智能和能力有关。

第五自然段

钟译

我们已注意到,这个并非智能之世界,因物质运动而形成,历经漫长岁月而仍然存在,其运动必有恒定之法。臆造另一世界,也必有不变之法,否则,必然毁灭。

严译

静观万化,其力、质二者之交推乎?顾以二者为有灵,必不可也。以不灵之力、质,而为长久之天地,其变动不居,非法为之弥纶张主,必不行也。虽有世界,异于吾人之所居,顾其中不能无法。无法之世界,必毁而不存。

张译

如同我们看到的一样,我们所在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它在一个非智能的状态中永恒地生存着。它的物质运动必然具有某种固定的规律。如果人们能够在自己所处的世界之外再臆想出另一个世界的话,那个世界要么具有恒定的规律可循,要么便是毁灭。

许译

正如我们所见,由物质运动组成而且没有智慧的世界始终存在着。可见,世界的运动必定有其不变的法则。我们如果能够想象出另一个世界来,那么,这个世界大概也有其固定的规律,否则它就会毁灭。

第六自然段

钟译

因此,看似随心所欲的创世行为,必蕴涵与无神论者命运之法一样的恒定之法。没有那些法则,造物主也可以统治这个世界之说,是荒谬的,盖没有它们,这个世界就不可能存在。

严译

造化若无所待者,然一言造,则理从之。彼操气运之说者曰:“无主宰。”虽无主宰,有前定者。天理物则,也前定者也。若曰造化御物,乃无法则,立成谬论。何以故?无法则,必不成。

张译

创造本身似乎是某种随意的行为,然而其中必定蕴涵着恒定的规律,就如同无神论者的命运一般。如果造世主没有这些规范就能统管世界的话,那么,这显然是荒谬的说法,因为没有这些规范,世界将无法生存。

许译

因此,创世看似一种随心所欲的行为,其实它意味着一些不变的法则,就像无神论者所宣称的永恒宿命那样。没有法则世界便不复存在,所以声言造物主可以不凭借这些法则来治理世界,那是谬论。

第七自然段

钟译

那些法则,乃恒定不变之关系。物体运动,依质量与速度之关系而产生、加速、减速或者停止;异乃同,变乃不变。

严译

法则何?一定不易者也。力、质交推,成兹变化。顾物之动也,或骤或迟,或行或止,其力其质,时时有相待之率,可以推知。然则其参差者,其一定也;其变化者,其不易也。

张译

这些规律建立在恒定不变的关系之中。在两个运动的物体之间,遵循其重量和速度间的关系,从而承受所有运动形式给予它们的作用力,增加、减力以及消失;每一次差别,都有其均衡性;而每一次变化,都有其永恒性。

许译

这些法则是恒定不变的关系。在两个各自运动的物体之间,所有运动的获得、增大、减小或丧失,原因都是质量和速度的关系,差异意味着同一,变化意味着恒定。

第八自然段

钟译

智能物,必有自定之法,也有非自定之法。智能物在出现前,就有出现可能,故有潜在关系及法则。换言之,在立法前,就可能存在公正关系。断言除实定法要求或者禁止之行为外,无公不公正之说,与断言圆未画好前,所有半径皆不相等之说,并无二致。

严译

有灵物焉,能自为其法度。虽然,法度之立,必有其莫之立而立者。盖物无论灵否,必先有其所以存。有所以存,斯有其所以存之法。是故必有所以存之理立于其先,而后法从焉。此不易之序也。使有谓必法立而后有是非者,此无异言辐有长短,得轮而后相等也。

张译

特殊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拥有自己制定的法律,然而也有一些并非是他们创造的,却被他们所拥有。在“智能存在物”产生之前,它们已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于是它们便有了存在的关系,所以也就有了可能存在的法律。在法律制定之前,已有了产生公共关系的可能性。如果在人为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之外,就无公道可言的话,那么便意味着,当人们还未画出圆圈时,所有的半径也并不相等。

许译

与众不同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拥有他们自己创制的规则,但他们同样拥有一些并非由他们自己创制的法则。在智能存在物尚未存在之时,他们已经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他们彼此之间有可能存在着某些关系,因而也就可能有了某些法律。在制订法律之前,就可能存在着某些裁定是非的关系。断言有了规定和禁止某些行为的人为法之后,才有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别,那就不啻于说,在画出圆圈之前,所有半径都是长短不一的。

第九自然段

钟译

因此,必须承认:先有公正,后有公正之实定法。循此推论:存在人类社会,遵守人类之法乃天经地义;某一智能物接受另一智能物恩惠,前者应感恩后者;某一智能物创造另一智能物,后者应保持依附前者状态;某一智能物伤害另一智能物,前者遭后者报复乃罪有应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严译

所不可不明者,公理实先于法典。法典者,缘公理而后立法者也。民生有群,既入其群,则守其法,此公理也。以一有知之物,受他有知之物之惠养,理不可以不怀感也。以有知之神明,造有知之人类,则人类之于神明,理不可以畔援,明矣。终之以有知之类,而加害于有知,则其仇可以复。凡此皆先法典而立之公理矣。

