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法律名言
时间:2022-04-13 16:01 | 分类: 句子大全 | 作者:陕西文艺百家 | 评论: 次 | 点击: 次
伯尔曼法律名言
1.敬畏法律的名言对有哪些
1、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法谚
2、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3、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4、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5、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6、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7、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8、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2.关于法制的名言
1、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
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3、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4、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达雷尔
5、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威尔逊
6、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7、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8、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美]德沃金
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埃尔曼
10、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1、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
1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3.关于法律的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4.关于法律的格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
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
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
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何从?何喜?何忧?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5.约束自己的法律格言有哪些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6.对(美)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理解
李向平教授说:“信仰如无实践,宗教就形同虚设;信仰如无法律,精神必定走私。”这句话来自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何在中国语境里开展信仰与法律的关系的讨论,进而认识到信仰与法治的关系结构中的互动意义,为信仰自由与法治建设不断在中国的完善提供理论“孵化器”。
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
Berman)以88岁的高龄来到中国,为北京、浙江、山东几所大学和学术机构讲学,重点就是讲法与信仰的关系。这是他作为当代世界法学界、社会学界鼎级人物中最突出的成就。伯尔曼论证了法律渊源于宗教信仰的历史,并进一步阐述了现代契约法精神的广泛意义,信仰与法律的互动,是神圣与正义的相互支持。伯尔曼认为,正义的便是神圣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否则,既没有正义,也没有神圣。正义的(如法律)目标如果不是神圣的,那将会走私(权钱交易、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等等);神圣的信仰不具有正义,那会是什么东西?(“9.11”及自杀式爆炸恐怖活动等等)。伯尔曼的这些研究成果无疑给我们中国带来了全新的文化理念和体制建设思路。
建议每一个有志于信仰探索的人,来读伯尔曼的代表作《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以及《契约法一般原则的宗教渊源:一个历史的视角》。
作家有约:杨舟平随笔《有感于黎元洪打官司》
有感于黎元洪打官司
文/杨舟平
黎元洪,两任中华民国总统;段祺瑞,手握重权的民国国务总理,也曾任临时执政。黎段两人曾两度一起搭班子,风云际会,共撑执掌当时中国政局。1926年,两人前脚后脚离职下野后巧合的是都寓居天津。不久,发生了一件耐人寻味的事情,那就是黎元洪与段祺瑞为7万元竟打起了官司。
事件回放:1918年,段祺瑞以生活之需为由向黎元洪借大洋7万元,由黎元洪幕僚陈宦经手但未立字据。后来段祺瑞没及时还,黎元洪也没好意思催。过了一段时间,黎元洪派人问段祺瑞讨要,段祺瑞告诉来人两个字——没钱。黎段两人寓居天津后,黎再要,段还是以没钱为由不还。段祺瑞大约是真的没钱,一是7万大洋在当时的确不是小数目,再者这段总理是有名的“六不”总理:不抽、不喝、不嫖、不赌、不贪、不占。黎元洪眼看没辙,7万元要打水漂,只得委托律师韩玉辰向天津地方审判厅起诉段祺瑞,与段祺瑞正儿八经打起了债务官司。
法院最终判处结果如何?当时天津的《益世报》只给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结论:段执政家中已无米下锅了。
至于黎段两人打官司背后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不管是两人在执政期间闹得沸沸扬扬的“府院之争”而使两人隔阂加深,还是黎元洪想借打官司“恶心”段祺瑞出口气罢,也不管段祺瑞是有钱不还还是真没钱不还也罢,这些,我们先撇开不谈,反正两人对簿公堂是有史料记载的。
按说,这两个民国时期叱咤风云的首脑政要,即使下野了也是余威八面,声名显赫,随便找个大人物出面居间调解一下,斡旋一回,这一小纠纷完全可以得到圆满解决,真没必要非得法庭上见。因为民国时期曾经的一号人物与二号人物打官司,影响实在是太大了,太引人注目了,太吸引媒体眼球了。但黎元洪就是黎元洪,民国就是民国,私底下解决不了的事直接上法庭,这也许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国范”之一种“范”吧。当然,民国时期,军阀混战,民不聊生,我们没有必要为民国唱赞歌,但实事求是还原历史才是真正的唯物史观。
再说段祺瑞,在民国执政期间,因为他住的房是袁世凯与原房主打牌时房主输了钱将房抵押给袁世凯的,袁后来又将此房赠给段祺瑞,但赠时没有给段祺瑞房契。袁世凯死后,房主的儿子拿着房契找到总理府问段祺瑞要房,段祺瑞一看房契,二话没说,就搬了出去。瞧,这就是当时的民国:平民百姓居然敢向国务总理“叫板”,段总理竟然也“接招”,并具有如此的法律意识、平等意识,奇怪不?
再看一段国外著名的法律故事:19世纪初,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可以说是德意志的凯撒、日耳曼的拿破仑,他身怀雄才大略,胆识过人,不但完成了德国的统一,而且成为欧罗巴的列强。他登基之后,一言九鼎,荣光无限。为了能在德意志境内随时巡逻,更好地管理国家,同时也为了炫耀皇帝的威严和骄傲,他在许多地方建立了行宫。如在波茨坦一处风景优美、水土宜人的地方就崛起了一座新宫殿。建成后的宫殿金碧辉煌、美轮美奂,威廉皇帝非常满意。他住进宫殿后,一次登高远眺波茨坦市全貌,突然发现一座破败不堪的磨坊挡住了自己的视线,不能极目远眺,而且这个磨坊所处地势较高、矮小寒酸,与庄严肃穆的宫殿放在一起,实在有些不伦不类、有碍观瞻、大煞风景。皇帝大为扫兴,立即派内务大臣与磨坊主协商索性买下磨坊,以便拆除。谁知这个磨坊主是个“硬核”的主,不但没有受宠若惊,知恩图报,百依百顺的样子,反而呛了皇帝一下:“磨坊死活不卖,那是祖业,无价之宝,我得守着,别说皇帝,就是上帝买,我也不卖。”威廉皇帝强压怒火,一面叫史官准备写“威廉一世不以强权压人,与民为善”的颂歌,一面继续和磨坊主商量,决定再提高补偿费,让磨坊主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哪知磨坊主还是不买账,“不卖就是不卖!”
威廉皇帝终于龙颜大怒:“给脸不要脸!强拆!”遂派出宫廷卫队一哄而上,瞬间,磨坊变为废墟,化为乌有。倔强的磨坊主就是不服输,丝毫不怕威廉皇帝,他说:“你是皇帝,当然位高权重,把我的权利当作儿戏,如此霸道,我必将通过法庭求公道!”磨坊主接着一纸诉状将威廉皇帝告上法庭。令人惊掉下巴的是,法院居然判皇帝败诉,并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一座磨坊,而且赔偿磨坊主损失。再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威廉皇帝接到法院判决书后并没有派卫队围攻法院,相反还说:“我静坐省身,思前想后,作为皇帝,我也有利令智昏、不守法律的时候,幸而我们德国还有法院,还有如此刚正不阿的法官,这是国家之幸,寡人之幸。赶快给我把磨坊恢复原状,给磨坊主赔偿损失。”于是,一座矮小寒酸的原样磨坊在雄伟宏大的宫殿映衬下又建起来了。
时光如梭,数十年后,威廉一世与磨坊主相继去世,磨坊主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想起了父亲与老皇帝为磨坊打官司的往事,就写信给当时的皇帝威廉二世,愿将磨坊出卖给皇帝,并说出“简陋的磨坊矗立在华美的宫殿旁边实在太不协调”等话。威廉二世拿到这封信后感慨万千,他认为“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的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形象,是国家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象征,是一座法治的丰碑,应当永远保留。于是,威廉二世亲笔回信:“------作为邻居,我理解你的好心和目前的困境,我愿赠给你6000马克,以解燃眉之急,请你务必收下。但也请你保留这座磨坊,以传后世子孙也警示后人!”小磨坊主收到信后大为感动,遂决定不再出售这座磨坊,让世人永远铭记这段往事。
这不由又使我想起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威廉·皮特说过的一句话:“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这就是公民私权与国家公权关系的一段最经典的描述,也是中外法制史上的一段名言警句。
一个人最自由、自主、安全和独立的时候是被称为在家的时候,如果连这点栖身之地都不是自己所有的,那么人到哪里去寻求和确保自己的独立安全和幸福呢。这实质也就是信权还是信法?权大还是法大?崇尚权力还是践踏法律?权力至上还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区别对待之争。
美国当代最具世界影响力的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可见,法律不仅包含了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包含了人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信仰。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它还是一项积极的人类活动,包含着人的激情、信念以及最终极的关切。没有被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法条,成为摆设和花瓶;没有法律的信仰势必沦为人治的任性,成为狂妄和傲慢。藐视法律,迷信权力,崇尚人治最终要被权力嘲弄,也将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
(杨舟平,陕西凤翔人,高级法官,中国作家协会散文学会会员,陕西省作家协会会员,宝鸡市作家协会理事,凤翔区作家协会副主席,获市以上文学奖项数十次,都市头条等数家平台专栏作家。出版有散文集《情关风月》等。作品入选中学语文辅导教材,成为多省市中考试题。作品多次被《人民文摘》《人民日报》《中国早报》《法制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人民法院报》《陕西日报》《西部法制报》《华商报》《杂文报》《宝鸡日报》《散文选刊》《散文精选》《延河》《秦岭文学》《凤凰网》《腾讯网》《中国作家网》等平面、网络媒体发表或转载,共计100余万字。