张译

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在人为法确定之前,已存在着公正。例如:即使在纷繁的人类社会中,遵守法律乃是天经地义;如果某些“智能存在物”从另一个“智能存在物”身上获取某种利益的话,前者就应该怀有感激之情;如果某一个“智能存在物”创造了另一个“智能存在物”,那么,被创造者则应该保持自己原有的依存关系;当一个“智能存在物”损害另一个同类时,它自身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损害;还能列出许多公正关系的例子。

许译

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在人为法确立公正关系之前,就存在着公正关系。例如,倘若已经有了人类社会,那么,遵守人类社会的法律就是正确的;倘若智能存在物获得了另一种存在物的泽惠,那么,前者理应感谢后者。倘若一个智能存在物创造了另一个智能存在物,被创造者就应该始终保持与生俱来的从属关系。倘若一个智能存在物加害于另一个智能存在物,前者就应该受到同样的损害。如此等等。

第十自然段

钟译

智能世界之治理,远远不如井井有条物质世界之治理。智能世界,尽管也有其法,即本质上恒定之法,但不可能像物质世界般不折不扣遵循其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某些智能物囿于本性而易犯错误,另一方面是某些智能物本性要求自由自在。所以,智能物并非始终遵循原始之法,甚至还不时违犯自定之法。

严译

有心灵之世界,有形气之世界。心灵之守法,远不逮形气之专。心灵虽有法,且实不可易,顾其循之也,不若形气之不可离也。此其所以然有二:天之生人也,其灵明为有限而非无穷,故常至于谬误,一也。又以其具灵之故,云为动作,天常俾以自繇,二也。以是二之故,其奉生常不能无离道。道也者,太始之法也。且不仅离道而已,即其所自为之法制,亦往往自作而自叛之。

张译

然而却不能说智能世界和物质世界被管理得一样完备。因为,尽管智能世界有其自身的规律,这些规律就性质而言是不可变化的,但是智能世界却不能像物质世界那样永恒地遵守其规律,原因是某些特殊的“智能存在物”囿于其本性而导致错误;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他们按自己的本性我行我素。所以,他们并不是永恒地遵守自己最初级的规律;即使那些规律是他们自己制定的,他们却总是不去遵守它们。

许译

但是,智能世界的治理远远比不上物质世界。因为,智能世界虽然也有因其本性而不能改变的法则,但是,智能世界却不像物质世界那样恒久地遵守这些法则。其原因在于,与众不同的智能存在物受本性所限,难免会犯错误,再则,他们往往始终出于本性而自行其是,所以,他们并不始终遵守他们的初元法则,也不始终如一地遵循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

第十一自然段

钟译

无法确定动物是否受普遍或者特殊运动之法支配。无论如何,其与上帝之关系,也不可能比其与物质世界其他物之关系更密切。情感,于其而言,只是在彼此之间或者其与其他物之间才有用处。

严译

禽兽下生之叫鸣飞走,果有大法行其间乎?抑为他动力之所驭者?此不可得而知者也。虽然,有可知者。其为物不灵,无异无生之金石,无觉之草木也。虽有觉感,其为用微。舍所以接距外物者,无可言矣。

张译

人们不知道,兽类是否受到一般规律的支配,还是受特殊动力的支配。无论如何,兽类与上帝的关系绝不比其他的物质世界的关系更亲密;兽类的感官只限于它们彼此的关系,与其他特殊存在物,或者是与它们自身的关系之中。

许译

我们不知道,兽类是受制于普遍的运动法则抑或受制于特殊的动因。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兽类与上帝的关系绝对不比物质世界中的其他东西更为亲密。只有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只有在它们与其他特殊存在物的关系中或是在对待它们自己时,情感对它们来说才是有用的。

第十二自然段

钟译

动物藉肉欲诱惑,传承个体与物种。其有自然法,盖其藉感觉而结合;其无实定法,盖其非藉认识而联系。其非始终遵循自然法,倒是既无认识能力也无感觉能力之植物,能更好遵循自然法。

严译

其自存也以逐欲,其存种也以逐欲。有感觉,无心知,其类之相与也,有天设之大法,无自立之成法。直于天设之大法,亦不尽合而无离。尽合而无离,其惟草木乎!草木无心知,亦无感觉者也。

张译

出于欲念的诱惑,兽类保留了自己的特殊的生灵特征;而且,由于同样的原因,它们还保存了自身的种类。它们具有自然法,因为它们是由感官组合而成的;它们并没有自己制定的法律,因为它们并不是由知识组合而成的。然而,兽类并非始终不渝地遵守它们的自然法则。倒是那些看上去并非掌握知识和具备感官的植物,却较为忠实地遵守着自然法则。

许译

借助肉欲的引诱,它们保存了自己特殊的存在,肉欲的引诱同样使它们得以保存自己的物种。它们有自然法则,因为它们由同样的情感联接在一起,但是,它们并非凭借认知而连接在一起,所以它们没有人为法。不过,兽类并不一成不变地遵守自然法则,倒是那些既没有知识也没有情感的植物,更好地遵守了自然法则。

第十三自然段

钟译

动物无人有之优势,但有人无之优势。其无人之希望,也无人之恐惧;其像人会死亡,却不知死为何物;甚至大多数动物比人更懂自我保护,而且不那么放纵情感。

严译

禽兽下生,无吾人之所贵者。然亦有其长,而为吾人之所短。人有希望,禽兽无之,而禽兽无烦恼,无恐怖。禽兽有死,其生也,不知其有死也。其求自存,过于人类,顾其从欲发忿,无若人道之已甚者。

张译

兽类不具备我们人类所具有的最高级的智能,然而我们却不具备它们拥有的某些能力。他们丝毫没有我们所拥有的种种欲望,当然,它们也没有我们所特有的种种担忧和恐惧;它们和我们一样将经受死亡,但是它们却不了解死亡;它们中的大多数甚至比我们更完好地保存自身,却并不像我们那样滥用情欲。

许译

兽类虽然完全不具备我们那种无与伦比的优越性,但它们也有我们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它们虽然丝毫没有我们的期望,却也没有我们的恐惧;它们像我们一样会死去,但是它们在死去的时候并不知道死亡为何物;它们中的大多数比我们更善于保存自己,而且不那么放纵情欲。

第十四自然段

钟译

人,作为自然物,与其他物一样,受恒定之法支配;作为智能物,不断违背上帝所定之法并改变自定之法。人,作为自治之物,乃有局限之物,与一切有局限智能物一样,必出现无知与犯错情形,甚至会丧失仅有的粗浅知识;作为感性之物,必受各种情感欲念驱使。如此之物,随时可能将造物主抛诸脑后,故上帝以宗教法提醒其履行义务;随时可能将自身抛诸脑后,故哲学家以道德法警示其究竟是谁;彼此结合而生活于社会,却可能将同类抛诸脑后,故立法者以政治法与市民法促使其恪尽义务。

严译

人之为物也,自其形气而言之,犹万物然,有必信之法,不可以贰;自其心灵而言之,则常违天之所诫矣,且变化其所自为者矣。其奉生也,必自为其趋避。以其为有尽之物也,故拘墟笃时而愚谬著。其智慧非完全者也,乃即此有时而忘,常为其嗜欲戾气所驱使而不自知。夫如是之物,宜常忘其本来矣,故宗教之说起,而教法著焉。教法者,天之所以警人者也。又常忘其一己,而不知其生之可贵也,故哲学之说起,而道法著焉。道法者,先觉之所以警人者也。人群,虫也,又常忘其同类,而或出于害欺,故治制之事兴,而国法著焉。国法者,经世法度之家所以设之堤防,使无至于相害也。

张译

人,从“物质存在”的意义上而言,与其他物体别无二致,人受到永恒规律的支配。当人作为“智能存在物”的时候,便时常诋毁上帝创造的规律,并且更改自己制定的法律。他本应主宰自我;然而他毕竟是有其局限性的存在物;他与所有“有限的智能生物”一样,无知与错误在所难免;他不但知之甚少,就连仅有的粗浅知识也会丧失殆尽。作为有感知的生物,他受到无数情欲的支配。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都可能忘却他们的创造者;上帝便以宗教的法规让他们回忆起这一切。这样的存在物随时也会忘却他自己;哲学家以道德规范警示他。为了在社会中生存,他必定要有所作为,但是,他可能将别人置之度外;立法者们以政治和民事法律促使他们尽其义务。

许译

作为物质存在,人与其他物质一样,也受制于不变的法则。作为智能存在物,人不断地破坏上帝确定的法则。人本应自持自理,可是,人有局限性,如同一切高级智能存在物一样,既会陷于无知,也会犯错误;丢失本来就不多的知识,而作为一种感情丰富的创造物,人往往会萌生出各种各样的欲念。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随地都可能忘掉其创造者,上帝则借助宗教法规唤起他们对上帝的记忆。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都可能忘掉自己是谁,哲学家们借助道德规范提醒他们。他们来到世上就要生活在社会中,但有可能忘掉他人,立法者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让他们恪尽自己的义务。

《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原名“夏尔·德·色贡达”,法国启蒙运动时期著名思想家,百科全书式学者,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均有极深造诣,波尔多科学院院长、法兰西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科学院院士,代表作《论法的精神》《罗马盛衰原因论》《波斯人信札》。

《论法的精神》译者钟书峰简介

钟书峰,江西省龙南市人,中师毕业后曾从教、从武、从检等,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博士,2014年入选国家双千计划”人才库,曾挂任深圳大学法学教授、分管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论法的精神》的内容简介

“一切拥有权力者,皆会滥权”的洞见,奠定了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思想基础;“万物皆有法”的阐述,道出了人人传颂的法意;金句频出的论述,让孟德斯鸠经常成为巴黎沙龙最耀眼的宾客;深邃的思想内容,造就了“启蒙运动三书”之一《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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